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印刷機統治下的思想(第4/7頁)

這些人都是非常成功的傳教者,他們的影響達到了理性無法控制的意識領域。據說,懷特菲爾德只要說出“美索不達米亞”這幾個字,就會讓他的聽眾淚流滿面。這也許就如亨利·考斯威爾 1839 年所寫的:“宗教狂熱據說是美國精神病的最主要形式。”但是我們應該記住,18 世紀和 19 世紀奮興運動倡導者和傳統教堂為不同教義的爭論是通過行文理智、邏輯嚴密的小冊子和書進行的。如果我們把比利·格雷厄姆或其他電視上的福音奮興派人士當作當今的喬納森·愛德華茲或查爾斯·芬尼,那就大錯特錯了。愛德華茲是美國歷史上最聰明、最富創造力的人之一。他對美學理論的貢獻和他對神學的貢獻幾乎一樣重要。他潛心學術,常常每天在書房裏呆上很長時間。他從不即興向聽眾發言,他總是朗讀他的布道詞,他對神學教義的論述觀點明確、邏輯嚴密。聽眾可能會被愛德華茲的語言感動,但首先最重要的一點是他們需要理解其意義。愛德華茲的名聲源自他 1737 年出版的《上帝感化北安普頓數百靈魂之忠實記錄》。他後來於 1746 年出版的《信仰的激情》被認為是美國最傑出的心理學研究著作之一。

和今天“大覺醒運動”的重要人物不同的是,昔日美國奮興運動的領導人都是學養精深之人,他們崇尚理性,具有不凡的辯論天賦。他們與宗教組織的爭論不僅涉及神學和意識的本質,同時也涉及宗教的啟示。例如,芬尼絕不是其對手有時貶稱的“來自窮鄉僻壤的鄉巴佬”,他接受過律師的訓練,寫過一本關於系統神學的重要著作,後來還成為奧伯林大學的教授和校長。

各教派之間的紛爭在 18 世紀是通過論述嚴謹的說理進行的,到了 19 世紀則是利用建立大學作為解決矛盾的應急手段。有時候我們會忘記,美國的教堂為我們的高等教育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哈佛大學是為了給基督教公理會培養教士而於 1636 年創辦的。65年後,當公理會內部為教義爭論不休時,耶魯大學成立了,目的是為了糾正哈佛大學的松散風氣(但到了今天,它自己也難免這樣的弊端)。公理會這種重視知識的努力得到了其他教派的效仿,尤其是他們創辦大學的熱情。長老會創辦了田納西大學(1784 年)、華盛頓和傑弗遜大學(1802 年)和拉斐德大學(1826 年)。浸禮會創辦了高格特大學(1817年)、喬治·華盛頓大學(1821 年)、福爾曼大學(1826 年)、登尼森大學(1832 年)和維克福雷斯特大學(1834 年)。新教聖公會創辦了何巴特大學(1822 年)、三聖一大學(1823年)和肯因大學(1824 年)。循道宗教在 1830 年至 1851 年之間創辦了 8 所大學,包括衛斯裏安大學、埃莫利大學和德鮑大學。除了哈佛大學和耶魯大學,公理會還創辦了威廉姆斯大學(1793 年)、米都柏利大學(1800 年)、阿姆赫斯特大學(1821 年)和奧伯林大學(1833 年)。

如果說這種對於文化和學識的癡迷是一種“精神病的形式”,就像考斯威爾在評論美國宗教生活時所說的,那麽就讓這種精神病更多一些吧。在 18 和 19 世紀,美國的宗教思想和宗教組織被一種質樸、博學的話語形式統治著,而這正是今天的宗教生活所缺少的。要想找出過去和現代公眾話語形式的不同,最好的方法莫過於對喬納森·愛德華茲同當今傑瑞·法威爾、比利·格雷厄姆或奧拉爾·羅伯茨之流的神學觀點進行對比。要想理解愛德華茲的神學觀點,人們必須開啟智力;但是,如果當今電視新教徒們也有什麽神學觀點的話,恐怕他們還未能清楚地表達出來。

如果我們把目光投向法律系統,也同樣會發現,在以印刷品為基礎的文化和以電視為基礎的文化中,話語特征的區別是非常明顯的。

在以印刷品為基礎的文化中,律師往往受過良好教育,相信理性,擅長論證。在美國歷史上,人們常常忽視了一點,那就是如阿歷克西斯·托克維爾所說的,律師這個職業代表了“腦力勞動的一個特權團體”。一些律師被奉為民間英雄,如亞拉巴馬州的普蘭提斯,或伊利諾伊州“誠實”的亞伯拉罕·林肯。而當今電視裏出庭律師的表演根本無法同林肯操縱陪審團的機智表現相比。美國法律界的大牌人物,如約翰·馬歇爾、約瑟夫·斯托瑞、詹姆斯·肯特、大衛·霍夫曼、威廉姆·維爾特和丹尼爾·韋伯斯特,都是崇尚理性、學識淵博的知識分子典範。他們認為,雖然民主有種種的好處,但它無疑形成了一種助長不受約束的個人主義的危險。他們希望在美國通過“建立理性的法律”來拯救文明。基於這樣崇高的理想,他們相信,法律不應該僅僅是一個學識淵博的行業,同時也應該是一個公正開明的行業。著名的法學教授約伯·泰森提出,一個律師應該熟悉塞涅卡[8]、西塞羅和柏拉圖的著作。喬治·沙斯伍德也許是預見到了20世紀法律教育的衰落,早在1854年就指出,單純閱讀法律書籍有害大腦,“如果只拘泥於耳熟能詳的專門術語,就會喪失對事物進行宏觀全面認識的能力,即使在熟悉的領域裏也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