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謝清高欠租始末

據上述档案一及档案三記載,謝清高自述當其葡人房東,即其借款人之叔吵得知他將向清地方官府起訴時,又提出了一個解決債務的方案,即以自己租出的“桔仔圍”鋪租扣抵欠銀。

謝清高所租的“桔仔圍”鋪屋每年租銀僅七圓有奇,可見鋪子很小。即使免交租金,與原先雙方議定的每年二分利息,和嘉慶四年協議中規定的作為抵押的“紅窗門”鋪屋每年二十四圓的租金均相差很遠。其新建議中的“扣抵”,究竟意為房東吵以免除其每年房租七圓零五錢,作為其侄應交付給謝清高的利息,在償債務前謝清高有權永遠無償使用所租“桔仔圍”鋪屋;還是謝清高放棄利息,其房東以免收的房租逐年抵還其侄原欠一百五十圓布銀,至扣清欠款為止,因資料缺乏,目前尚無法斷言。但這種“扣抵”無論是上述兩種意義中的哪一種,都意味著謝清高承受巨大經濟損失。

據《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規定,“遇有華人拖欠夷債”,“該夷即將華人稟官司究治”,“違者按律治罪”(注:見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趙春晨校注,第93頁。),可見在澳葡官無權處置謝清高欠租事,只能移交給清地方官。故西洋理事官在吵的要求之下,向軍民府提出此事。

據上述档案四記載,謝清高在清地方官府回答欠租訊問時提到:其“所住桔仔圍鋪每年鋪租遲納一刻,即被控追,絕蟻扣收之路。致蟻本銀一百零八兩,十余年來本利計銀三百余兩不獲”,似表明謝清高有意拒交屋租,以其扣還本銀。上述档案五亦提到,在房東咹哆呢·啰吵強行阻止謝清高收取“紅窗門”鋪屋租金後,謝清高陷入“口食無靠”的境地,“不已將蟻與該夷賃鋪租□□(注:按,原档案此處朽爛,當為“銀柒”兩字。)員零五錢,九、十兩年扣銀十五圓零”。可見謝清高很可能是出於保護自己的利益而主動拒交屋租的。

謝清高原貸出本銀一百五十圓,計重一百零八兩。則每枚番銀兌銀七錢二分。其所租鋪屋租銀為每年七圓零五錢,可折算為7.694元。兩年當欠租15.39元。據上述档案二記載,謝清高在清地方官府的追索下,被迫交出嘉慶九、十兩年租銀十五元半,略高於上述數字。

上面已經提到,據《澳夷善後事宜條議》的規定,在澳華人拖欠葡人債務,只能將華人稟官究治,“違者按律治罪”。故西洋理事官司向軍民府提出,要求協助葡方追欠。謝清高在被迫付出嘉慶九、十兩年租金後,見葡方並不協助追還他貸出的本息,於是拒交嘉慶十二年和十三年的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