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宰相的日常(第2/2頁)

前幾天徐平跟趙禎談論過奴仆制度,認為現在還殘存著唐時的奴婢,是不合理的。趙禎考慮過後,同意了徐平的意見,直接下了手詔,不論官私,放天下奴婢為良。

從真宗皇帝時候起,私奴婢已經不合法,民間雖然還有奴仆之名,實際上是雇傭來的良人,拿錢幹活而已。不過還有官奴婢,主要來源是反叛的人員的家屬,多配屬在京城各司下的場務裏。這些人的人身限制已經不多,但在法律意義上,確實還是奴婢賤民。

此次廢奴,主要針對的是官奴婢,徹底去除他們的人身限制,法律上面天下從此不再有賤民。當然,民間的娼妓、蔔算之流稱為雜類,宗室、士大夫不得與他們結親。這是針對職業的岐視,這些人不是賤民,不從事這一行了,同樣是正常的普通人。對這些職業岐視合適不合適徐平還沒有想好,此次先略過不論,以後再議。

在手詔旁邊徐平寫下了自己的意見,後邊讓宰執傳閱議論。一是法律上的主仆之義是不是應該廢除,即奴仆不得告主的內容,改為完全按照家庭的同居共財之人來論。

法律必然會涉及到倫理,古今中外沒有例外。倫理問題,引發社會熱議,大多都是牽涉到了法律。徐平前世歐美的熱門議題同性戀,要害不是社會岐視,而是法律同意不同意他們可以結為夫妻。這個年代,牽涉到法律的倫理問題,最重要的是什麽是家庭。父子祖孫有血緣關系,那麽繼父繼子呢?夫妻組成家庭,依據什麽組成?是愛情?還是因為法律認可的一個名份?還是因為他們有共同的孩子?沒有愛情,沒有孩子的呢?

對這些問題的認定,涉及到遺產的繼承,涉及到夫妻可不可以離婚,涉及到政權的稅賦怎麽收取。宋朝使用了一個籠統的做法,即以同居共財之人,來代替家庭。這是在征收稅賦的意義上采取的作法,即登記為一戶,財產歸於一戶而沒有私財的,即視為同居共財之人。奴仆無私財,指的是在這一戶裏沒有私財,他原來的家裏當然還是有的,不過那是另一戶的事情。財政意義上,受雇到別人家裏為奴仆,他對政權賦稅差役的責任,便從原來自己的家裏,轉到了雇主的家裏。

這裏面涉及到的問題很多,比如服兵役,奴仆參軍,是為雇主家服兵役,還是為自己原來的家裏服兵役?還是兵役無關家庭,是所有成年百姓的義務?那麽在雇傭期內奴仆去服兵役,雇主的損失由誰來承擔?政權要示民以公,這些都不能隨意亂來。

徐平寫下的第二條意見,是主仆雇傭的契約,明確費用由雇主承擔。政權提供雇傭關系的法律保證,當然不是免費的,不然很容易失去嚴肅性。收費可以少,但不能免,這就是印花稅的內容。明確雇主承擔,是為了避免沒有必要的扯皮官司。

第三條意見是雇傭年限,徐平建議明確下來為三年。三年後雙方願意保持,則需重立契約。現在的五年、十年,時限還是太長了些,靈活性不足。在年限內,有一方毀約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給另一方多少補償,也是要確定下來的。

用徐平前世的話說,這就是勞動法。後面朝廷的精力要慢慢從鄉間農業轉移到城鎮的工商業上來,雇傭關系必須要確定。中國的傳統,歷史上的宋朝,並不需要勞動者進行流血抗爭,朝廷會幫助他們確定一個底線,徐平只是盡量把這個下限提得更高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