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清地方官府與澳葡當局對此案的態度

謝清高租用葡人吵的鋪屋雖數十年,雖未簽有合約,但一直按年付銀,過去從未有誤,可見其為人誠信可靠。他之所以拒付嘉慶九、十兩年屋租,並非僅因欠方葡商系其房東吵之侄,而是因為吵以強行阻止他收取已經抵押給他的“紅窗門”屋租介入此案,成為當事者一方。

按上述档案記載,謝清高曾指出,為避免他向清地方官府告狀,房東吵主動提出免除謝清高所租鋪屋的租銀以抵扣欠銀。即便謝清高所訴不實,他拒付吵鋪租也只不過是一種對等行為。從雙方利益損失角度看,在這場雙方互扣對方鋪租的糾紛中,吵家族的損失遠小於謝清高。但吵並不這樣看問題,也不以此為滿足。

借方葡商擁有不動產,並非無力還貸。謝清高在對方理屈的情況下,不訴之於清地方官府,既表明了中國百姓善良的本性,也顯現出其性格中軟弱的一面。他的一再忍讓使吵有恃無恐,反通過澳葡西洋理事官向清地方當局稟訴謝清高倒欠房租。謝清高與葡人吵叔侄雙方對處理這場借貸糾紛的態度,反映出處居澳門的葡萄牙與當地中國百姓關系一個重要側面。

從上述档案的記載中可看出,清廣東地方當局與澳葡當局在對待澳門華葡民間糾紛的態度有明顯差別。澳葡當局司法長官唩嚟哆雖曾親自在番紙借據上畫過押,但當謝清高舉告葡商積欠其本銀利息時,他不秉公按職受理,托辭要謝清高向“總夷官”稟告。在謝清高反復交涉時,他出口辱罵,其態度明顯偏袒理屈一方的葡人。這就不難理解理事官為什麽在向清地方官府稟告謝清高欠吵屋租案時,只字不提拖欠謝清高貸款之事的態度。

軍民府在按到澳葡當局稟告後,對此案作了調查,發現了事實真相。在首先應葡方要求,遣差向謝清高追欠的同時,據理向澳葡當局交涉,要求葡方協助追還葡商積欠謝清高的債款本息。由此可見中國官府在處理澳門華葡民間糾紛時,除基本上持公允立場、保護雙方的合法利益外,略顯遷就葡方利益。

清地方官府的幹預使謝清高的房東吵得到了“桔仔圍”鋪屋嘉慶九、十兩年的租銀。但澳葡當局卻並不相應著手協助追回葡商積欠謝清高債務。盡管有借方本人親筆所寫番書契約,並經澳葡官方見證,西洋理事官卻推托不理;而謝清高與房東咹哆呢·啰吵之間的欠租糾紛並無書約證據,清地方官府卻應澳葡西洋理事官司的要求協助向謝清高追欠。謝清高對上述處理非常不滿,曾為之痛哭。他在稟文中表示“泣思民欠夷債,並無數約弟據,夷目一稟,本父母憲台即便追給。今夷欠民銀,約數確據,夷目推卻不理,國法奚存?”(注:見上述档案四。)

清地方官府與澳葡當局對這個並不復雜的案件的態度差異,究其原因是因為雙方所代表的主體完全不同。澳葡當局是居澳葡人的統治機關,而清有關地方當局卻是澳門華葡全體居民的“父母官”。

謝清高與葡商之間的借貸關系,自乾隆五十八年(1793)謝清高貸出本銀,至档案五所記嘉慶十三年(1808)清地方當局要求澳葡當局協助追欠,為時達十五年。除去其中四年支付過二分利息外,葡商欠付本息已達十一年,故謝清高稱累欠本利三百余兩。因資料限制,目前尚不清楚最終謝清高是否討回其貸出的本銀。清李兆洛在其《〈海國紀聞〉序》中所言謝清高雙目失明後,“不復能操舟,業賈自活”(注:見錄於馮承鈞《海錄注》,第1頁。),是他晚年租居“桔仔圍”鋪屋擺賣水果、雜貨為生的寫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