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屍骨還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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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駐上海總領事給日本外交部的電報中有“會審衙門”一語,“衙門”就是官府之意,問題在於“會審”二字,需要略加解釋。

《江寧條約》(《南京條約》)中的領事裁判權,是眾所周知的。關於租界地或租界中的裁判,如當事者為外國人,中國則無權過問。裁判本應依據國法,放棄裁判權,實際上就是放棄了主權的重要部分。

但是,外國僑民雇用中國傭人,而且數目不斷增加,於是問題便復雜起來。太平天國戰爭時,租界裏不時流入大量難民,因此,關於裁判問題,不得不重新考慮。

侵犯中國主權的領事裁判,是以“生活習慣、感情不同”為理由簽訂的。可是,在租界裏,中國人和中國人之間發生訴訟時,這理由就不適用了。

再有,僑居的外國人中,法律人員很少,也管不了那麽多。英國駐上海總領事向清政府提出:租界內中國人之間的訴訟及以外國人為原告、以中國人為被告的訴訟事件,應另設法庭審判。

況且清政府還有笞刑、首枷、手枷等刑罰,比起外國來,有嚴懲主義的色彩。所以,以外國人為原告、以中國人為被告的審判,適用中國法,對於外國人是便宜事。

這個法庭不處理以中國人為原告、以外國人為被告的案件。

1864年5月1日設立了法庭,當時還算是試例,五年後的1869年制定《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洋涇浜,是上海人對租界的稱呼。章程共有十條,由美、英、德三國簽署。

中國人之間訴訟時,由中國政府官員單獨審判,租界領事官員不參加,但案件與外國人有牽連時,中國政府官員必須與領事館官員會審。會審就是會同審問。

當時,法國不願被這十條所約束,拒絕在章程上簽字,而在自己的租界內設立了一個與之相類似的法庭。所以,上海有兩個會審衙門。

會審衙門在形式上是中國設立的,中國方面的委員叫“承審員”,由上海道台任命,經費也由道台負擔。

清朝的行政單位,按其大小依次為:省、道、府、州、縣。上海屬江蘇省,是僅次於省的行政單位。省的長官為巡撫,亦稱撫台。道的長官為道員,通常稱為道台。如前所述,袁世凱派駐朝鮮時,即以道員升用。此外,府、州、縣的長官分別是知府、知州和知縣。

洪鐘宇在公共租界殺死了金玉均,從法律上應如何處理,卻是個問題。

上述章程的第四條規定:“發生殺人案件時,由上海縣驗屍。”

上海縣屬於上海道管轄。上海道範圍很廣,直接管轄上海街區的是上海縣。

根據這一條文,金玉均的驗屍應由上海縣辦理,但第七條又規定:“有領事的外國人犯罪,依據條約應由領事予以處罰;沒有領事的外國人犯罪,應由委員會審問處罰之。”

朝鮮在上海沒有領事,是否應由外國人和中國人組成的委員會來審判呢?清政府的原則是,朝鮮不是外國,不論犯人洪鐘宇,還是被害人金玉均,都不是外國人,這樣解釋,就應該由中國方面單獨審判。對此,會審衙門的外國委員也沒有提出異議,因為他們覺得這一案件背景很麻煩,不願參與。

有過多少次沉痛教訓的清政府,對租界內的問題極其敏感。關於法律的解釋,是經過充分研究,並且向會審衙門的外國委員摸準了底之後,才敢開口的。

對於會審衙門的章程和法律的解釋提出抗議的,是東京的大井憲太郎等人。他們向日本外交部提出:“金玉均既然在日本法權保護之下,那麽,他的遺體送還日本才是國際上的禮節。”

國際法方面並不存在這樣的禮節,如果有,那只能是日本的國民感情。這種國民感情,雖然不能說是有意制造出來的,但至少也不是原樣,而是根據政治上、外交上的意圖放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