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八(第3/14頁)

【原文】“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又曰劓刵人,無或劓刵人。”

【直解】又曰二字,當是衍文。劓是割鼻,刵是截耳,皆古時所謂肉刑也。武王又說:“三尺之法,王者與天下共之。人臣為天子守法,雖可代承其事,而不可擅行其私。一或徇己行私,則法失其平,而非天討有罪之公矣。今夫罪之大者,有當刑,有當殺,雖由汝封所定,然不過奉朝廷之法以從事耳,非汝封可得而擅刑之殺之也。須念民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務秉至公以臨之,無或作威而濫及無辜也。罪之小者,或當劓而割人之鼻,或當刵而截人之耳,雖由汝封剖決,然不過據情法所宜而施行耳,非汝封可得而擅劓之刵之也。須念肌體傷殘,斷者不可復續,亦必至公以聽之,無或恣忿而殘民以逞也。如此,則奉法而行,我無所與,雖殺人而不以為怨,刑人而不以為殘矣。汝康叔可不慎哉!”

【原文】王曰:“外事,汝陳時臬,司師,茲殷罰有倫。”

【直解】外事,是有司之事。臬,是法。倫,是敘。武王又說:“制先定,則下可守;法相因,則民易從。汝今往治衛,凡外面有司訟獄的事,豈能一一親理,但須審定法令,陳列而頒布之,使人有所遵守可也。然這所陳的法令,亦不必別出己意,創立條款,惟取那殷罰所遺,有倫敘可行者,命有司講求師範,而用之於訊鞫之間,凡輕重取舍,不出其已往之成規。蓋用殷法以治殷民,則法有所準,而民心亦無所眩矣。”

【原文】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要囚。”

【直解】要囚,是犯重罪緊要的囚犯。旬,是十日。時,是三月。蔽字,解做斷字。武王又說:“刑罰之用,一成而不可變者也。倘審慮未詳,邃爾斷決,及知其枉而悔之晚矣。今後凡遇著緊要的囚犯,就是罪狀明白,還要詳細與他服膺想念,近則五日六日之間,遠則十日或三月之久,必其情真罪當,果無虧枉,然後大奮威斷,加以重刑。蓋求其生而不得,則我與死者皆無憾矣。斷獄者盡心如此,豈復有冤民乎?”

【原文】王曰:“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勿庸以次汝封。乃汝盡遜,曰時敘,惟曰未有遜事。

【直解】殷彝,是殷之常法。次,是遷就的意思。遜字,解作順字。武王又告康叔說:“汝於外事,固率由殷家之舊,敷陳其法與事,而有罪者斷之以常法矣。然一於循舊,將至於拘泥而不通,故其刑其殺,又必察其宜於時者而用之,求以不失先王之意可也。然過於隨時,將至於任情而自用,故其刑其殺,又當虛心審鞫,勿以公法遷就汝喜怒之私情可也。既不泥古,又不徇己,則庶幾刑殺盡順於義而有倫敘矣。然使以得情為喜,則怠惰之心一起,乖錯之患必生。汝又當常念說,刑獄重事,今之刑殺,豈能盡順於義而無憾乎?哀矜之念,每寓於審斷之中,庶幾刑罰得中,而天下無冤民也。”

【原文】“已!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

【直解】武王告康叔,復致其惓惓無已之意說道:“用刑者,不在徒事慘刻,而貴於心存善良。汝惟小子,年雖甚少,而心地慈祥豈弟,與眾不同。我遍觀諸臣,未有若汝封這等存心者。是汝之心,惟我知之耳。若我這一點不忍之心,好生之德,亦惟汝知之,與我相契,真可謂同心同德者矣。汝宜常體此心以臨民,毋負初意可也。”

【原文】“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殺越人於貨,暋不畏死,罔弗憝。”

【直解】越,是顛越。暋,是強狠。憝,是憎惡。武王又說:“法以懲惡,而惡莫甚於強梁。彼因人誘陷而得罪猶可原也。若其身自作孽,甘冒法綱,而無所顧忌,或劫人而為寇,或奪人而為攘,或在外為奸,或在內為宄,殺傷平人,以取財貨,似這等強狠不怕死的人,誰人不憎惡之,若用罰而加是人,則刑當其罪,而無有不稱快者矣。蓋為惡之人,人所共惡,因人之所惡而除之,則雖殺之而人不以為刻,獨舉此事以例其余也。”

【原文】王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惟吊茲,不於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

【直解】元惡,是大惡。矧字,解做況字。字,是愛。天顯,是天所定顯明的倫敘。鞠,是養。吊字,解做至字。政人,是為政治民的人。民彝,是民之常道。武王又呼康叔而告之說:“寇攘奸宄的人,奪財貨而致於人死,固為大惡,而大可惡矣。然於大倫,尚未有關也。況惟那不孝不友之人?為子的不能敬事其父,大傷父心,以致為父的,亦不能愛其子,乃疾惡其子,是父子相夷矣。為弟的,不念長幼顯然的倫敘,不能敬事其兄,以致為兄的,亦不念父母鞠養之勞,大不友於弟,是兄弟相賊矣。這等的人,敗壞人倫,滅絕天理至於如此,比之寇盜奸宄,其惡尤甚。使在上為政的,視為泛常,不於此等的人,加之以罪,則人無所懲,風俗由此壞,爭亂由此起,天與我民的常道必大泯滅而紊亂矣。汝其速用文王所作的法,刑此不孝不友之人,不可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