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玉麟的婚外戀

彭玉麟是個梅癡。一生畫梅無數,寫詠梅詩無數,還幹脆取了個表號,叫“梅花外子”(“外子”即如今的老公)。既然玩得這麽野,就怪不得後人要給他傳一段野史。

1935年,李宗鄴出版《彭玉麟梅花文學之研究》,打著文學研究的幌子,挖玉麟的故事。他以彭詩有“修得梅仙嫁作妻”之句,一口咬定,玉麟婚外戀人的名字就叫“梅仙”,並說玉麟曾建“吟香館”,金屋藏嬌。梅仙亡後,玉麟遂以畫梅寄托相思,所謂“一腔心事托梅花”。近代史名家羅爾綱在1937年讀到這本書,不以為然,不是說他不信玉麟曾有一段艷史,而是不贊成李宗鄴的研究方法。他認為,“假如彭玉麟對他的戀史還留有可供我們稽考的地方的話,可能在他那些感懷的詩中會留有一些”。也就是說,他認為李宗鄴“以詩證史”,戰略對頭,但戰術錯了。

於是,1946年,羅爾綱寫成《彭玉麟畫梅本事考》,試圖揭曉玉麟的神秘愛人究竟是誰。他用的材料,一是玉麟的詩集,一是王闿運為彭氏作的行狀。行狀有一句話:“鄒夫人(玉麟妻)以樸拙失姑愛,終身無房室之歡。自太夫人(玉麟之母)卒後,遂不相面。”這是說玉麟的夫妻生活很不愉快,也可理解為玉麟婚外戀的誘因,羅爾綱也正在這個“歷史背景”下考證玉麟的“戀史”。他強調,玉麟《感懷》詩第二首前四句很重要,詩雲:“皖水分襟十二年,瀟湘重聚晚春天,徒留四載刀環約,未遂三生鏡匣緣。”四句詩其實是一篇敘事短文,蓋謂,玉麟與某人在安徽分手,十二年後在湖南重見,相聚四年,再次分手—接下來一句是“惜別惺惺情繾綣”,既雲“別”,則生離死別都是分手。而羅爾綱徑斷為“玉麟的愛人死去了”,不免武斷。但他之所以如此武斷,是有原因的,那就是要將詩中“十二年”與“四載”的時限,與另外一首詩《夢亡友情話甚洽口占志感》(作於1884年)的“已杳音容卅七年”聯系起來。

我們知道,1884-37=1847,而1847-4=1843,而1843-12=1831。那麽,若能證明玉麟在1831年與某女在安徽分手,1843年某女來湘,1847年某女死,則“戀史”考證可算成功了一半。上天不負有心人,玉麟還真在1831年與一位韶齡女子道了別後珍重,只是,女子的身份不太合適,她是玉麟的姨媽。當然,不能是親姨媽。據羅爾綱考證,這位女子名竹賓,是玉麟外婆的養女,曾帶著小玉麟四處“嬉戲”;1831年,兩人分別;1843年,竹賓隨養母來衡陽,姨侄再見,不久,竹賓嫁人;1847年,竹賓難產死。若是時間、人物、事件就這麽對上了,再加上玉麟寫過的曖昧詩句,庶幾可說,梅癡愛“熟女”的野史堪足升級為玉麟的婚外情信史。

可惜,羅爾綱錯了。據玉麟撰其母《行狀》,竹姨來湘,在1845年,而直到1852年其母逝世,竹姨仍在人世。可知,只有1831年兩人分手是事實,其他兩個年份都錯了。然而,錯不要緊,重要的是找出錯的原因。若從羅爾綱提示的邏輯來說,玉麟的《行狀》與詩作互有矛盾,人的記性不會隨時可靠,則孰對孰錯,猶有可辯。只是,他的邏輯大有問題,與玉麟的記性無關。因為,羅爾綱的邏輯建立在兩組詩所懷念的是同一個人的基礎上,若不能確證是同一個人(更不要說確證都是懷念竹姨),則上揭1884-37-4-12=1831的等式無法成立。然而,羅文沒有一句話論證二詩所懷是同一人。不是他疏忽,而是,他沒有證據。但是,沒有證據,制造證據也要上,於是,他才造出一段毫不可信的野史。

至於究竟梅癡有沒有婚外戀,愛不愛熟女,這依然是個不解之謎。盡管李、羅的考證都不合格,鄙見仍以為有,唯所用證據與前賢殊異。來日方長,容俟後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