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酒論史篇】 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

-- 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

中國古代的軍事制度,可上溯至上古三代。從夏商周到春秋時期,軍政不分,軍制以車戰為主,以‘師‘為作戰單位。到了戰國,隨著戰爭方式由車戰為主向步戰為主的轉變,軍事領導體制產生了相應變化,普遍實行了將、相分權制度,統率軍隊的長官稱將、將軍、上將軍、大將軍。秦稱大良造,秦王嬴政時又設國尉為武官之長,楚國武官之長稱柱國、上柱國。

戰國時期將以下的武官設置也比較完備了,趙國設左司馬、都尉,齊國設司

馬。秦、齊、楚設郎中,各諸侯國都普遍設都尉負責衛戍之職,秦國又有中尉一職,負責警衛國都。

戰國時期,軍隊領導體制的基本特征是各諸侯國都建立了統一的軍隊,國君成為軍隊的最高統帥。軍權高度集中,國君獨攬軍隊組建、調動、征伐的權限。‘虎符‘制度就是軍權集中的主要體現。各國普遍實行征兵制,以郡縣為單位征集兵員,男子服兵役的年齡,大約從15

歲到60歲。有些諸侯國采用招募、考選勇士的辦法作為組建軍隊的一種方式,如魏國的‘武卒‘、齊國的‘技擊‘、秦國的‘銳士‘等。這種招募兵員的方法可視為募兵制的開端。

戰國時車兵的地位較之春秋時雖大為降低,但還是軍隊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步兵替代車兵成為當時各國軍隊中的主力兵種。騎兵開始發展為獨立的兵種,自趙武靈王‘胡服騎射‘建立強大的騎兵以來,各諸侯國均重視騎兵建設,騎兵遂成為軍隊中的重要兵種。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建立了常備兵。為使軍隊擁有強大的戰鬥力,各國都普遍抓緊了對軍隊的嚴格訓練,執行嚴肅的軍紀。為此,各國都建立了軍隊中的賞罰制度。如秦國制定軍功爵20級,規定不分貴*,按軍功大小實行獎賞。《商君書·境內》稱:‘能攻城圍邑,斬首八千以上,則盈論;野戰,斬首三千,則盈論。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將盡賞。‘凡‘盈論‘

者,基本方法是按20等爵遞升。士卒畏戰退卻,要處以黥、劓刑。總之,戰國的軍事法規,已相當完善,在維護戰場紀律,軍隊內部連保制度,軍營內部的警戒,各級軍官的權限,戰鬥編組及軍旗、徽章的使用,指揮號令的實施等方面,都有具體而嚴格的規定,表明當時的軍事制度已經相當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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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謝旭

-- 發布時間:2005-7-12 16: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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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專制集權國家,此時創立的中央集權軍事領導體制對後世產生了極大影響。

秦統一以後首創皇帝制,皇帝執掌全國最高的軍事權力。全國各地軍隊的調發,將帥兵權的授予都必須以皇帝發給的虎符為信物。兵符以銅鑄成虎形,背刻銘文,分為兩半,一半留在皇帝手中,一半發給統兵將帥。任何軍隊的調發,須由皇帝所遣使臣持符驗合,方能生效。

中央最高軍事職官稱太尉。統一前,太尉又稱尉或國尉,地位次於大良造。大良造被撤消後,太尉升為武官之長,位列‘三公‘。太尉有統兵權,但無調兵權。國家發兵時,皇帝則指派將軍統兵。中央集權的軍事領導體制是與郡縣制的行政體制相適應的。在郡、縣、鄉均有專職主管軍政的職官,郡設郡尉,負責兵員征集、調遣和武器裝備的制造、保管以及地方治安等;縣設縣尉,掌一縣之軍政;鄉設遊徼,管軍政及治安。

秦朝的車兵依然在作戰中擔負著重要任務。進攻時,車兵沖鋒陷陣,破壞敵軍戰鬥隊形;防禦時,以戰車布成陣壘,阻滯敵軍的沖擊。車兵的編制基本上沿襲戰國時制度,一般可分為禦手、乘車戰士和車屬步兵三部分。

步兵是秦軍的主要兵種,稱為‘材官‘。有輕裝步兵與重裝步兵之分。輕裝步兵不穿鎧甲,行動靈活,戰時以弓弩殺傷遠距離敵人。重裝步兵身著鎧甲,待與敵人接近時,以戈、矛、鉞、殳等兵器與敵格鬥。這種區分,是由武器裝備和戰鬥需要決定的,在軍制史上是一大進步。

秦軍作戰時多以車、步、騎諸兵種混合編隊,協同戰鬥,既可發揮各種兵器特長,又能彌補各兵種的缺點。從秦始皇陵兵馬俑坑出土的情況看,在一個數千人組成的軍陣中,有執矛持鉞的步兵,有駕馭戰車的車兵,也有策馬而立的騎兵。諸兵種各司其職,默契配合。

秦朝實行普遍征兵制,凡適齡男子都必須在專門的名冊登記,並開始服徭役,當時稱此為‘

傅籍‘。‘傅籍‘年齡從17歲開始,至60歲為止(有爵位者止於56歲)。‘傅籍‘者一律服兵役二年,一年在本郡,一年去京師或邊疆,統稱‘正卒‘;每一成年男子,除二年兵役外,還需在本郡縣服役一個月,擔負修築城垣、道路及運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