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治秩序

普通常有以“人治”和“法治”相對稱,而且認為西洋是法治的社會,我們是“人治”的社會。其實這個對稱的說法並不很清楚。法治的意思並不是說法律本身能統治,能維持社會秩序,而是說社會上人和人的關系是根據法律來維持的。法律還得靠權力來支持,還得靠人來執行,法治其實是“人依法而治”,並非沒有人的因素。

現代論法理的學者中有些極重視人的因素。他們注意到在應用法律於實際情形時,必須經過法官對於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官的解釋的對象雖則是法律條文,但是決定解釋內容的卻包含很多因素,法官個人的偏見,甚至是否有胃病,以及社會的輿論都是極重要的。於是他們認為法律不過是法官的判決。這自是片面的說法,因為法官並不能任意下判決的,他的判決至少也須被認為是根據法律的,但是這種看法也告訴我們所謂法治絕不能缺乏人的因素了。

這樣說來,人治和法治有什麽區別呢?如果人治是法治的對面,意思應當是“不依法律的統治”了。統治如果是指社會秩序的維持,我們很難想象一個社會的秩序可以不必靠什麽力量就可以維持,人和人的關系可以不根據什麽規定而自行配合的。如果不根據法律,根據什麽呢?望文生義地說來,人治好像是指有權力的人任憑一己的好惡來規定社會上人和人的關系的意思。我很懷疑這種“人治”是可能發生的。如果共同生活的人們,相互的行為、權利和義務,沒有一定規範可守,依著統治者好惡來決定。而好惡也無法預測的話,社會必然會混亂,人們會不知道怎樣行動,那是不可能的,因之也說不上“治”了。

所謂人治和法治之別,不在“人”和“法”這兩個字上,而是在維持秩序時所用的力量,和所根據的規範的性質。

鄉土社會秩序的維持,有很多方面和現代社會秩序的維持是不相同的。可是所不同的並不是說鄉土社會是“無法無天”,或者說“無需規律”。的確有些人這樣想過。返璞回真的老子覺得只要把社區的範圍縮小,在雞犬相聞而不相往來的小國寡民的社會裏,社會秩序無需外力來維持,單憑每個人的本能或良知,就能相安無事了。這種想法也並不限於老子。就是在現代交通之下,全世界的經濟已密切相關到成為一體時,美國還有大多數人信奉著古典經濟學裏的自由競爭的理想,反對用人為的“計劃”和“統制”來維持經濟秩序,而認為在自由競爭下,冥冥之中,自有一雙看不見的手,會為人們理出一個合於道德的經濟秩序來的。不論在社會、政治、經濟各個範圍中,都有認為“無政府”是最理想的狀態,當然所謂“無政府”決不是等於“混亂”,而是一種“秩序”,一種不需規律的秩序,一種自動的秩序,是“無治而治”的社會。

可是鄉土社會並不是這種社會,我們可以說這是個“無法”的社會,假如我們把法律限於以國家權力所維持的規則,但是“無法”並不影響這社會的秩序,因為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

讓我先說明,禮治社會並不是指文質彬彬,像《鏡花緣》裏所描寫的君子國一般的社會。禮並不帶有“文明”,或是“慈善”,或是“見了人點個頭”、不窮兇極惡的意思。禮也可以殺人,可以很“野蠻”。譬如在印度有些地方,丈夫死了,妻子得在葬禮裏被別人用火燒死,這是禮。又好像在緬甸有些地方,一個人成年時,一定要去殺幾個人頭回來,才能完成為成年禮而舉行的儀式。我們在舊小說裏也常讀到殺了人來祭旗,那是軍禮。——禮的內容在現代標準看去,可能是很殘酷的。殘酷與否並非合禮與否的問題。“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子曰:‘賜也,爾愛其羊,我愛其禮。’”惻隱之心並沒有使孔子同意於取消相當殘忍的行為。

禮是社會公認合式的行為規範。合於禮的就是說這些行為是做得對的,對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單從行為規範一點說,本和法律無異,法律也是一種行為規範。禮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維持規範的力量。法律是靠國家的權力來推行的。“國家”是指政治的權力,在現代國家沒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權力。而禮卻不需要這有形的權力機構來維持。維持禮這種規範的是傳統。

傳統是社會所累積的經驗。行為規範的目的是在配合人們的行為以完成社會的任務,社會的任務是在滿足社會中各分子的生活需要。人們要滿足需要必須相互合作,並且采取有效技術,向環境獲取資源。這套方法並不是由每個人自行設計,或臨時聚集了若幹人加以規劃的。人們有學習的能力,上一代所試驗出來有效的結果,可以教給下一代。這樣一代一代地累積出一套幫助人們生活的方法。從每個人說,在他出生之前,已經有人替他準備下怎樣去應付人生道上所可能發生的問題了。他只要“學而時習之”就可以享受滿足需要的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