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防谷令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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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廷的借款條件對朝鮮政府頗為有利:年息六厘,以仁川海關收入作抵,分十八年償還。

第一次借款契約於1892年10月9日簽訂。朝鮮方面簽字的是轉運漕米禦史總務官鄭秉夏,清廷方面采取了民間貸款的形式,以同順泰行主譚以時這個富商的名義簽字。金額為十萬兩。

十萬兩,簡直是杯水車薪。償還了從美亞商會借來的高利借款之後,朝鮮政府手裏便一分不剩了。

低息這一點也頗有吸引力,為了不讓清廷的宗主權在朝鮮顯形,朝鮮政府一直堅持著不向清廷借款,可是,一旦借開了頭,就像破了長年煙戒,一支接一支地吸起來。想把向日本、美國商人借的高利借款,改換成清廷的低利借款,也是合乎情理的。兩個月後,第二次借款談妥,也是十萬兩,抵押了釜山的海關收入。

第二次借款附帶了一項條件,華商因之獲得每年十萬石的漕米運輸權十五年。以往,朝鮮內河的米谷運輸,統由兩艘日本籍汽船承攬,袁世凱奪了他們的生意,事情不算大,但也是中、日兩國之間對立的一個因素。

還有防谷令的問題,比漕米運輸權更為重要。

明治二十二年(1889年),日本各地發生災荒,福岡、和歌山、奈良、愛知各縣大水,熊本地震。日本苦於糧食不足,便從最近的鄰國朝鮮大量購買米谷和大豆。金錢發揮了巨大作用,糧食大量輸入日本,朝鮮卻出現糧食短缺的現象。

從朝鮮輸入糧食,由十三年前締結的《日朝友好條約》規定為免稅貿易,所以歷年都數量很大。這個條約,是以日本武力為背景,訂於江華島,因此也叫《江華條約》。當時的日本,與歐美各國訂立了不平等條約,國民引以為恥,呼籲修正。可是,日本政府與朝鮮簽訂的條約,更加不平等。例如:免稅貿易等條款,含有歐美與日本的條約中見不到的苛刻內容。依據這些條款,朝鮮本國的產業被置於毫無保護的境況中。

因勞動力價格低廉,朝鮮的谷物很便宜。日本商人收購賤谷,運回日本,由於沒有關稅,只需在原價之上再加上運費就行了,確實是有利可圖。看中這個生意的日本商人年復一年地增加,他們之間也展開了競爭。他們用很少的預付金收買青苗,也就是作為高利貸商業資本家來剝削朝鮮農民。叫苦的不僅僅是農民。日本商人的收購,使朝鮮谷類價格上漲,但是按日本的谷價,還是便宜的。朝鮮民眾賴以生存的谷物猛烈漲價,引起社會不安。

在這種狀況下,又趕上日本各地發生饑饉,於是,谷物收購簡直像暴風雨一般襲來。而這一年,朝鮮的農業收成也欠佳。

日朝《通商章程》預見到這種事態的發生,在第三十七條寫了禁止谷物輸出的規定。朝鮮政府禁止輸出時,須在一個月以前通告日本。

按照朝鮮的內政常規,禁止糧食流動的權力由地方長官掌握。朝鮮的行政區劃,最大的是道,下面是府、縣。道的長官為監司,府為府伯,縣為縣令。

鹹鏡道歉收,道監司趙秉式下令,自陰歷十月一日(陽歷10月24日)起,一年內禁止糧、豆輸出。他根據日朝《通商章程》的規定,在實施前一個月的陰歷九月一日(陽歷9月25日),做了“關文”,即條約中規定的事先通告。

這就是“防谷令”。

然而,衙門辦事拖拉,對公文的日期不以為然,趙秉式的關文到達外署(朝鮮外交部)時,已是兩周以後了。及至外署通知日本政府,剩下便不足半個月。日本代理公使近藤真鋤接到通告是在陰歷九月十七日(陽歷10月11日)。

趙秉式從陰歷十月一日起實施了防谷令,遭到日本政府的指責。章程第三十七條明文規定,遇有天災、大歉收,可以禁止輸出。日本政府強調,鹹鏡道沒有發生災荒,而且預告日期還不足規定的一半兒。不過,日本政府把重點放在發布防谷令根據不足上,向朝鮮政府提出抗議。

根據日朝《通商章程》,防谷令應由朝鮮方面“通告”日本,並未特別規定需要日本同意。近藤代理公使對章程做了擴大解釋,認為類似這種重大事情,需要兩國協議。日本方面要求取消防谷令,處分趙秉式。

朝鮮政府終於屈服,轉年年初便撤消防谷令,將趙秉式調為江原道監司。

然而,日本政府並不就此罷休,竟強迫朝鮮政府賠償日本商人這一期間所蒙受的損失。原來是僑居的日本商人向公使館請願,日本外交部派來石井菊次郎和松井慶四郎到元山,調查實況,交涉賠款。

日本提出的賠償額為日幣十四萬七千余元,朝鮮方面表示願意承認六萬余元。日本公使是梶山鼎介,朝鮮外署督辦是閔種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