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值得注意的楞嚴寺刻本

有關鄭和對錫蘭用兵之事,明代多數史料記載十分簡略,惟嘉興刊本《大唐西域記》“僧伽羅國”條記載特詳。此本鄭鶴聲、鄭一鈞父子編《鄭和下西洋資料匯編》時曾經使用,稱為“明嘉興藏本《大唐西域記》”。(注:見鄭鶴聲、鄭一鈞編:《鄭和下西洋資料匯編》增編本,中冊,海洋出版社,2005年,北京,第931頁。)此書的原刊本與增編本的正文之前未有文獻介紹,書末亦均未附有文獻目錄,不便讀者查核。經查,鄭氏父子《鄭和下西洋資料匯編》中所用者,即1955年由中國古籍刊行社據“中國佛教協會所藏明嘉興藏本”影印刊行的版本。此本在季羨林教授組織校注的《大唐西域記》中,稱為“徑山本”,或“嘉興藏本”。(注:玄奘、辯機原著,季羨林等校注:《〈大唐西域記〉校注》,中華書局,1985年,第144頁。)

該社在出版前言中特別指出:“書中卷十一第七葉後面第九行‘僧伽羅國’起,至同卷第九葉前面第六行‘作無量功德’止,這一段是明藏新加的,疑是注文插入,請讀者注意。”鄭氏父子正是發現這段“明藏新加”的內容與鄭和有關,摘入其書。查該刊本只有在卷12末的附言中說明了刊行時間:“嘉興府楞嚴寺經坊余貲刻此《大唐西域記》十一、十二卷,計字二萬四百八十,該銀十兩二錢四分。丙戍年季春般若堂議。”故全書木版並非一次刻成。其卷1至卷10的刻版時間,今已無從查考。可知者為其最後兩卷,即卷11與卷12刻於丙戍年。大概正是這個緣故,前人均只稱其為“嘉興藏本”。《大唐西域記》是一部唐代史料,因為嘉興楞嚴寺明刻第11、12兩卷混入有關鄭和的資料,而成為研究鄭和下西洋的史料。本文以“《大唐西域記》明嘉興府楞嚴寺刊本”稱之,就是因為這一點。

至於書後述刊刻之“丙戍”年是哪一年的問題,查明代有4個丙戍年,分別為永樂四年(1406);成化二年(1466);嘉靖五年(1526);與萬歷十四年(1586)。

其中永樂四年(1406),鄭和尚在首次出海途中,不可能敘述明與錫蘭山永樂三年(1405)至永樂九年(1411)事件的原委。故可排除。值得注意在是,書末附記提到“計字二萬四百八十,該銀十兩二錢四分”的文字,表明刻工耗資以銀計算,這說明刊刻此書時,已經是以白銀作為流通手段的時代。

萬明教授對於明代白銀流通的問題,作過相當深入的研究。查《大明會典》中只有“鈔法”、“錢法”,並無“銀法”,可見明朝的法定貨幣首先是銅錢,繼之是寶鈔,而白銀則禁止流通。朱元璋尚為吳王時,於元至正二十一年(1361)已開始鑄造大中通寶錢,分大小五等。(注:《明太祖實錄》卷14,甲辰四月壬戊。)洪武元年(1368)三月,明太祖命戶部與行省鑄造洪武通寶錢,“其制凡五等”。(注:《明太祖實錄》卷31,洪武元年三月辛未。台北中研院史語所校勘,1962年影印本。下引實錄均出此本,不另注。)洪武八年(1375)起,明朝開始按元代鈔法,發行“大明通行寶鈔”作為法定貨幣。關於改行紙幣的原因,《明太祖實錄》說實行銅錢有三不便,一是需要大量的銅,且“鼓鑄甚勞”;二是民間盜鑄銅錢;三是銅錢重,不利於遠距離交易。(注:《明太祖實錄》卷98,洪武八年三月辛酉。)大明寶鈔通行之初,銅錢仍並行使用。“禁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的規定,說明金銀當是禁止進入流通領域,但“每鈔一貫,準銅錢一千,銀一兩”(注:同上。)的比價,又說明白銀的價值仍然是被社會承認的。此時的白銀,不能用於交易,只能從國家換取寶鈔,且有違法者治罪、告發者給賞的法律規定。(注:《明會典》卷31《鈔法》,萬有文庫本。以上參見萬明:《明代白銀貨幣化的初步考察》,載《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年第2期,第39頁。)

但是,到了明後期,白銀通行於全社會,占據了貨幣流通領域的主導地位。迄今為止,對於這樣一個價值尺度依據的巨大變化,不少人以《明史》中正統初年明英宗“弛用銀之禁”、“朝野率皆用銀”的記載為根,認為是行用白銀朝廷法令推行的結果。但萬明教授通過對明初至成化年間徽州地區土地買賣交易中427件契約使用通貨情況的分析,發現白銀的貨幣化是自民間開始,到成(化)、弘(治)以後才為官方認可、自上而下地展開。其中,最重要的展開方式是賦役折銀。以成化、弘治為界,白銀從官方非法貨幣向事實上的合法貨幣過渡。到了嘉靖年間,這一貨幣化過程基本完成。(注:萬明:《明代白銀貨幣化:中國與世界連接的新視角》,載《河北學刊》,第24卷第3期,2004年5月,第1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