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走出羅馬城,就是為了獨霸亞平寧(第3/12頁)

將那些人安置在原有的三個氏族部落中?這不僅會改變和同化羅馬人,還會稀釋掉羅馬人作為征服者的權利。將他們殺死或者趕走?這會逼迫那些人誓死抗爭,或者投靠敵對力量,給羅馬人造成危害。將他們看管起來?這既增加危險又浪費人力物力,而事實上羅馬人根本無力去做這些出力不討好的事。

被征服的人太多了,遠遠超越了羅馬那些土著人。因此,如何安置好那些人關系到羅馬是迅速走向強大,還是被那些人給同化掉。想來想去,羅馬人想到一個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利益的辦法,即將非羅馬人中的精英——有資產的那部分人,按照資產比例的多少,劃分等級,納入羅馬公民集體中。

在那個時代,無論是那些被征服者,還是羅馬氏族部落內部,資產多的人基本都是相對有本事的。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認為,讓這部分人享有相對應的權利、承擔相對應的責任,不僅能化解內部矛盾,還能增強羅馬的凝聚力,同時還能擴編軍隊,更強有力地發動兼並戰爭。

就這樣,以財富與社會地位掛鉤為基本指導方針的改革迅速展開。

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下令,建立地域部落作為管理居民的行政單位,代替原來按親屬關系組織起來的氏族部落,把羅馬分為4個城區部落,並以所在地區的山崗命名——帕拉丁、蘇布拉、奎裏那、厄斯奎林;同時將羅馬的鄉村即公有地分為鄉村部落,並命名為埃米裏、卡米裏、克勞狄、科爾尼裏、法比、赫拉西、羅米裏、塞爾吉、維圖裏和帕皮裏。在新建地域部落中,他下令設置管理機構,負責公民登記、征兵、征稅和攤派徭役等工作。凡是在地域部落登記入冊的自由民都有公民權,都必須承擔服軍役和賦稅等義務。

此舉加強了羅馬的行政管理,擴大了羅馬公社的基礎——從此,羅馬公民權不再取決於血統或出身,而取決於其所在居住地以及財產。大量經營手工業和商業的伊達拉裏亞人和其他外來移民成了羅馬公民,被釋放的奴隸(被征服者)也成了羅馬公民——羅馬公民的力量空前壯大。

當然,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此舉不是為了與那些非羅馬血統的人分享權利,而是為了維護統治,讓他們承擔更多責任,增強羅馬對外擴張的軍事能力,擴大社會統治基礎。

在建立新的地域部落、囊括所有自由民為公民的同時,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下令對全體公民進行財產普查,並按照公民財產多寡和提供武裝的能力,將全國的公民劃分為5個財產等級:第一等級為擁有10萬阿斯(古羅馬錢幣基本單位)以及以上財產的公民;第二等級為擁有7.5萬至10萬阿斯的;第三等級為擁有5萬至7.5萬阿斯的;第四等級為擁有2.5萬至5萬阿斯的;第五等級為擁有1.25萬至2.5萬阿斯的。低於1.25萬阿斯的為“等外人”,稱為無產者。

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劃分財產等級的目的,不是為了征收稅,而是為了分配軍事權利和義務。他下令各等級分別組成數量不等的森都利亞(“百人團”的意思):第一等級有80個森都利亞;第二、第三、第四等級各有20個森都利亞;第五等級有30個森都利亞(各等級森都利亞的數目無規律可循)。各等級的森都利亞一半由17歲至46歲的壯年人組成,另一半由47歲至60歲的中老年人組成。還有第一等級中富裕的公民組成18個騎兵森都利亞。另外還有5個非戰鬥性森都利亞,其中工匠和樂師、號手各有2個,無產者只有1個。當時,羅馬總共有193個森都利亞,即19300人。各等級的森都利亞都自備武器裝備,第一等級配備著全套武裝,以下等級漸次減少,第四等級為輕裝步兵,第五等級只有擲石器等。

不難看出,森都利亞組織制度是為適應羅馬對外擴張和戰爭需要而創建的,等級越高的森都利亞裝備越好,在戰爭中生存下來最終分戰利品的機會就越多。各等級的森都利亞按年齡大小分為年輕者和年長者兩部分;各等級的森都利亞備置不同的武器裝備,都明顯具有軍事目的。工匠和樂師、號手單獨組成森都利亞,也有軍事作用——他們在戰爭期間分派到軍隊各部分擔負專門性任務,類似於後來的工程兵。

當時,羅馬公民數量大大超過軍隊數量,每個森都利亞實際上包括的人數要遠遠多於100個戰士。由此推測,森都利亞不僅是軍事訓練和作戰單位,還是征召公民參軍的基礎,各部落的核心精銳。

塞爾維烏斯·圖裏烏斯改革擴充和改組了公民軍,增強了羅馬的軍事力量,為進一步對外擴張創造了條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他的改革並不是削弱而是加強了羅馬原來三個氏族部落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