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2章

他們在懷疑誰?羅先暉?如果不是懷疑羅先暉,也沒必要繞這麽大一圈吧。這事,與孟慶西的老婆執著地告狀有關嗎?那件事,下面雖然推來推去,根本原因,一是羅先暉的級別太高,下面任何一個部門,都不敢接手,二來,孟慶西的老婆並沒有直接證據。但沒有接案,並不等於事情就這麽放著了,既然有人告訴了唐小舟,也一定有人告訴了別人。

曾向凱早已經準備好了報告,當場遞給趙德良。唐小舟意識到趙德良準備立即閱讀這份報告,隨即起身,走到辦公桌前,拿過眼鏡。趙德良看過文件,唐小舟已經將簽字筆準備好。趙德良在文件上簽了很多字,再將簽過字的文件交給唐小舟。

趙德良的字是這樣簽的:

孟斃案懸,偵破工作仍需加強。此前組成多單位多部門協作的聯合專案組,出於孟案性質的考慮,是正確的,也是取得了實效的。現仍保留聯合專案組,似於案件無益,反倒在通報協調以及人員調配諸方面,增加阻力和成本,似可考慮公安廳意見,撤銷專案組,相關參與單位,各按其責,自行工作。具體事宜,請先暉同志及政法委諸同志研處。

接下來是一個協調會,參加會議的有幾個部門,中心議題,是關於巖山礦難的處理。參加會議的分別有安監、公安、紀檢等部門。這原本是副書記職責範圍內的事,可江南省副書記缺位,許多事,堆到了趙德良這裏。

經過多方調查,巖山礦難存在嚴重瞞報,已經沒有任何爭議。幾乎所有人面對這件事時,都會提出一系列疑問,瞞報事件是怎樣發生的,為什麽會發生,與此相關者,會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今天的協調會,要解決的,恰恰是這些問題。

如果要理清這三個問題,需要從後面往前說,首先是法律責任的問題。

對於礦老板來說,出了礦難死了人,肯定不是殺人罪,甚至不是過失殺人罪,勉強可以算得上是瀆職罪。但在司法實踐上,瀆職罪通常運用於國家公務員,用在私人老板身上,有些怪怪的。如此一來,就需要從管理方面去找罪行,可無論哪一項管理罪行,都屬於輕罪。最終的結果是,礦難發生,礦老板只負經濟之責,在刑事方面,僅僅承擔輕微責任。

正因為如此,老板們都不願把錢投在安全建設上面,原因是你若想真正保障礦產安全,投入就得是巨款,相反,死幾個人的賠償要小得多。當老板的人都會算經濟賬,如果像國外那樣,花巨資建設安全保障,不僅賺不到錢,還會虧本。幾乎所有的礦老板都懷著僥幸心理,希望老天保佑而不在安全生產方面投入更多,萬一出事,只好自認倒黴。

國家自然清楚這一點,對於礦業的管理極其嚴格,哪怕縣級,都是,主要職責,就是監督安全管理,對於安全不達標單位,有權要求整改,甚至直接下令停產。這個權利挺大,直接決定著人家的生死。當然,對於安監官員來說,他們必須承擔兩種責任,一是行政責任,一是法律責任。這兩個責任,看起來都挺大的,行政責任,最嚴厲的是雙開,輕微一點的,也是撤職查辦。好不容易當了一個官,就這麽被撤了,損失確實挺大的。法律責任的話,要坐牢。可這些處分與巨大的利益相比,都顯得輕微。尤其得到利益是集少成多集腋成裘,而承擔責任是突發的,甚至是小概率的。就算是真的出事,與其獲得的利益相比,也是輕微的。

正因為有了這樣一個前提,礦難為什麽會發生,就非常清楚了。沒有安全保障,礦難的發生,就是必然,不發生才是偶然。事故一旦發生,誰都清楚最壞的結果是什麽。而在最壞結果之上,誰都希望能夠得到一個更好的結局。這就像做生意,你明知道某個價位肯定成交,比這個價位稍稍有點實惠,都是意外驚喜。瞞報或者其他手段,追求的,就是這個意外驚喜。

最後,涉及關鍵問題了,這一切,是怎樣發生的?

礦難發生,公司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給當地安監部門,而安監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必須第一時間趕到現場。公司向安監部門瞞報?現場有那麽多領導,瞞得住嗎?所以,瞞報的第一步,必須具備三大條件之一。一是礦難發生後,沒有及時上報,故意拖了時間,暗中做了處理。二是安監部門以及當地政府官員接報後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出現在現場,給瞞報提供了條件。三是公司和安監部門以及當地政府官員合謀,共同決定瞞報。正如俗話所說,一步錯,步步錯,你用一個謊言來掩蓋一個錯誤,隨後就得有十個百個謊言來掩蓋那一個謊言。比如說,巖山礦難,實際死了十二人,瞞了九個。這九具屍體的處理,就有問題了。如果土葬,影響的就不僅僅是某幾個官員,所有民眾都會知道此事。因此,土葬是絕對不可能的,一定得火葬。但火葬也有麻煩,必須經過火葬廠。沒有相關手續,火葬廠肯定不讓火化,要想過這一關,涉及很多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