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養老制度給今人的啟示(第2/2頁)

不過,宗族共同體的救濟畢竟是基於血緣,族外人無法獲得義莊的福利。那麽宋代有沒有超越血緣關系的養老機制呢?有的。《夷堅志》中有一則“劉廂使妻”的故事,透露了一個信息:至遲在南宋時期已出現了民間慈善人士創辦的公益性孤老院:“金國興中,府有劉廂使者,漢兒也。與妻年俱四十余,男女二人,奴婢數輩。一日盡散其奴婢從良,竭家貲建孤老院。緣事未就。”盡管這個孤老院因故未能建立起來,但當時的社會應當有類似的孤老院存在,否則劉廂使不可能平白無故想到籌辦孤老院。

在徽州新安,還出現了一種類似於養老保險基金的民間結社。南宋《新安志》載,新安“愚民嗜儲積,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貲分始少。蘇公謫為令,與民相從為社,民甚樂之。”新安這地方有一種很奇怪的風俗:當地居民不願意多生育兒子,只想將錢積起來,覺得兒子多了會分掉他們的財產。有一個蘇姓知縣順應新安“民嗜儲積”的習慣,鼓勵人們成立一個養老基金會,平日將余錢存入基金會,年老時再取出。大家都覺得這法子好,解決了養老的後顧之憂。可惜這個基金會後來管理不善,“中社輒以酒肉饋長吏”,錢被挪用來招待官員,喪失了養老儲蓄與保險的意義。

不過,民辦孤老院與新安結社的例子足以表明,南宋時期已經有了社會化養老機構。只是可能並不普遍。其具體運作方式,由於史料的匱乏,也很難一探究竟。

而在家庭養老、宗族養老與社會化養老覆蓋不到的地方,還有福利性質的國家養老。根據北宋末的一項立法:“居養鰥寡孤獨之人,其老者並年滿五十歲以上,許行收養,諸路依此。”凡50歲以上的鰥寡孤獨老人,可以進入國家在京師及諸路開設的福利院養老。國家給他們的養濟標準一般為每人每日一升米,10文錢;對80歲以上的居養老人,政府還有額外補助,另給大米及柴錢;90歲以上老人每日有醬菜錢20文,夏天給布衣,冬季給棉衣。後來因為要收養的老人太多,又將進入福利院的年齡線提高到60歲以上。

宋政府設立的福利院,包括京城的福田院、遍設於各州縣的居養院、養濟院,都是綜合性的福利院,收養的對象包括“鰥寡孤獨貧乏不得自存者”“非鰥寡孤獨而癃老廢疾、委實貧乏不能自存者”。貧困或孤寡老人當然也在政府的救濟範圍之內。南宋時期,一些地方政府又修建了“安老坊”“安懷坊”“安濟院”,是專門收養孤寡與貧困老人的福利機構。如創設於淳熙八年(1181)的嚴州淳安縣安老坊,有屋二十四楹,“瓴植堅致,窗戶明潔,垣墻庖湢,床幾器用,鹹備罔缺”。設立於嘉泰四年(1204)的江陰軍安濟院,“食老而無歸者若幹人,月給常平、軍資庫錢米,冬夏各有支犒”。

這些福利性質的養老機構是宋王朝的一大德政,宋人自己評價說:“(以前)老而孤獨貧困,必淪溝壑。今所在立孤老院,養之終身。國家之於老也如此!”跟其他王朝相比,宋王朝對象征性的尊老活動(比如辦什麽“千叟宴”之類)並不是特別熱衷,而更加注重對“老而孤獨貧困”人口的實質性與制度性救濟。

可以說,宋王朝的養老系統是多層次的(並不是只有家庭養老一種模式),第一個層次是主流的家庭養老;第二個層次是輔助性的宗族養老;第三個層次是民間的慈善養老與互助養老;第四個層次是國家的福利養老。今日中國面對的養老問題,比歷史上任何時代都要嚴峻,更加迫切需要建立一個以家庭養老為主、同時涵蓋自助養老、社區養老、商業養老院、民間公益養老院、國家福利養老院在內的立體型養老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