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疊壓與並立:從“爵—食體制”到“爵—秩體制”

前面一章,闡述了我們品位研究的若幹基本概念,下面就轉到周秦漢的品位結構變遷上來。周朝品位結構的特點,我們表述為“爵—食體制”。“爵”即公、卿、大夫、士爵,它是貴族官員的身份尺度;“食”指無爵胥吏的報酬方式“稍食”,它是秦漢祿秩的來源之一。漢代品位結構的特點,我們表述為“爵—秩體制”。“爵”指封爵及二十等爵,“秩”就是“若幹石”級差構成的祿秩。

在周代“爵—食”體制下,公卿大夫士爵與胥吏的“稍食”等級,是上下疊壓關系。這個結構適應了貴族等級秩序。“稍食”是胥吏們的酬報和敘秩之法,這種等級管理辦法中,蘊藏著官僚等級管理制度的萌芽。戰國秦漢間,隨著貴族的衰落和“吏”即新式吏員的崛起,源於“稍食”、富於“職位分等”色彩的祿秩萌生了。祿秩的管理範圍沿等級體制不斷向上伸展著,就是說更高的官職,逐漸也用祿秩來定等領俸了。張家山漢簡《秩律》的發現,為戰國到秦漢祿秩序列的伸展和擴張進程,提供了新鮮史料。它強化了我們的以往論斷:“祿秩”的性質是“吏祿”,祿秩的伸展就意味著“吏”的上升。

戰國發展起來的二十等爵,具有變革與傳統的二重性:爵級通過軍功獲致,具有功績制的性質,為平民提供了改變身份的通道,這具有變革意義;同時“爵”又不是官階,而是一種身份體制,它保證了特權的世代承襲,富有濃厚的傳統色彩。漢帝國的品位體制,用“爵”安排身份,用“秩”保障行政。周爵與稍食本來是“疊壓”關系,漢爵與祿秩則變成了“並立”關系。從周到漢兩大階段的品位結構變遷主線,就是從“爵—食體制”到“爵—秩體制”。“爵—秩體制”體現了早期帝國的“二元性”,即周代貴族政治的傳統影響與新興官僚政治制度的並存兩立。

一 周朝“爵本位”體制和“等級君主制”

中國早期國家的政治制度,至周而燦然大備,其時的品位結構以“爵”為中心。“爵”是中國最古老的品位等級,擁有兩千數百年的歷史,對後代的影響非常深遠,絕大多數王朝都存在著爵制。如顧江龍君所指出:“爵位作為一種古老的位階,其超常穩定性是任何官階都不能比擬的。”(1)直到近年,還有專家主張恢復“爵位制”以激勵公民的榮譽感呢(2),當然網上隨即一片嘩然。

周爵包含兩個基本的序列,一是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一是公卿大夫士爵。公卿大夫士在朝廷之內,屬於“內爵稱”。《白虎通義·爵》:“公、卿、大夫者,何謂也?內爵稱也。”對天子而言,公侯伯子男在外,就不妨說是“外爵稱”了。賈誼《新書·階級》:“古者聖王制為列等,內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對兩個爵列也是以“內”、“外”為別的。五等爵的擁有者是諸侯、君主,不算官階;“內爵稱”公、卿、大夫、士,則是中國最早的官員等級。

周王朝品位結構的基本特點,就是“爵本位”。各種禮遇都依爵而定,而不是依職位而定。這在禮制上表現得特別清晰:各種禮遇,都依天子如何如何、諸侯如何如何、大夫如何如何、士如何如何而定,而不用官職來定。孟子說“朝廷莫如爵”,卻沒說“朝廷莫如職”。前人對周爵的論述已有很多了,下面從“爵”的社會身份意義,從其與“等級君主制”的配合,及其與胥吏稍食的組合樣式三個方面,對周爵的性質和特點做一些補充敘述。

周爵是“品位分等”的,而且是一種社會身份尺度。人類史上較早出現的官階制,一般都是品位分等。越傳統的社會越重身份,而“品位”與身份具有明顯的親和性。貴族最主要的品位待遇,是土地(及人民)的直接占有。卿大夫有采邑,士有祿田。采邑幾乎就是卿大夫的世襲領地。“爵”雖由君主授予,但那更多的是對貴族既得權勢的一種形式認定,不能簡單認為其權勢完全來自君主(3)。學者指出:“職事、官位、食祿與爵等的具體聯系在於策命。”(4)學者把周代冊命儀式與西歐中世紀的investiture(封建冊命禮)相比,且雲:“蓋古者有爵者必有位,有位者必有祿,有祿者必有土,故封建、命官,其實一也。”(5)不過“內爵”的產生可能較晚。段志洪先生說周初還沒有大夫之稱,“西周晚期出現了大夫這一等級稱謂”,“周初之‘士’作為貴族稱呼沒有等級意義。”(6)晁福林先生認為,“爵”變成等級之稱,可能是西周後期的事情(7)。那麽暫不考慮封爵,至少“內爵”卿、大夫、士的爵列形成之前,在策命的時候,職事、官位、食祿與“內爵”的爵等,尚不會有形式上的“具體聯系”了。再看周代冊命金文,貴族官員被冊命時,所領受的往往只有官職,附有服章車馬鑾旗之賜,但一般不涉及卿、大夫、士的爵位高下的。如何看待這一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