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章

郭麗華滿著劉成雨先後談過五個男朋友。第一個,劉成雨知道後,逼著他們分手了。第二個,被劉成雨找人打了一頓,也分手了。第三個,劉成雨找人去說,郭麗華是被別人包養的,否則,她一個賓館服務員,怎麽可能有那麽好的房子,有那麽多的錢?人家一聽,立即退了。第五個男朋友被劉成雨逼走後,郭麗華意識到,劉成雨是不會讓自己好過了,決定報復他。她所想到的報復辦法是設法懷上了劉成雨的孩子。

劉成雨知道郭麗華懷孕後,數次要求她墮胎,郭麗華堅決不幹。劉成雨先是讓秘書來勸她,又威脅她,見她完全不聽,劉成雨開始虐待她,數次對她進行每打。在又一次被每打後,她逃走了,獨自去了深圳。她說,她不得不走,如果留下來,劉成雨一定會打死她。逃到深圳後,她獨自生下了孩子,是個漂亮的女孩。等孩子兩歲後,她帶著孩子回來找劉成雨,沒想到劉成雨根本不認這件事,連面都不肯見。她在陵丘市數次上訪,沒有任何結果,只好抱著孩子來到省裏上訪省信訪辦接下了這個信訪件,如同捧了一只刺狠。理由很簡單,事件涉及一位市長,市委常委。這樣的幹部,只有省委常委會才有權決定其命運。將此事向常委會報告?絕對不行,信訪辦拿到的,只是郭麗華的自訴狀,是否屬實,未經證實,必須經過調查取證。可這個調查取證由誰來搞?信訪辦沒有這樣的權力。

信訪辦唯一可做的,便是將信訪件轉給陵丘市信訪辦以及省監察廳。

監察廳也好,省紀委也好,根本無權決定是否調查一名市長,此事必須通過省委。但是,僅憑郭麗華的自訴件,省委也不可能同意調查一名市長,必須有其他材料證實郭麗華的自訴屬實或部分屬實。而處理這個信訪件的,是紀委或者監察廳的信訪室,他們同樣無權進行此類調查,唯一可行的做法,是將信訪件批轉給陵丘市紀委。

也就是說,這個球,最終肯定拋給了陵丘市。陵丘市當然不可能再把球拋給別人,他們不得不進行調查。可是,無論是陵丘市信訪辦還是陵丘市紀委,級別都低於劉成雨,他們不可能對自己的市長進行全面調查。

唐小舟看到的報告中,便有陵丘市紀委和信訪辦聯名的回復件。這樣的回復件,具有怎樣的公信力,唐小舟是持懷疑態度的。

陵丘的回復稱,郭麗華確實在陵丘市委招待所當過服務員,人長得比較漂亮,結交很廣,平常來往的男性多,個人生活相對復雜。曾經發生過三個男青年鬧上招待所事件,這三個人都爭說是郭麗華的男朋友,逼著郭麗華承認只有一個是唯一。這件事鬧得招待所很被動,事後勸退了郭麗華。郭麗華離開招待所後,曾和某個男人在陵丘市租房同居,同時又和別的男人來往。此事被同居男發發現,兩人有一段時間天天打架。

後來的某天,同居男友上班去了,郭麗華在家私會情人,男友得知消息,提著刀子趕回來,發現門被從裏面反鎖。同居男友於是拿刀砍門。郭麗華和情人一起從後窗逃走,從此郭麗華離開了陵丘。至於郭麗華離開陵丘後的情況,陵丘方面並不清廷,幾年後,郭麗華抱著一個女孩回來找劉成雨,說孩子是他的。陵丘市有關方面對此進行過調查,證實劉成雨市長和那個孩子沒有絲毫關系。

這就是結論,而且是一個看起來很有說服力的結論。邏輯很明確,此事是否屬實,只需要證明一點,郭麗華的那個孩子,是否劉成雨的。陵丘方面的材料,給予了極其明確的答復,不是。既然不是劉成雨的,郭麗華的自訴,也就不能成。

唐小舟卻覺得,陵丘方面的報告存在一些問題,最明顯的問題在於證據。你說那個孩子不是劉成雨的,總得拿出有力的證據,比如DNA報告。可這份復件中並沒有這樣的東西,僅僅只是籠統地說,孩子不是劉成雨的。誰都不明白,這個結論是如何得來的。

兩份材料的共同點是時間一致。郭麗華說在市委招待所當了三年服務員,其間被劉成雨強奸,又變成劉成雨的情人。市信訪辦的回復,證實了郭麗華當三年服務員一事。郭麗華說劉成雨包養了她,市裏的回復,也證實郭麗華後來離開招待所,外出和某個男人同居。即使郭麗華離開陵丘前往深圳的時間,也是相同的,不同的只是離開的原因。

陵丘市的報告,最大的漏洞是缺乏一份DNA檢驗報告。仔細想想,這樣的報告,確實不那麽容易拿到,且不說郭麗華這邊是否同意做DNA,單劉成雨,他貴為市長,沒有省委的命令,誰敢去取他的DNA樣本?

此事大概只能如此處理了。但這種處理,顯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郭麗華既然鬧上門來,而且指名曾遭劉成雨強奸,並且和他生了孩子,恐怕也不是空穴來風。市委市政府那麽多領導,郭麗華為什麽不指控別人,單單選擇劉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