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天殺的公司(第4/5頁)

中國的能人們在外資公司內大宰老外,或許還可以令我們感到一點點民族主義的快感;在官督商辦企業裏撈一把,多少還有官場規則的制約;而他們在那些純民營企業中的折騰,則是刀刀見血地侵蝕著本就畸形的公司制。

在清末民初幾乎以聖人形象出現的張謇,他那著名的大生紗廠其實主要靠其三哥張詧管理。張謇曾說,自己的成功要歸於“一兄一友兩弟子”,其中“一兄”就是張詧。當過知縣的張詧,在銷售公司的棉紗時,常常先以個人公司“韓谷記”訂貨,如果漲了,溢價部分歸入私囊,如果跌了,就當沒從大生紗廠訂貨。在他的帶動下,大生紗廠上下齊心,每次一完成生產,都是內部員工以各種方式低價購走,再加價賣給紗商,大生紗廠的股東利益受到極大損害,但張謇兄弟連同幹部職工們的私囊是鼓鼓的。

中國人已經習慣了“各牟其利,各懷其私”,“不知有對於公眾之責任者也”,因此,時人從大量的慘痛教訓中,認為所謂的公司制實際上遠不如個體戶更為符合中國國情:“私人營業,其贏也則自享其利,其虧也則自蒙其害,故營之者恒忠於厥職。股份公司不然,其職員不過占公司股份之一小部分耳,而營業贏虧皆公司所受,其贏也利非我全享,其虧也害非我獨蒙,故為公司謀,恒不如其為己謀之忠,人之情矣。其尤不肖者,則借公司之職務自營其私……中國人心風俗……其與此種新式企業之性質實不能相容。”

張之洞也指出:“華商陋習,常有藉招股欺騙之事,若無官權為之懲罰,則公司資本,無一存者矣。”“甚有招集股分,意存誑騙,事未辦成,資已用罄,遂至人人畏避。公司難集,商務莫興,實緣於此。必須明定賞罰以示勸懲。”“商非公司不巨,公司非有商律不多。華商集股,設有欺騙,有司罕為究追,故集股難。西國商律精密,官民共守,故集股易。”時人感慨道:“奸狡之徒,倚官仗勢,招股既成,視如己物,大權獨攬,恣意侵吞,酒地花天,揮霍如糞土。馴至大局破壞,不可收拾,巨萬資金,化為烏有,甘受眾人唾罵。公司招股之流弊一至於此,於是人人視為畏途。諺雲:寧可一人養一雞,不可數人牽一牛。誠有慨乎其言之也。”

至於晚清的18家民營鐵路公司,家家烏煙瘴氣,粵漢鐵路廣東公司“內室操戈,無日不鬧風潮,互相攻訐”,股東大會成了角鬥場,股東只要一不如意,“輒借端鼓動風潮”,甚至無法選出董事與總協理。湖南鐵路公司、四川鐵路公司等莫不如此,成為引發全國動亂的源頭。

與此同時,新興而欠缺規範的股票市場,成為圈錢的跑馬場,“撐死膽大的”。全社會掀起投機高潮,進一步削弱了本就薄弱的企業監督。梁啟超在《敬告國中之談實業者》一文中,感嘆股東普遍的投機心理加劇、監管乏力,以投機為動機的股東並未把自己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結合,“人人皆先私而後公,與此種新式企業之性質,實不能相容。故小辦則小敗,大辦則大敗。即至優之業,幸而不敗者,亦終不能以發達”,“阻公司之發達者,則職員與股東,實分任其咎也”。而1910年的上海股災中,川路公司的財務總監違約入市,損失了350萬兩,直接導致川路公司無法接受國有化改造,引爆了保路運動,顛覆了大清帝國。

瓊記洋行在香港的總部大樓(1870年代油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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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開始推行公司制起,面對國內資本市場的投資動力不足,大清中央政府也是殫精竭慮,想辦法煉制補藥。對於一個官本位了幾千年的國家,最拿手的、最趁手的、最見效的春藥還是烏紗帽:

1898年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規定,“如有獨捐及募集巨款,開辟地利若幹……視功用之大小、款項之多寡,為獎給之等級”。

1903年的《獎勵公司章程》規定,依據公司創辦人的集股總額進行獎勵,從50萬兩至5000萬兩,共分十二個等級,分別特賞不同第等的頂戴或品銜,並聘任為商部不同等級的顧問官或議員。

1907年農工商部又修訂了《獎勵公司章程》,降低了門檻,如最低獎由50萬兩降至20萬兩,獎品依然是“賞商部五等議員,加七品頂戴”;最高獎勵則由5000萬兩下調為2000萬兩,獎品是“賞商部頭等顧問官,加頭品頂戴,特賜雙龍金牌,準其子孫世襲商部四等顧問官,至三代為止”。

朝廷十分重視招商引資工作,不久又出台了《華商辦理農工商實業爵賞章程》,對出資極多、用工較眾的實業家“尤當破格優獎,即爵賞亦所不惜”。個人出資2000萬兩以上,可獲特賞一等子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