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年前若有諾貝爾獎,澶淵之盟可獲和平獎

我曾寫過一篇遊戲文字,想象假如一千年前就有諾貝爾獎,會有哪些中國人獲獎。其中,我設想:簽訂“澶淵之盟”的大宋皇帝趙恒與遼國太後蕭綽,可以當之無愧的獲得十一世紀初葉的諾貝爾和平獎。我還煞有介事地虛擬了一段頒獎詞——“澶淵之盟開創了一種全新的國際關系:和平相處,平等交往,雙邊貿易。並以締約的形式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未來西方民族國家主導建立起來的近代國際關系,其文明含量也沒有超出澶淵之盟的框架。”

當然,我知道會有許多人不同意我的觀點。一些朋友可能會習慣地認為,澶淵之盟是“城下之盟”,是一份喪權辱國、割地賠款的和約。究竟是不是這麽回事,我們來看看當時簽訂盟約的時代背景以及盟約的具體條款就知道了。

澶淵之盟訂立的背景,是遼朝大軍進攻宋境,卻在瀛州遭遇宋軍頑強抵抗,導致“死者三萬人,傷者倍之”,又在澶州城下被宋軍射殺了先鋒大將蕭撻凜,失利之下,遼朝方面先有求和之心,“令王繼忠具奏求和好,且言北朝頓兵,不敢劫掠,以待王人”。換言之,宋朝是在打了勝仗的情況下,願意停兵與遼朝談判,並作了讓步,終於達成和議,訂立澶淵之盟。這跟城下之盟的性質是不一樣的。“城下之盟”語出《左傳·桓公十二年》:“大敗之,為城下之盟而還。”是指兵敗後迫於無奈而簽訂的屈辱性條約。而宋朝跟遼朝立盟,並非因為戰敗,迫於敵人兵鋒而忍辱求和,而是不欲兩國長年征戰,希望達成長遠和平。

澶淵之盟也沒有屈辱性的條款。根據盟書以及後續約定,宋遼兩國達成的重要協議包括:

一、宋遼雙方約為“兄弟之國”,地位平等;

二、宋朝每年給予遼朝歲幣十萬兩銀、二十萬匹絹,“以風土之宜,助軍旅之費”;

三、雙方大致按占領現狀劃清領土邊界(宋朝堅決不割地),在國境線立下“石峰”(相當於今天的界碑),“沿邊州軍,各守疆界,兩地人戶,不得交侵”;

四、約定兩國互不單方面增加邊防武裝,“所有兩朝城池,並可依舊存守,淘濠完葺,一切如常,即不得創築城隍,開拔河道”;

五、約定雙邊司法上的合作,“或有盜賊逋逃,彼此無令停匿”,類似於罪犯引渡協定;

六、兩國在邊境開設榷場,開展貿易。

宋朝與遼朝“建交”之後,在長達一百余年的來往中,還形成了一套制度化的“外交”機制,包括:

一、設立“國信所”,有點像現代國家的外交部,負責選派外交使團、接待外國使節、保管外交文書與禮物。

二、每逢重大節日或是皇帝、太後壽辰,兩國互派使臣前往祝賀。一國若遇上國喪,另一國也會派人吊慰。不管是慶賀還是祭吊,雙方通常都會互贈禮物。

三、一方若要征討第三國,也需要遣使照會對方,以期達成“諒解備忘錄”。

四、兩國若發生利益糾紛與局部沖突,都通過派遣代表談判解決,不致誘發戰爭。

許多人之所以認定宋朝簽訂澶淵之盟為“喪權辱國”,想來應該是因為盟書約定了宋朝每年要給予遼朝歲幣。但從歲幣的性質來看,它不是戰敗國的戰爭賠款,十九世紀鴉片戰爭以降,清政府對西方列強支付的銀子,才是屈辱的戰爭賠款。歲幣也不是藩屬國的納貢,宋朝對歲幣的交割形式,也盡力避免給人納貢的印象:“更不差使專往北朝,只令三司差人搬送至雄州交割。”毋寧說,歲幣其實是發達國家對經濟落後國家的資助:“以風土之宜,助軍旅之費”,類似於今天國與國之間的經濟援助。

從成本—收益的功利角度來看,每年十萬兩銀、二十萬匹絹的歲幣支出,也是收益遠大於成本的劃算買賣。以宋朝龐大的財稅收入,區區二三十萬兩銀的開銷並不構成什麽負擔。由於宋朝對遼朝的貿易長期處於“出超”地位,每年的歲幣基本上又流回宋人手裏,據日本漢學家斯波義信的估算,宋朝通過對遼貿易,每年可獲八十萬貫的順差,數額超過送出去的歲幣。

宋朝人自己也曾做過一番成本—收益計算,結論是“雖每歲贈送,較於用兵之費,不及百分之一”,“歲遺差優,然不足以當用兵之費百一二焉”。歲幣支出只相當於戰爭損耗的百分之一。財物的損耗還是小事,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宋遼征戰,勢必有無數的軍人與平民要死於戰火。而澶淵之盟訂立之後,至宋朝與女真秘密訂立海上之盟之前,兩國實現了一百余年的和平,其間盡管有糾紛,有局部沖突,有勾心鬥角,但基本上都是通過談判解決問題,並沒有引發戰爭。單憑這一點,澶淵之盟的簽訂者就完全有資格獲得諾貝爾和平獎——如果那時候就有諾貝爾獎的話。要知道,現代國家創設的國際組織、機制、協約,還未有能夠維持一百年和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