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輯 範仲淹為什麽能裸捐財產創辦NGO(第3/3頁)

為救“胎養令”之未及,南宋不少地方官員與士大夫又發起成立“社會化育兒公益基金”,叫作“舉子倉”或“舉子錢庫”。

許多研究者認為,南宋“舉子倉”是淳熙年間趙汝愚在福建率先創立的。趙汝愚的墓志銘記錄道:“閩俗,生子往往不舉。公創舉子倉,凡貧不能舉其子者,以書其孕之月而籍之。及期,官給之米,而使舉其子,所全活甚眾。”但實際上,“舉子倉”非趙汝愚首創,早在紹興五年(1135),由於福建路的建、劍、汀、邵四州“細民生子多不舉”,地方當局遂“逐州縣鄉村置舉子倉,遇民戶生產,人給米一石”。此為南宋“舉子倉”的先聲。

後來趙汝愚就任福建安撫使時,又上書朝廷,請求推廣“舉子倉”之制:“許令於民戶、寺觀絕產田並與住賣,召人承佃,將所收租利與安撫司所置客莊及常平、義倉錢米通融,以充一路食子之費。”獲得朝廷批準。自此,“舉子倉”廣布於福建路,如建安縣有舉子倉十所,甌寧縣有舉子倉二十六所,浦城縣有舉子倉十二所,政和縣有舉子倉十一所。福建路之外,當然也有舉子倉,如趙善譽在潼川路諸州設舉子莊:“以羨貲給諸郡置莊,民生子及娠者俱給米”。

依福建模式,“舉子倉”有固定的資金來源:一為沒官田產的租息;二為常平倉的撥款;三為民間富人的捐獻。賑濟標準一般是:每戶貧困產婦每產一胎,給米一石。一些設“舉子錢庫”的地方(如武平縣)則發錢若幹。

跟宋政府“胎養令”的財政補貼屬性不同,“舉子倉”實際上就是一個具有紳辦性質的公益基金。雖然“舉子倉”的普及有賴於地方政府的倡導、扶持與資助,但在“舉子倉”的建設過程中,更離不開地方士紳的支持與參與。主持“舉子倉”日常運作的通常也不是官方,而是地方士紳:“舉子倉亦倉也,然非官司所掌,其原出於鄉先生及鄉大夫。”地方政府一般只充任“舉子倉”的監管者。

如荊湖南路桂陽軍的“舉子倉”,其管理制度是這樣的:“軍委司法,縣委丞、簿充提督官;軍請寄居(指致仕居鄉的士大夫)一員,每鄉請誠愨、慈良寄居或士子一員,充收支官;軍令本學保明士兩員,每都(疑為縣)請謹審不欺士人兩員,充附籍官。婦人有孕五月,供報附籍官;至生子一日,赴收支官請米七鬥,周歲再支三鬥。……軍據提督月申,半年類聚申提舉司。”

翻譯過來,就是說,桂陽軍(軍為州一級政府)委派一員司法官擔任整個州郡“舉子倉”的監管官,下面每個縣則委派縣丞或主簿擔任該縣“舉子倉”的監管官;同時,州郡政府與各鄉“舉子倉”又分別聘請一位居鄉士紳任收支官,負責倉糧的收存與發放;州郡政府與縣政府再分別聘請兩名士紳任附籍官,負責審核和批準居民生育資助的申請與登記。懷孕婦女之家,在胎兒五個月大之後,可到附籍官那裏登記,申請補助;到孩子出生後,便可以拿著登記憑證到收支官那裏領米。請注意,“舉子倉”生育補助的申請與發放是分離的,由相互獨立的兩組人員負責。監管官按月檢查全郡“舉子倉”的申請與收支情況,並報告知軍。每隔半年,知軍再報荊湖南路的提舉司備案。應該說,南宋“舉子倉”的管理制度已相當完備了。

這一管理模式,可以概括為“紳辦官督”。這也是宋代諸多民間公益組織的常見管理模式,如史浩設立的鄉曲義莊(濟貧機構)、朱熹創立的社倉(農村小額低息貸款),均采取“紳辦官督”的方式。盡管南宋後期,“舉子倉”因管理不善、日久生弊而出現了種種問題,但我們必須承認,“舉子倉”制度的推行,讓無數嬰兒在降生之後得以免被溺斃、遺棄,稱得上“功德無量”。

貧民生子而無力撫養,政府與社會運用國家財政與公益基金助其養育,這是名副其實的“社會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