第41章 令吏

哪怕想把周寧打發走, 但也不是這一時半刻的事,不然乙剛來,她就走了,這就很引人深思了。

乙原本的打算是等周寧考試的結果下來之後再說, 若她沒有考上, 便可說已沒有法吏的名額, 她一直在此處做假吏, 於她將來轉為真吏不利;若她僥幸考上了,那正好了,直接將她打發到對面去。

當然, 乙認為周寧今次是絕對考不上的, 畢竟連他自己也是考了三次才過。

周寧面色如常的回到屋內,吉和乙聽見腳步聲, 從靠墻的角落走到兩人的案幾前站定。

吉對周寧囑咐道:“乙雖然是今年的令吏,但從前沒有接觸過法吏的工作, 可能會有一些不熟悉的地方, 你多幫幫他, 若有不能決的,你便過來問我。”

這話說得, 雖然是一片好意,但,周寧看了乙一眼,果然見他目色沉沉,已有不悅。

周寧笑著點了點頭。

如他這般自認驕傲不凡的人物,怕是她越幫忙, 他越惡心, 畢竟他認為自己遠遠不如他, 並不配對他提這個“幫”字。

但即便如此,周寧也並沒有多殷勤主動的幫助他,有百姓來咨詢,來了她這處她便答,去了乙那處她也不管,當然若是乙皺著眉,用一種安排工作的語氣叫她接手的話,她還是會聽令的。

一起共事了三日,周寧就發現,乙雖然熟背律法,但只是記下了,對律法的靈活應用卻遠遠不如他瞧不起的吉。

比如除了百姓務農打獵、打架鬥毆之外,最常問的盜竊問題,若是單純的單人作案或是群體作案,乙都能輕易的回答罪行,即二百二十錢以下判處流放,二百二十錢到六百六十錢以內是黥面後罰為城旦,而六百六十錢以上則是黥面削鼻後罰為城旦。

但要是情況復雜一些,比如新加入後加入,先單人後群體,或偶遇後便一起作案這類,吉便拿不準了。

這可,有點危險啊。

不過還好,如今兩間屋子已經打通了,吉能經常提點著他。

一日,有一百姓前來詢問打架鬥毆之事,有某人到親戚家中行竊,被親戚發現,兩人鬥毆過程中,親戚將行竊之人打死了,問該是何罪。

來人跪坐在乙的案幾面前,他咨詢的是乙,乙想也不想便應道:“此乃鬥殺人。”即過失殺人。

這……

此時屋內只有這一個來咨詢的百姓,室內很安靜,故周寧和吉都聽到了乙的回答。

周寧轉頭看向乙,目光先掃到了作勢要起身過來的吉,她笑著對吉微微點頭,示意他放心,雖然吉護“夫”心切還是起身準備過來。

周寧不再管他,只對著來咨詢的百姓問道:“打鬥過程中,可有人制止?”

乙皺眉不悅的看向周寧,這是什麽意思?他的公務還要他來指點不成,他才做了幾天吏,便到他面前賣弄來了?

吉聽此卻腳步放慢,笑著滿意的點了點頭,不再那麽急切了。

百姓遲疑了片刻,回道:“看著快不行的時候,大家都趕過來攔著勸來著,但他還是又補了幾腳。”

周寧好似沒有發覺乙的不悅,她先是對著百姓推翻了乙的回答,道:“這是賊殺人。”

又面帶微笑,像是最最溫柔可親的老師,為乙細細分析講解道:“若是死於打鬥過程之中,便可為鬥殺人,可已有人勸了,他還下死手,便是賊殺人了。”

“賊殺人”便是蓄意殺人,罪行比“鬥殺人”重。

乙的臉刷一下白了,原本他皺眉肅臉,還可以說是憤世不俗、大義凜然的正義長者,可現在他的額頭冷汗冒出,渾身繃得緊緊的,將他內心深處的膽怯恐懼暴露無遺,他怕了,很怕。

而他,也確實差一點就很不好了。

《商君書》有言:“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謂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

即作為法官法吏,若在回答百姓問題時,忘了或是用錯了律法,那麽其問題對應的罪責便會被施加到自己身上。

而賊殺人的處罰,是棄市!

他差一點就要被斬於集市了!

周寧轉向那百姓,又問,“這親戚與那行竊之人是何關系?”

百姓回道:“親戚是那行竊之人的叔父。”

周寧於是笑道:“那這便是擅殺。”

這殺人之罪如何判刑,還得看兩者的地位高低及輩分關系,即主殺奴、父殺子,叫“擅殺”,處罰比之前兩者要輕得多,只判處黥為城旦。

周寧解答完畢,又轉頭看向乙。

乙的全身已經放松下來,不過好像放松過度,整個人仿佛是癱在了那裏。

周寧微微一笑,熱心的替他將最後的記錄工作也做了,她取了一塊木牘記下所有對答過程,而後將之念與百姓確認,最後一分為二,一半放入專門存放木牘的匣子裏,一半給百姓帶走。

吉見周寧做完這一切,對周寧贊道:“不錯,還好你機敏,不然差點出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