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訓所在 誰主沉浮

最早暴露出問題的,是青苗法。

平心而論,青苗法的設想並不錯,考慮也算周全。按照熙寧二年九月條例司頒布的規定,農民貸款是自願的,地方政府不得強行攤派。還貸的時候,願意還錢就還錢,願意還糧就還糧,還糧按照市場上的平均價格計算。如果遇到自然災害,允許在下一個收割季節再還,不得催要。[50]

可惜執行起來,就不是那麽回事。

首先是明令禁止的強行攤派在各州縣盛行,以至於朝廷不得不在青苗法實施三個月後就再發詔令,要求巡視員認真檢查,發現違令官員立即通報。然而話音剛落,第二個月就接到河北安撫使韓琦的報告,強行攤派屢禁不止,就連根本不種地的城市居民也被要求借這種農業貸款。[51]

神宗想不通。他問司馬光,問題出在哪裏呢?他聽到的普遍反映,都認為青苗是良法,只是用人不當。

司馬光說:依臣之見,法亦不善。

宋神宗說:已經三令五申不得強貸了呀!

司馬光說:巡視員卻在暗示地方官攤派。開封境內十七個縣,只有陳留嚴格執行自願貸款的原則,結果沒有任何人來借錢。其他縣貸出那麽多款,不攤派怎麽可能?[52]

那麽,地方官又為什麽要頂風作案呢?

很簡單,就因為他們是地方官。在帝國體制下,地方與中央是上下級關系。因此,青苗貸款在中央是政策,到了他們那裏就是政績。他們也很清楚,雖然宋神宗和王安石都說貸款不能勉強,其實內心深處是希望青苗法成功的。成功的標志當然只有一個,那就是貸出很多錢收回很多利,民眾還表示感恩戴德,只不過後者可以造假,前者必須當真。

這就不能由著民眾自願。相反,越是不想借錢的,反倒越要逼他們借,因為不想借錢的都是大戶人家。按照條例司的規定,一等民戶的貸款額度是五等的十五倍。相反,貧戶則不但借錢少,還貸能力也低,中央又規定不得虧損。那麽請問,地方官的眼睛該盯著誰,不強行攤派又怎麽成? [53]

立法本身也有問題,比如貧下中農貸款必須由地主富農做擔保,或者領銜。這當然是為了保證官府能夠收回本金和利息,對於地主富農卻是無妄之災。過去,他們可以借錢給貧下中農獲取利息,現在反倒要替他們背債,請問誰會心甘情願?也只好要求他們“奉旨貸款”了。[54]

何況條例司還口是心非,各地的貸款也有指標。盡管從理論上講,指標由地方上自己確定,但是不想表功邀寵的又有幾個?熙寧四年十月,就有個地方官不顧實際情況報了四十萬,幸虧被有良知的副職奏請皇帝制止,這才沒害得當地民眾傾家蕩產。即便如此,王安石還是派人前去質問青苗錢為什麽貸出去那麽少。那位已經升任正職的官員回答:不是規定民眾自願嗎?他們不願意,難道可以強迫?[55]

王安石無言以對,只能暗暗切齒。

遭遇災年延緩還貸的規定也沒有得到執行。熙寧七年旱情那麽嚴重,催款官吏卻仍然似虎如狼,民眾要繳納的除了青苗債,還有免役錢。如果不是鄭俠獻圖,使皇帝下達暫停追繳(權息追呼)的詔令,不知多少民眾要家破人亡。[56]

不乏可取之處的政策,就這樣變成惡魔。

然而根本原因卻是司馬光沒有也不可能看到的,那就是政府做了不該他們做的事。不妨設想一下,如果由多家可以競爭的商業銀行來發放貸款,又有司法獨立的民事法庭解決糾紛,朝廷不過宏觀調控,事情會這麽不可收拾嗎?

可惜,商業銀行和司法獨立,當時都不可能。

市易法的問題也一樣。

前面說過,所謂市易法,就是國家控制商品流通;所謂市易務,則是國家百貨總公司。問題在於,百貨公司即便可以國有也可以官辦,但那也只能是企業不能是衙門。王安石和呂嘉問的市易務卻不但是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構,還同時是企業和銀行,可以向商人發放抵押貸款,利息也是百分之二十。這就等於是一個人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還當觀眾,完全是胡來。如此違背經濟規律和管理原則,不妨礙經濟發展,不弄得罵聲一片,才是咄咄怪事。

王安石卻死不悔改。

執迷不悟也不奇怪,因為他崇尚國家主義,當然會相信政府萬能。熙寧二年七月,王安石推出了均輸法。這是他的第一項改革,核心內容則是將宮廷和衙門需要的用品,由地方供奉改為官方采買。原因是老辦法太混亂,要用的東西送不來,沒用的又堆積如山,地方上負擔也重。代理開封法官的蘇軾卻不贊成。他說,由官員用公款購買物品,肯定會不是名牌不買,沒有回扣不買,還能指望節約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