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A免納正稅的田土

續表

注: 1.資料來源:《明史》77/821;《憲宗實錄》頁3678、3708;《世宗實錄》頁0151、0258、0651、1516、1842、5884;《神宗實錄》頁5152、9193;《大明會典》17/22—24、27—30、23/1—11、251/2—9;《皇明經世文編》207/7—14;孫承澤《夢余錄》35/9;楊時喬《馬政紀》8/2—3;清水泰次《明代土地制度史研究》頁15—155。 2.除了屬於太仆寺的草場地以外,上面各類土地一般比較貧瘠,每畝租銀為0.03兩,或者更低。在一些事例中,盡管有禁令,藩王與勛戚貴族還是直接指派人來管理土地,征收地租。他們有時也鼓勵“投獻”。投獻就是私人土地所有者將自己的土地投獻給官豪勢要,向他們交納名義上的地租,成為其佃戶,以此來逃避國家稅收。然而,當時的很多學者過分誇大了這種惡習的程度。他們的一些觀點有很多矛盾之處。可參見清水泰次《土地制度史》頁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