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肅反問題

肅反是蘇區時期一個沉痛的話題。1930年代前,中共的成長壯大,與蘇俄的影響、幫助息息相關。這其中,是非糾纏、恩怨參雜。蘇維埃發展過程中倍引爭議的肅反運動,直接來源於蘇俄的肅反理論及實踐,[1]而且令人印象深刻的是,雖然處於不同的環境和發展階段,各蘇區肅反中出現的問題呈現相當的一致性,而蘇區肅反的種種問題又和蘇俄方面大同小異。

蘇區艱難建設過程中,確實存在著各種各樣的敵對勢力,肅反有其邏輯上的合理性。但由於理論訛誤、經驗不足,加上戰爭環境的惡劣,各蘇區在肅反過程中都存在過高估計敵對力量、采用逼供信恐怖手段、無視法律和事實等種種嚴重錯誤。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寧肯殺錯一百,不肯放過一個之謬論”。[2]肅反的發展,常常都是向自己陣營的內部延伸,形成內部互相懷疑、自我損耗的局面,贛西南的反“AB”團、閩西的整肅社會民主黨都是錯誤肅反的典型例證。贛西南因錯打“AB”團激起紅軍兵變即“富田事變”;閩西肅社會民主黨造成許多地區“黨團內已抓了十分之七八”。[3]盲目肅反的結果,瑞金全縣“只有縣委三四人,區委支部小組都沒有了”。[4]龍巖擁有七百多人的團組織“完全塌台”。[5]湘鄂贛肅反甚至造成這樣的情形:“區委向縣委報告工作是隔一個山頭望,不敢見面,怕殺掉了。隔著山頭就喊,我那個地方發展了多少黨員,搞了多少軍隊,最後總講一聲我是一個好人。”[6]肅反的錯誤既包括蘇維埃內部的錯誤整肅,也包括對被認為是對立面的無原則打擊,如湘贛省的酃縣“把十六歲以上卅歲以下豪紳家屬的壯丁無論男女都殺掉了”,[7]這種肉體消滅政策雖在蘇俄乃至許多革命運動中屢見不鮮,但和中共的基本方針仍然背道而馳。

中共中央領導人陸續進入中央蘇區後,客觀看,經過早期肅反的恐怖後,對肅反中的問題有所認識,並采取了一些糾正措施,紅軍和蘇維埃政權內部大規模的肅反恐怖得到遏制。1931年12月13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非常會議發布關於《處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機關的暫行程序》的第六號訓令,規定:

一切反革命的案件,都歸國家政治保衛局去偵察、逮捕和預審,國家政治保衛局預審之後以原告人資格,向國家司法機關(法院或裁判部)提出公訴,由國家司法機關審訊和判決。

一切反革命案件審訊(除國家政治保衛局外)和審決(從宣告無罪到宣告死刑)之權,都屬於國家司法機關。縣一級司法機關,無判決死刑之權……中央區及附近的省司法機關,作死刑判決後,被告人在十四天內得向中央司法機關提出上訴。在審訊方法上,為徹底肅清反革命組織,及正確的判決反革命案件,必須堅決廢除肉刑。[8]

訓令強調肅反要依靠專職機關和司法程序,把死刑判決權上收,防止基層亂抓亂殺。隨後,蘇區領導機關對前期肅反中暴露的嚴重問題陸續作出組織處理,糾正部分明顯的錯案。1933年,又專門發出訓令,強調:“絕對廢止肉刑,區一級裁判部不經上級裁判部的特許,絕對不許隨便殺人。”[9]中共中央采取的一系列制止盲目肅反的政策,緩和了富田事變前後中央蘇區形成的恐怖肅反局面。

但是,過火的肅反思路形成並非一朝一夕,戰爭環境下這種思路更有其生長的土壤。特別是第五次反“圍剿”開始後,隨著戰局向著不利於紅軍的方向發展,中共中央對肅反的判斷再次嚴峻。在蘇區遭受包圍的戰爭形勢下,中共中央對蘇區內部的政治力量對比仍然缺乏足夠信心,而蘇維埃運動本身出現的一些問題造成民眾的對立情緒更加劇了其形勢緊張的判斷。以此,中共中央過於悲觀地判斷蘇區內部階級關系,誇大蘇區內部的敵對勢力。中共中央領導人公開表示:“地主階級在新區邊區,特別在白軍與刀團匪騷擾的區域,我們不但要在經濟上消滅他們,而且要盡量在肉體上消滅他們。”[10]這等於肯定了不以事實而單以階級劃分進行肉體消滅的恐怖行動。在此觀念指導下,肅反中的問題依然存在並發展,打擊面涉及蘇區社會的各個階層。1933年6月蘇區展開查田運動後,地主、富農出身人口在中央蘇區普遍上升到總人口的10%以上,加上被作為打擊對象的商人、資本家及其代理人、宗教人士、階級異己分子、反革命、刀團匪,所謂敵對力量的人員空前增加,形成處處皆敵的局面;同時,中共中央對蘇維埃政權內部也缺乏必要的信任,常常把查田運動、擴紅運動遇到的問題乃至群眾逃跑事件歸結為蘇維埃內部暗藏的“地主資產階級的分子和他們的走狗”的破壞,甚至判斷:“在我們黨與蘇維埃機關內埋伏著的‘壞蛋’不在少數。”[11]要求在政權內部進行廣泛的檢舉、清查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