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8章 明黎南定條約(第2/2頁)

又議,凡系大明漢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黎朝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黎朝當即釋放。凡系大明漢人,前在黎朝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明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俟候明人者,均由黎朝君主俯降禦旨,謄錄天下,恩準全然免罪;且凡系黎朝境內漢人,為大明伸求討理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死難者,由黎方給予喪葬撫恤銀兩。凡往海陽、南定投明之在黎漢人,黎方一律不得刁難阻攔。原在安南漢人武裝,如社兵、保安隊等,黎方可以解散,命漢人歸家自養,但地方需保留一定規模漢人社兵,以免有滋事尋仇者。

另黎方自條約簽訂日起即向大明提供工礦人力,計每年十萬人。所輸人力皆以16歲以上,40歲以下青壯充任,不得以老弱充任,一經發現,一人罰以百人。大明允諾保證這些工人人身安全,工滿三年,即放還回籍,並酬以銀錢。黎方輸送工礦人力,為期十年。十年期滿,由明方在安南自行招募,黎方不得阻撓。

議定大明住黎朝之總管大員,與黎朝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明朝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復用劄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著。

俟奉黎朝君主允準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準交之三百萬兩白銀、五萬石稻米、三萬勞工交清,大明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清化、山南、南定、廣寧、鴻基等處,並不再行攔阻黎朝各省商賈貿易。

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明監國殿下、黎朝君主各用。親筆批準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黎朝便宜行事大臣等、大明欽奉全權都督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

條約簽訂後,安南黎朝皇帝黎維祺和副王鄭主即行用印,令各部、地方準備賠款錢糧人力。在收到安南方面首批送來的白銀三百萬兩和三萬石稻米後,趙自強即命水師統制官吳遠拉遠回國。同錢糧稻米一起回國的是條約正文。

大長公主和永歷朝臣、徐應元等人則隨後被北方鎮守丁文左送至都城,黎朝皇帝黎維祺出面召見,雙方言談數語,即由赴都城的明軍接回海陽。趙自強領遠征軍諸將以大禮參拜,水師準備快船數艘護送公主一行至雷州。

黎珠因此約回都城後便被群起攻擊,士子官員齊罵此人為賣國賊,朝議之時,更有禦史彈劾,致使黎珠當殿吐血,不得不請辭致仕。鄭主念其勞苦,準致仕。副使範永錦因其在談判時的強硬表現得到了黎朝上下認可,接替黎珠統制大臣一職,參與中樞。明軍退出後,鄭主即調兵對付北面莫氏,南方阮氏。明軍保持中立,不再參與安南內戰。

廣州,先期得報安南方面已經簽約的周士相大喜,總計一千六百萬兩白銀的賠款讓軍帥府底氣大增,有源源不斷的賠款、稻米及輸送入粵的安南人力,周士相對於北伐信心更足。鄭軍方面已於日前通報廣東,延平王已率大軍北上,此時當在長江外海,隨時入江奪取南京。

周士相組織北伐軍,目的就是為了前往南京撿取國姓爺兵敗的果子,可此時國姓已入江口,北伐軍卻尚未北上,從時間上看,鄭軍如果進展順利,最多一月就能拿下南京,一旦鄭軍奪取南京,那周士相謀劃許久的算盤便落空。北伐軍諸將也強烈請求立即北伐,好與鄭軍搶奪南京。延平不肯擁唐,令得太平軍內對於鄭軍頗是敵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