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童七郎(第2/2頁)

但要這樣做,官員自身資格要過硬,讓別人說不出話來。

像張詠為崇陽知縣,管庫小吏帶一文錢出來,被發現之後向張詠叫板:“一錢何足道,乃杖我耶?爾能杖我,不能斬我也!”便就是當時規定,盜罪一貫以上才能處斬,一文錢按律最多就是杖刑而已,而且張詠作為知縣只能判杖刑以下的案子。

結果張詠留下了那流傳千年的判詞:“一日一錢,千日一千,繩鋸木斷,水滴石穿。”然後親自持劍斬了小吏。

這是典型的法外施刑,哪怕就是在當年的太宗時候,也沒有人認為張詠說的判詞把盜錢數額弄到一貫以上就合法了,那只是一個借口而已。事後張詠沒有因為此事受到處罰,只是上下都認可了他的做法。當時正是進士大規模地擴招,而且被重用的時候,宋太宗正要借這件事確立進士們的地位和權威,同時打壓胥吏而已。

李參恩蔭入仕,法外判刑他還沒有這個資格,他下面的孟州僚佐就更加沒有。

徐平是一等進士出身,龍圖閣待制,永寧郡侯,而且聖眷正隆,鐵了心要處置童七郎,完全可以像當年的張詠那樣,對童七郎法外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