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維著私人的道德

中國鄉土社會的基層結構是一種我所謂“差序格局”,是一個“一根根私人聯系所構成的網絡”。這種格局和現代西洋的“團體格局”是不同的。在團體格局裏個人間的聯系靠著一個共同的架子;先有了這架子,每個人結上這架子,而互相發生關聯。“公民”的觀念不能不先有個“國家”。這種結構很可能是從初民民族的“部落”形態中傳下來的。部落形態在遊牧經濟中很顯著地是“團體格局”的。生活相倚賴的一群人不能單獨地、零散地在山林裏求生。在他們,“團體”是生活的前提。可是在一個安居的鄉土社會,每個人可以在土地上自食其力地生活時,只在偶然的和臨時的非常狀態中才感覺到夥伴的需要。在他們,和別人發生關系是後起和次要的,而且他們在不同的場合下需要著不同程度的結合,並不顯著地需要一個經常的和廣被的團體。因之他們的社會采取了“差序格局”。

社會結構格局的差別引起了不同的道德觀念。道德觀念是在社會裏生活的人自覺應當遵守社會行為規範的信念。它包括著行為規範、行為者的信念和社會的制裁。它的內容是人和人關系的行為規範,是依著該社會的格局而決定的。從社會觀點說,道德是社會對個人行為的制裁力,使他們合於規定下的形式行事,用以維持該社會的生存和綿續。

在“團體格局”中,道德的基本觀念建築在團體和個人的關系上。團體是個超於個人的“實在”,不是有形的東西。我們不能具體地拿出一個有形體的東西來說這是團體。它是一束人和人的關系,是一個控制各個人行為的力量,是一種組成分子生活所倚賴的對象,是先於任何個人而又不能脫離個人的共同意志……這種“實在”只能用有形的東西去象征它、表示它。在“團體格局”的社會中才發生籠罩萬有的神的觀念。團體對個人的關系就象征在神對於信徒的關系中,是個有賞罰的裁判者,是個公正的維持者,是個全能的保護者。

我們如果要了解西洋的“團體格局”社會中的道德體系,決不能離開他們的宗教觀念的。宗教的虔誠和信賴不但是他們道德觀念的來源,而且是支持行為規範的力量,是團體的象征。在象征著團體的神的觀念下,有著兩個重要的派生觀念:一是每個個人在神前的平等;一是神對每個個人的公道。

耶穌稱神是父親,是個和每一個人共同的父親,他甚至當著眾人的面否認了生育他的父母。為了要貫徹這“平等”,基督教的神話中,耶穌是童貞女所生的。親子間個別的和私人的聯系在這裏被否定了。其實這並不是“無稽之談”,而是有力的象征,象征著“公有”的團體,團體的代表——神,必須是無私的。每個“人子”,耶穌所象征的“團體構成分子”,在私有的父親外必須有一個更重要的與人相共的是“天父”,就是團體。——這樣每個個人人格上的平等才能確立,每個團體分子和團體的關系是相等的。團體不能為任何個人所私有。在這基礎上才發生美國《獨立宣言》中開宗明義的話:“全人類生來都平等,他們都有天賦不可奪的權利。”

可是上帝是在冥冥之中,正象征團體無形的實在;但是在執行團體的意志時,還得有人來代理。“代理者”Minister是團體格局的社會中一個基本的概念。執行上帝意志的牧師是Minister,執行團體權力的官吏也是Minister,都是“代理者”,而不是神或團體的本身。這上帝和牧師、國家和政府的分別是不容混淆的。在基督教歷史裏,人們一度再度地要求直接和上帝交通,反抗“代理者”不能真正代理上帝的意旨。同樣的,實際上是相通的,也可以說是一貫的,美國《獨立宣言》可以接下去說:“人類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所以才組織政府,政府的適當力量,須由受治者的同意中產生出來;假如任何種政體有害於這些目標,人民即有改革或廢除任何政體之權。這些真理,我們認為是不證自明的。”

神對每個個人是公道的,是一視同仁的,是愛的;如果代理者違反了這些“不證自明的真理”,代理者就失去了代理的資格。團體格局的道德體系中於是發生了權利的觀念。人對人得互相尊重權利,團體對個人也必須保障這些個人的權利,防止團體代理人濫用權力,於是發生了憲法。憲法觀念是和西洋公務觀念相配合的。國家可以要求人民的服務,但是國家也得保證不侵害人民的權利,在公道和愛護的範圍內行使權力。

我說了不少關於“團體格局”中道德體系的話,目的是在陪襯出“差序格局”中道德體系的特點來。從它們的差別上看去,很多地方是剛剛相反的。在以自己作中心的社會關系網絡中,最主要的自然是“克己復禮”,“壹是皆以修身為本”。——這是差序格局中道德體系的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