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66章 全新秩序(第2/2頁)

因為二院是互不幹涉的,但是一個執法,一個立法,不可能完全沒有聯系,所以你必須得添加一個東西進去,將二院聯系在一起。

在經過一系列的商量,最終還是決定讓大理寺充當這一角色。

立法院立法後,交給大理寺入案,司法院審查完後,同樣也將案子交由大理寺,大理寺拿著立法院的律法,根據司法院提供的資料,對犯人經行判決。

說的通俗一點,這就是一個三角戀。

大理寺相當於最高法院,雖然它不歸任何部門管,但是它又受到司法院和立法院的牽制,並沒有擁有什麽太大的權力,只是一個機構而已,真正的權力還是掌握在二院手中。

開封府從此之後,再也不會出現下一個包拯了,因為開封府失去了審查權和審判權,他的存在就是負責開封府的政務,但是這不影響開封府尹升為宰相的途徑,宋朝很多宰相都是將開封府尹直接提拔上去的,秦檜也是如此。

而禦史台作為一個監察機構,也因為二院的出現,它的權力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它沒有判決權,但是它還是保留了審查權,它既可以將案子交給司法院,也擁有直接上訴大理寺的權力,一般一些重大的內政案,他甚至可以直接跳過司法院,直接向大理寺上訴。

當然,一些個別案例,禦史台還可以跳過大理寺,直接上訴皇上,這也是皇權淩駕於律法之上的又一大佐證。

但是比起以往來,還是有不小的區別,以前皇上可以直接審案,直接判決,但是現在不行了,除非你皇上想要隱藏這個案子,好比一些武將有異常動態,皇帝可能怕打草驚蛇,為了顧全大局,所以必須得先隱瞞下來,這種情況是例外的,但是如果真到了判決的一步,皇帝必須還是得將案子返還給大理寺審判,皇帝也失去了一部分判決權。

這也是趙楷想對大臣做出一個表率,不可能完全損害大臣的權益,來鞏固自己的皇權,這大臣也不會服氣,作為帝王有些時候必須也得做出一定的讓步,起到一個表率的作用,這樣才能服眾,不是說你皇帝想怎麽就怎麽,其實真正的權力還是握在皇帝手中的。

這是中央機構的變化,地方上肯定也得改變,提刑司正式歸司法院,擁有絕對的審查權,每個州都必須設立一個提刑司和一個法理寺還有一個立法院。

州府跟開封府一樣不再具有審查權和審判權,這一部分權力將分給提刑司和法理寺。

但是由於這才是剛剛開始,不可能全國普及,所以趙楷決定目前不在縣城設立法理寺和立法院,不過百姓擁有第二步上訴的權力,百姓若在縣城受到了不公平的判決,可以通過法理寺向州府進行第二步上訴,若是案子重大,法理寺和提刑司,還有立法院可以通過商量決定是否提交大理寺,做第三次審判,但是這第三次上訴,不是百姓可以做主的,必須得立法院、法理寺點頭。

立案後,立刻就進入了重組,趙楷做事歷來就是雷厲風行,從不拖泥帶水。

而立法院通過的第一項律法,就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這一條律法一出來,大宋時代周刊就給了一個專題報道,而且是全版面,不禁剖析這一條律法,而且還根據這一條律法深度剖析立法院,讓百姓對這一種全新司法制度有個更加直觀的了解。

這司法院和立法院雖然還在籌備階段,但是就已經迎來了這一個案子,自然就是王仲陵的案子。

此案就是一個例外,必須得經過皇帝的手,因為這可是關系到皇帝,皇帝決定可以判決了,才轉移到大理寺,進行判決,不過趙楷為了顧及自己的聲譽,此案被列入高度機密,司法院方面將直接由司法院長李綱出面跟大理寺交涉,並且進行秘密判決,這是內部審判,不能公開的。

由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律法已經通過立法院決議,那麽王仲陵肯定享受這一待遇,他是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啊,因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你不能說王仲陵徇私舞弊,結黨營私,你只能判他玩忽職守,泄露了考題,這有著本質的區別,就好比蓄意謀殺和誤殺,肯定不能混為一談。

經過三天的審判,最後還是判決將王仲陵免職,並且罰除一百貫。但是由於要顧及皇帝的名譽,於是大理寺勒令王仲陵自行上書請求致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