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鴉片戰爭前澳門的司法管轄問題

葡萄牙人並非歷史上最早移居中國的外國人。在依靠自然動力航海的時代,來自南海的蕃舶每年乘春夏的東南季風航達我國,而出航則必須等待秋冬的西北季風。故異域人在華南沿海港口城市居住有悠久的歷史。這種外國人的聚居區,唐宋時代被稱為“蕃坊”。在歷史上,居於“蕃坊”的移民長久保持著他們自己的風俗與文化,甚至有“蕃長”管理蕃坊事務。但在歷史上,“蕃坊”一直處於歷代中國政府的管理之下。

自16世紀中葉澳門成為葡人居留地以後,澳門逐漸發展出一種與既往“蕃坊”不同的管理模式,即雙重管轄權:中國廣東地方官府管理澳門全境,兼理華葡詞訟;而葡人首領則管理葡人社會。

廣東地方官府兼理澳門華、葡兩族由來已久。萬歷四十一年至四十二年(1613—1614),明廣東海道副使俞安性與澳葡當局相約五事,勒石永禁。天啟元年(1621)明在前山寨(注:前已提及,澳門葡人習慣上稱之為Casa Branca(“白房子”)。)設立官佐。清入廣東後,繼續在前山寨駐軍如故。雍正三年(1725)為制禦澳葡,除沿襲前明澳葡房屋不許增蓋的規定以外,清政府又下令闔澳所有商船均編列字號,計二十五艘,可減免丈抽。今後只許維修頂補,不許增添。

清廣東當局認為,“外夷內附,雖不必與編氓一例約束,失之繁苛,亦宜明示繩尺,使之遵守”。雍正八年(1730),兩廣總督郝玉麟提出,澳門民蕃日眾,而距縣遼遠,遂仿明代設置澳官體例,設香山縣丞一職,駐於前山寨。次年香山縣丞進駐前山寨,乾隆九年(1744)廣東當局又認為縣丞職位過低,不足以制澳,提出設府佐一員,“事理澳夷事務”,“宣布朝廷之德意,申明國家之典章,凡駐澳民夷,編查有法”。吏部根據乾隆帝的指示,將肇慶府同知移駐前山寨,“兼理民蕃”。但考慮其職責過重,於是令原駐前山寨的香山縣丞移駐澳門,“專司稽查”,而民蕃一切詞訟則須詳據同知處理。(注:見印光任、張汝霖:《澳門記略》,趙春晨校注本,第73—76頁。)

鴉片戰爭之前,在澳葡人享受相當程度的自治權,明清政府允許他們與葡萄牙保持政治上的聯系。雍正三年(1725),按兩廣總督所請,清政府規定,澳門“其西洋人頭目遇有事故,由該國發來更換者,應聽其更換”。(注:同上書,第73頁。)乾隆初,兩廣總督策楞向朝廷奏報雲:“澳門地方,系民蕃雜處之地”,“據夷目稟稱,蕃人附居澳境,凡有幹犯法紀,俱在澳地處置,百年以來,從不交犯收禁”,“一經交出收禁,闔澳夷目均幹重辟”。又雲“臣等伏查,澳門一區,夷人寄居市易,起自前明中葉,迄今垂二百年,中間聚集蕃男婦女不下三四千人,均系夷王分派夷目管束。番人有罪,夷目俱照夷法處治。重則懸於高竿之上,用大炮打入海中;輕則提入三巴寺內,罰跪神前,懺悔完結。惟民夷交涉事件,罪在蕃人者,地方官每因其系屬教門,不肯交人出澳,事難題達”。(注:同上書,第89頁。)澳門在這種統治模式之下,其葡人社會的管理當局,即夷目不僅由葡人擔任,而且接受葡王委任。

這種管治實際上是一種雙重交叉的模式。廣東地方當局雖然兼理澳門華葡兩族間的詞訟,但案件凡有涉及在澳葡人之處,則須知會澳葡當局處理。因此只要澳葡當局推諉消極,則詞訟便不能順利解決。上述五份档案反映出的謝清高向葡商貸款一案不能公正處理的根子即在於此。

因此,保護澳門中、外居民雙方的合法權利,使居澳葡人遵守中國法律,公正解決雙方民間爭端的唯一解決辦法,應是改變這種雙重治權交叉的統治模式。

【附錄】

档案一:十一年五月安多尼·哥沙欠盲清布艮

縮微膠卷第9卷/文件75/眉批:1806 lua 5

軍民府王劄夷目唩嚟哆知悉。案據該夷目稟稱,民人(注:“民人”指處居澳門的華人。)盲清少欠夷人罷德肋·咹哆呢桔仔圍租銀等情到本分府。據此,當經轉飭香山縣丞查追去後,茲據申稱:案奉發追民人盲清少欠夷人罷德肋·咹哆呢桔仔圍屋租銀一案,當經飭差喚訊。據謝親高即盲清訴稱:

切蟻嘉應州人。到澳門與澳夷咹哆呢·啰吵租賃桔仔圍鋪(注:鋪,即店鋪,指沿街底層房屋可作商鋪用者。)一間,賣果生理,遞年納租銀七員零。不幸雙目遂瞽。

前因蟻與咹哆呢·啰吵嫡侄咹哆呢·交易布匹等欠,共欠蟻銀一百五十員,甜約日久,屢向無討。後伊願遞年納利二分。上年利清至嘉慶四年,以後無息交納。嘉慶六年,伊願將紅窗門鋪一間寫與蟻收租作利,每年租銀二十四員。現有番紙二張,內有夷目花押為據。豈伊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