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2章 論“法”(二)(第2/2頁)

第六,以社會道德為原型,修立《百姓行為準則》,這是行為準則,非強制性法律,僅僅只作為一個參考。但對於一些夠不上民法、刑法,卻明顯道德低下的人,也要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

比如隨意罵人而屢教不改者,構不成犯罪,卻也要教育下。

第七,很重要的一點,修立專利法。這一點,絕對不能馬虎。專利法,是科技發展的搖籃,必須從嚴。

第八,增加一個特別的補充條例,財產法。合法財產,神聖而不可侵犯。

第九,單獨修立軍法,尤其是傷殘軍人保護方面,不能有絲毫馬虎。

第十,增加交通法,這是過去所沒有的。但隨著機車的發展,交通法勢在必行。

第十一,修立外交法。

第十二,修立對外商貿法律。

第十三,修立經濟法。此法可暫緩,暫時還用不上。

第十四,修立農業法。農業是國家的根本。

第十五,修立環境法、水利法、礦山保護法等。

第十六,專門修訂官員行為準則,以刑法為標準。官員方面,安陽將采用政教合一的方法。

暫時就這些,大家還有什麽需要補充的?如果沒有的話,接下來就請公孫無傷出任司法部部長,全權處理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