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天殺的公司(第3/5頁)

當然,洋皮還能獲利:大清國給予外企的超國民待遇首先就體現在稅收上,面對內地的層層關卡,繳納了海關稅的外企貨物便能一路暢行,而民營企業就必須見廟燒香、逢山拜佛,留下重重買路錢。

從華商附股的實踐來看,真正吸引中國資本的是外資公司在大清國至少能夠平等地面對官府,外資公司中的華商資本能夠有效擺脫國內腐敗官僚的控制,在政府力量所不能及的地方(比如租界)和領域(比如外企),才能獲得安全、公正、信用、廉潔等經濟發展的必要因素。中資未必是真的與外資情投意合,但至少在外資的懷抱中可以躲避作為中資慣常所遭遇的“家庭暴力”。

吊詭的是,這一切都來自堅船利炮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而所謂公司在制度設計方面的完善與優越其實根本無足輕重。

4

內資與外資眉來眼去,投懷送抱,當然不是大清國的“愛國者”所樂見的。愛國者中的一部分想動用家規族法,拆散這種“跨國婚姻”,但奈何力不如人,只能幹瞪眼。而另一部分人則看到了公司制在大清國救亡圖存中的偉大作用,決心起而效仿。

但是,大清國情總是太強悍了。很多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新生事物,到了大清國手裏,都只能成為具有大清特色的變種,這樣才能被勉強地接受。而在這過程中,那新生事物除了一個名字,早已被徹頭徹尾地異化了。公司也擺脫不了這一命運。

最早倡議公司制的是美籍華人容閎,他是大清國的第一位海歸。1867年,容閎建議江蘇巡撫丁日昌組織一合資汽船公司,他還以西歐股份企業管理的方法為模式,親自撰寫了公司章程。這是中國人創辦公司的第一個章程,對公司的經營方針、經營範圍、經營規模、股票的發行、股息的分配、股東的權利以及經營人員的產生等都作了明確規定。

但是,這種國際慣例卻沒有配套的融資渠道和法制環境。中國傳統的集資辦法是通過熟人網絡進行融資,並沒有法律層面的結算信用制度保障,一旦發生合約糾紛,很難獲得公平的法律保障而且只能在小範圍“流通”的信用,也難以聚集起現代工商業需要的大量資本。在這樣的勢禁形格下,依然需要政府出來做“老娘舅”,以公權力為後盾,提供信用的交易平台和監督機制。大清政府顯然也沒有做好放手發展自由經濟的任何準備,他們更為擔心公司這種“群眾集會”的控制問題。在種種制約下,大清國牽手公司制,走的是一條“官督商辦”的路。

美國漢學家費正清將此種官督商辦稱為“集鹽務、西方式的股份公司以及中國傳統的合夥商號等特點之大成的形式”。官督商辦真是有光榮傳統的,從明代開始便運用於食鹽的銷售。李鴻章對這個裝著新酒的舊瓶是如此解釋的:“由官總其大綱,察其利病,而聽該商董等自立條議,悅服眾商……所有盈虧,全歸商認,於官無涉”。

官督商辦的第一家公司,就是李鴻章在1872年建立的輪船招商局。之後,即使出現了官辦、商辦和官商合辦等各種不同形式,政府的公權力始終如同一個嚴父、一個保姆、一個工頭或者一個總擔心妻子出軌的丈夫一般如影相隨,在各種各樣的公司後頭管理和指導(或者說幹預與騷擾),這是之後形形色色的官府始終堅持不渝的工作。

5

官商共擡“公司”這個轎子,動作很不協調。

大清特色的公司制下,腐敗如同瘟疫一般,蔓延到任何產權結構、任何規模的公司之中。時人曾撰文指出:“公司之善,義取平等,合眾人以謀之,非以一人而專之也。中國公司以官督商辦,事權號令皆出其手,任意吞蝕,莫敢誰何。諸商股息,越數歲而不一給。良法美意,以官督而悉敗矣。否亦一人專制,聽其經劃,既患才絀,復至侵吞,名雖為商,實同官督。以君權而行之民事,安在其不敗也。”其實,無論官督,還是商辦,“既患才絀,復至侵吞”的現象十分普遍,如出一轍。

在制約機制最有效的外資公司(洋行)內,作為生意搭档、股東兼高級雇員的買辦們,享受著平均1000兩白銀的豐厚年薪,及五六倍於此的辦公津貼,從自己公司的成交額中另抽取1%~3%的傭金,甚至可以高達5%,還要上下其手。根據當時的資料,買辦們所賺的錢往往遠高過洋行本身,甚至兩倍於他的雇主。海關一位外籍稅務司就感慨道:“當買辦的雇主完蛋的時候,買辦卻常常發財。”這種典型的“窮廟富方丈”並不能令買辦們的胃口得到滿足,挪用洋行資金做自己的生意,“穿人家的鞋,走自己的路”是買辦行業的行規,看似強大的外資在這樣的潛規則面前只有低頭默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