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訟

在鄉土社會裏,一說起“訟師”,大家會聯想到“挑撥是非”之類的惡行。做刀筆吏的在這種社會裏是沒有地位的。可是在都市裏“律師”之上還要加個“大”字,報紙的封面可能全幅是律師的題名錄。而且好好的公司和個人,都會去請律師做常年顧問。在傳統眼光中,都市真是個是非場,規矩人是住不得的了。

訟師改稱“律師”,更加“大”字在上;打官司改稱“起訴”;包攬是非改稱“法律顧問”——這套名詞的改變正代表了社會性質的改變,也就是禮治社會變為法治社會。

在都市社會中一個人不明白法律,要去請教別人,並不是件可恥之事。事實上,普通人在都市裏居住,求生活,很難知道有關生活、職業的種種法律。法律成了專門知識。不知道法律的人卻又不能在法律之外生活。在有秩序的都市社會中,在法律之外生活就會搗亂社會的共同安全,於是這種人不能不有個顧問了。律師地位的重要從此獲得。

但是在鄉土社會的禮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禮”,就成了撒野,沒有規矩,簡直是個道德問題,不是個好人。一個負責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維持禮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獄。如果非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為有人破壞了傳統的規矩。在舊小說上,我們常見的聽訟,亦稱折獄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幹板,然後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個“獐頭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責,逼出供狀,結果好惡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這種程序在現代眼光中,會感覺到沒有道理;但是在鄉土社會中,這卻是公認正當的。否則為什麽這類記載,《包公案》、《施公案》等等能成了傳統的最暢銷書呢?

清代折獄

我在上一次雜話中已說明了禮治秩序的性質。在這裏我可以另打一個譬喻來說明:在我們比賽足球時,裁判官吹了叫子,說哪個人犯規,哪個人就得受罰,用不到由雙方停了球辯論。最理想的球賽是裁判員形同虛設(除了做個發球或出界的信號員)。為什麽呢?那是因為每個參加比賽的球員都應當事先熟悉規則,而且都事先約定根據雙方同意的規則之下比賽,裁判員是規則的權威。他的責任是在察看每個球員的動作不越出規則之外。一個有Sportsmanship的球員並不會在裁判員的背後,向對方的球員偷偷地打一暗拳。如果發生此類事情,不但裁判員可以罰他,而且這個球員,甚至全球隊的名譽即受影響。球員對於規則要諳熟,技藝要能做到從心所欲而不逾規的程度,他需要長期的訓練。如果發生有意犯規的舉動,就可以說是訓練不良,也是指導員的恥辱。

這個譬喻可以用來說明鄉土社會對於訟事的看法。所謂禮治就是對傳統規則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關系,都有著一定的規則。行為者對於這些規則從小就熟習,不問理由而認為是當然的。長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規則化成了內在的習慣。維持禮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權力,而是在身內的良心。所以這種秩序注意修身,注重克己。理想的禮治是每個人都自動地守規矩,不必有外在的監督。但是理想的禮治秩序並不常有的。一個人可以為了自私的動機,偷偷地越出規矩。這種人在這種秩序裏是敗類無疑。每個人知禮是責任,社會假定每個人是知禮的,至少社會有責任要使每個人知禮。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過”。這也是鄉土社會中通行“連坐”的根據。兒子做了壞事情,父親得受刑罰,甚至教師也不能辭其咎。教得認真,子弟不會有壞的行為。打官司也成了一種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夠。

在鄉村裏所謂調解,其實是一種教育過程。我曾在鄉下參加過這類調解的集會。我之被邀,在鄉民看來是極自然的,因為我是在學校裏教書的,讀書知禮,是權威。其他負有調解責任的是一鄉的長老。最有意思的是保長從不發言,因為他在鄉裏並沒有社會地位,他只是個幹事。調解是個新名詞,舊名詞是評理。差不多每次都由一位很會說話的鄉紳開口。他的公式總是把那被調解的雙方都罵一頓:“這簡直是丟我們村子裏臉的事!你們還不認了錯,回家去。”接著教訓了一番。有時竟拍起桌子來發一陣脾氣。他依著他認為“應當”的告訴他們。這一陣卻極有效,雙方時常就“和解”了,有時還得罰他們請一次客。我那時常覺得像是在球場旁看裁判官吹叫子,罰球。

我記得一個很有意思的案子:某甲已上了年紀,抽大煙。長子為了全家的經濟,很反對他父親有這嗜好,但也不便幹涉。次子不務正業,偷偷抽大煙,時常慫恿老父親抽大煙,他可以分潤一些。有一次給長子看見了,就痛打他的弟弟,這弟弟賴在老父身上。長子一時火起,罵了父親。家裏大鬧起來,被人拉到鄉公所來評理。那位鄉紳,先照例認為這是件全村的醜事。接著動用了整個倫理原則,小兒子是敗類,看上去就不是好東西,最不好,應當趕出村子。大兒子罵了父親,該罰。老父親不知道管教兒子,還要抽大煙,受了一頓教訓。這樣,大家認了罰回家。那位鄉紳回頭和我發了一陣牢騷:一代不如一代,真是世風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