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上的君權的限制

近四十年來,坊間流行的教科書和其他書籍,普遍地有一種誤解,以為在民國成立以前,幾千年來的政體全是君主專制的,甚至全是苛暴的、獨裁的、黑暗的,這話顯然有錯誤。在革命前後持這論調以攻擊君主政體,固然是一個合宜的策略,但在現在,君主政體早已成為歷史陳跡的現在,我們不應厚誣古人,應該平心靜氣地還原其本來的面目。

過去兩千年的政體,以君主(皇帝)為領袖,用現代話說是君主政體,固然不錯,說全是君主專制卻不盡然。至少除開最後明清兩代的六百年,以前的君主在常態上並不全是專制。苛暴的、獨裁的、黑暗的時代,歷史上雖不盡無,但都可說是變態的、非正常的現象。就政體來說,除開少數非常態的君主個人的行為,大體上說,一千四百年的君主政體,君權是有限制的,能受限制的君主被人民所愛戴。反之,他必然會被傾覆,破家亡國,人民也陪著遭殃。

就個人所了解的歷史上的政體,至少有五點可以說明過去的君權的限制,第一是議的制度,第二是封駁制度,第三是守法的傳統,第四是台諫制度,第五是敬天法祖的信仰。

國有大業,取決於群議,是幾千年來一貫的制度。春秋時子產為鄭國執政,辦了好多事,老百姓不了解,大家在鄉校裏紛紛議論,有人勸子產毀鄉校,子產說,不必,讓他們在那裏議論吧,他們的批評可以作我施政的參考。秦漢以來,議成為政府解決大事的主要方法,在國有大事的時候,君主並不先有成見,卻把這事交給廷議。廷議的人員包括政府的高級當局如丞相禦史大夫及公卿列侯二千石以至下級官如議郎博士以及賢良文學。誰都可以發表意見,這意見即使是恰好和政府當局相反,可以反復辯論不厭其詳,即使所說的話是攻擊政府當局。辯論終了時理由最充分的得了全體或大多數的贊成(甚至包括反對者),成為決議,政府照例采用作為施政的方針。例如漢武帝以來的鹽鐵榷酤政策,政府當局如禦史大夫桑弘羊及丞相等官都主張繼續專賣,民間都紛紛反對,昭帝時令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對曰,願罷鹽鐵榷酤均輸官,無與天下爭利。於是政府當局以桑弘羊為主和賢良文學互相詰難,詞辯雲湧,當局幾為賢良文學所屈,於是詔罷郡國榷酤關內鐵官。宣帝時桓寬推衍其議為《鹽鐵論》十六篇。又如漢元帝時珠崖郡數反,元帝和當局已議定,發大軍征討,待詔賈捐之上疏獨以為當罷郡,不必發軍。奏上後,帝以問丞相禦史大夫,丞相以為當罷,禦史大夫以為當擊,帝卒用捐之議,罷珠崖郡。又如宋代每有大事,必令兩制侍從諸臣集議,明代之內閣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六科諸臣集議,清代之王大臣會議,雖然與議的人選和資格的限制,各朝不盡相同,但君主不以私見或成見獨斷國家大政,卻是歷朝一貫相承的。

封駁制度概括地說,可以分作兩部分。漢武帝以前,丞相專決國事,權力極大,在丞相職權以內所應做的事,雖君主也不能任意幹涉。武帝以後,丞相名存職廢,光武帝委政尚書,政歸台閣,魏以中書典機密,六朝則侍中掌禁令,逐漸衍變為隋唐的三省——中書、門下、尚書——制度,三省的職權是中書取旨,門下封駁,尚書施行,中書省有中書舍人掌起草命令,中書省在得到君主同意或命令後,就讓舍人起草,舍人在接到詞頭(命令大意)以後,認為不合法的便可以繳還詞頭,不給起草。在這局面下,君主就得改換主意。如堅持不改,也還可以第二次第三次發下,但舍人仍可第二次第三次退回,除非君主罷免他的職務,否則,還是拒絕起草。著例如宋仁宗時,富弼為中書舍人封還劉從願妻封遂國夫人詞頭。門下省有給事中專掌封駁,凡百司奏鈔,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復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其有不便者,塗竄而奏還,謂之塗歸。著例是唐李藩遷給事中,制有不便,就制尾批卻之,吏驚請聯他紙,藩曰,聯紙是牒,豈得雲批敕耶。這制度規定君主所發命令,得經過兩次審查,第一次是中書省專主起草的中書舍人,他認為不合的可以拒絕起草,舍人把命令草成後,必須經過門下省的審讀,審讀通過,由給事中簽名副署,才行下到尚書省施行。如被封駁,則此事便當作為罷論。這是第二次也是最後一次的審查。如兩省官都能稱職,堅定地執行他們的職權,便可防止君主的過失和政治上的不合法行為。從唐到明這制度始終為政府及君主所尊重,在這個時期內君權不但有限制,而且其限制的形式,也似乎不能為現代法西斯國家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