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對手令制度的各種批評(第2/2頁)

此外,蔣介石也采用以下的一些方法改變大家對手令過多破壞體制的印象。

第一,各機關不得照錄手令轉行。蔣介石1942年1月曾通令各部會機關,於接到手令後,應照令中意旨切實施行,凡主管部轉飭所屬的下級機關,即應以各該本部的名義行之,不應照錄手令轉行,或徑以布告軍民。[24]例如財政部限制購置食鹽一案,該部在致各岸鹽務辦事處的通電中,居然有奉委員長手令,後方各省對購買食鹽應加限制,以後每人每月只準購買8兩等字樣,實在有失體統,應予糾正。[25]

第二,更改“手令”名稱。1941年12月,曾有侍從室幕僚向蔣介石建議,手令不下則已,既下非實行不可,以免失手令威信。指出近年各部門常不論事情大小,均以手令下達,應予以規範。凡遇特別重要的緊急事項,應下手令,次要事項則應用命令。[26]1942年12月4日,蔣更進一步指示侍從室兩位主任賀耀組和陳布雷,以後發交各機關的手啟各案,不可用“手令”的名稱。[27]陳曾建議蔣,對於直屬各單位,得用“手諭”字樣代替;對於非直屬單位,可用“手啟便函”或“手條”等字樣,絕不可用“手令”或“手諭”。[28]此項建議未見蔣批示,不過“手令”一詞以後仍經常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