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

我曾在以上兩章中,從群己的關系上討論到社會結構的格局。我也在那章裏提出了若幹概念,比如“差序格局”和“團體格局”。我知道這些生疏的名詞會引起讀者的麻煩,但是為了要表明一些在已有社會學詞匯裏所沒有確當名詞來指稱的概念,我不能不寫下這些新的標記。這些標記並沒有使我完全滿意,而且也有容易引起誤會的地方。譬如有一位朋友看過我那一章的分析之後,曾搖頭說,他不能同意我說中國鄉土社會裏沒有團體。他舉出了家庭、氏族、鄰裏、街坊、村落,這些不是團體是什麽?顯然我們用同一名詞指著不同的實體。我為了要把結構不同的兩類“社群”分別出來,所以把“團體”一詞加以較狹的意義,只指由團體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用以和差序格局中所形成的社群相區別;後者稱之作“社會圈子”,把社群來代替普通所謂團體。社群是一切有組織的人群。在那位朋友所列舉的各種社群中,大體上都屬於我所謂社會圈子的性質。在這裏我可以附帶說明,我並不是說中國鄉土社會中沒有“團體”,一切社群都屬於社會圈子性質,譬如錢會,即是(疑為“赒”字——編注),顯然是屬團體格局的;我在這個分析中只想從主要的格局說,在中國鄉土社會中,差序格局和社會圈子的組織是比較的重要。同樣的,在西洋現代社會中差序格局同樣存在的,但比較上不重要罷了。這兩種格局本是社會結構的基本形式,在概念上可以分得清,在事實上常常可以並存的,可以看得到的,不過各有偏勝罷了。

在概念上把這兩種格局和兩種組織區別出來並不是多余的,因為這個區別確可幫助我們對於社會結構上獲得許多更切實的了解,免除種種混淆。在這裏我將接著根據這套概念去看中國鄉土社會中基本社群——“家”的性質。

我想在這裏提出來討論的是我們鄉土社會中的基本社群,這社群普通被稱為“大家庭”的。我在《江村經濟》中把它稱作“擴大了的家庭”(Expanded Family)。這些名詞的主體是“家庭”,在家庭上加一個小或大的形容詞來說明中國和西洋性質上相同的“家庭”形式上的分別。可是我現在看來卻覺得這名詞並不妥當,比較確當的應該稱中國鄉土社會基本社群作“小家族”。

我提出這新名詞來的原因是在想從結構的原則上去說明中西社會裏“家”的區別。我們普通所謂大家庭和小家庭的差別決不是在大小上,不是在這社群所包括的人數上,而是在結構上。一個有十多個孩子的家並不構成“大家庭”的條件,一個只有公婆兒媳四個人的家卻不能稱之為“小家庭”。在數目上說,前者比後者為多,但在結構上說,後者卻比前者為復雜,兩者所用的原則不同。

家庭這概念在人類學上有明確的界說:這是個親子所構成的生育社群。親子指它的結構,生育指它的功能。親子是雙系的,兼指父母雙方;子女限於配偶所出生的孩子。這社群的結合是為了子女的生和育。在由個人來擔負孩子生育任務的社會裏,這種社群是不會少的。但是生育的功能,就每個個別的家庭說,是短期的,孩子們長成了也就脫離他們的父母的撫育,去經營他們自己的生育兒女的事務,一代又一代。家庭這社群因之是暫時性的。從這方面說,家庭這社群和普通的社群不完全一樣。學校、國家這些社群並不是暫時,雖則事實上也不是永久的,但是都不是臨時性的,因為它們所具的功能是長期性的。家庭既以生育為它的功能,在開始時就得準備結束。撫育孩子的目的就在結束撫育。關於這一層意思我在《生育制度》一書中有詳細的討論。

但是在任何文化中,家庭這社群總是賦有生育之外其他的功能。夫婦之間的合作並不因兒女長成而結束。如果家庭不變質,限於親子所構成的社群,在它形成伊始,以及兒女長成之後,有一段期間只是夫婦的結合。夫婦之間固然經營著經濟的、感情的、兩性的合作,但是所經營的事務受著很大的限制,凡是需要較多人合作的事務就得由其他社群來經營了。

在西洋,家庭是團體性的社群,這一點我在上面已經說明有嚴格的團體界限。因為這緣故,這個社群能經營的事務也很少,主要的是生育兒女。可是在中國鄉土社會中,家並沒有嚴格的團體界限,這社群裏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親屬差序向外擴大。構成這個我所謂社圈的分子並不限於親子。但是在結構上擴大的路線卻有限制。中國的家擴大的路線是單系的,就是只包括父系這一方面;除了少數例外,家並不能同時包括媳婦和女婿。在父系原則下女婿和結了婚的女兒都是外家人。在父親方面卻可以擴大得很遠,五世同堂的家,可以包括五代之內所有父系方面的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