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如何對付“販賣人口”?(第2/2頁)

我們知道,中國現行法律對人販子的處罰較重,對買家卻幾乎不處罰,因而不少法律界學者都在呼籲修訂刑法,加大對買方的懲罰力度(本文完成後,得悉刑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擬對收買兒童者一律追究刑責)。而按宋朝立法,如果你明知這孩子是被拐賣的,卻掏錢買下來,那麽你也要負刑事責任:“諸知略、和誘、和同相賣,及略、和誘部曲、奴婢而買之,各減賣者罪一等;展轉知情而買,各與初買者同;雖買時不知,買後知而不言者,亦以知情論。”買家的罪責比人販子減一等。對藏匿被拐人口的交易中介,法律也會給予嚴懲:“其知情引領牙保,若藏匿被略誘者,依藏匿犯人法。”

那些被略賣的兒童、婦女,一經發現,即由官府解救出來,送回原來的家庭,如宋太宗時的一道立法規定:“驗認到(被略賣)人口,便仰根問來處,牒送所屬州府,付本家。仍令逐處粉壁曉示。”宋仁宗時,“湖南之人掠良人,逾嶺賣為奴婢。周湛為廣東提點刑獄,下令捉搦,及令自陳,得男女二千六百余人,還其家,而世少知之。”廣南東路提刑官周湛破了一個大案子,解救出被拐人口2600余人,送他們回到各自的家庭。

政府出錢贖回被賣兒童

除了不合法的略賣、和誘人口犯罪之外,宋朝社會還存在一種無奈卻合法的販賣人口行為:貧困家庭由於無力撫養未成年人口,只好將自己的孩子賣掉。如《夷堅志》講述的一則故事:北宋末,有一漂亮少婦,“在民家生二子,荊楚歲饑,貧不能自存,其夫鬻之於田氏為侍兒。”

如果按照今日某些“奧派”公知的說法,這叫作“兒童撫養權的流轉”,應該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因為承認兒童撫養權可以自由轉讓,才可以杜絕拐賣兒童的黑市。

宋朝當然不可能像今日“奧派”公知那樣懂許多經濟學名詞,不過其人文關懷卻可以將“奧派”公知拋出一百條街。在宋朝人看來,因為貧窮而賣掉自己的孩子,盡管談不上犯罪,卻無疑是骨肉相離的人間悲劇,況且這些孩子一般都是被買去當奴婢、童工。任何負責任的政府都不應該對此不聞不問,宋朝的舉措是——動用公帑替那些貧困家庭贖回孩子。“贖買”的幹預方式,也意味著宋朝默認這種人口交易為合法,只是非常不人道。

讓我們來看幾個事例:《宋史·太宗本紀》載,淳化二年(991)七月,太宗“詔陜西緣邊諸州饑民鬻男女入近界部落者,官贖之。”這件事在範仲淹的文章中也有記錄:“臣聞淳化中,太宗皇帝以邊戶饑荒,多賣人口入蕃,頗憫惻之。特遣使以物貨收贖,各還父母。”大中祥符三年(1010),宋真宗亦下詔:“前歲陜西民饑,有鬻子者,官為購贖還其家。”

由於許多被父母賣出去的兒童都被官府贖回,導致不少人家均不願意再掏錢收養孩子,因為收養後被官府發現,又會被贖回去,盡管經濟上或無損失,卻白白浪費了工夫。明道元年(1032),便有臣僚向仁宗皇帝提議,應默許民間的人口交易:“比詔淮南民饑,有以男女雇人者,官為贖還之。今民間不敢雇傭人,而貧者或無自存,望聽其便。”這裏的“以男女雇人”,實際上就是將家中的孩子賣給有錢人家當奴婢,否則官府也沒必要代為贖回。

宋仁宗盡管批準了這位臣僚的建議,但宋朝為貧者贖回被鬻子女的政策並未停止。慶歷八年(1048),河北瀛、莫、恩、冀等州歲饑,民多鬻子,宋仁宗“賜瀛、莫、恩、冀緡錢二萬,贖還饑民鬻子。”南宋隆興元年(1163),宋孝宗也有詔曰:“中都、平州及饑荒地並經契丹剽掠,有質賣妻子者,官為收贖。”

對於實際上被販賣的宋朝兒童數目來說,宋朝的贖回政策可能是杯水車薪。但,官府出於仁者愛人之念,為貧困人家贖回無奈賣掉的孩子,無疑正是大宋文明的閃亮之處。我見聞有限,不知其他王朝是否也有類似的人道主義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