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50章 新官斷案(下)

在等候被告的這段時間內,李延慶也沒有閑著,他轉到後堂和莫俊商議案情,雖然他以“緩事急辦”為理由罰了訟師和原告,但這畢竟是他上任嘉魚縣面臨的第一樁案子,他也不想掉以輕心。

莫俊看完訟狀便對李延慶笑道:“這個宋小乙借的一千貫錢是發生在去年夏天,他買鋪子是去年秋天,時間上倒是銜接得起來,這裏面就有兩個問題,第一,大宋律法不承認父債子還的道理,既然人死了,那這筆錢在法理上就可以不用還了;其次就看這筆錢有沒有擔保,如果有擔保人,這筆錢就由擔保人來還,如果有擔保物品,那原告是可以要求用擔保物品抵債,但借款契約書上寫得比較含糊,只是說保證歸還本息,這裏的保證是指什麽意思?就要看雙方有沒有口頭約定了。”

李延慶又疑惑問道:“既然沒有父債子還的道理,那為什麽原告一定要盯住那間商鋪呢?”

“或許他們認為借錢就是為了買商鋪,那這間商鋪就是宋小乙提到的保證,他們想轉移理解,把商鋪變成擔保之物,不過,這間商鋪究竟是花多少錢買的,這還是個問題,如果地段比較好,我估計就遠不止一千貫錢,有一種可能就是宋小乙買商鋪的錢不夠,便問原告借了一千貫錢。”

李延慶點點頭,這個可能性極大,他又問道:“那依先生之間,這個案子該怎麽辦判?”

莫俊微微笑道:“州縣斷民事案講究六個字‘合情、合法、合理’,縣君只要把握住這六個字,兼顧原告和被告的利益,那這個案子就好判了,不過在判決前最好充分了解情況,不要聽雙方的一面之辭。”

李延慶欣然笑道:“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我知道該怎麽辦了。”

這時,一名衙役進來稟報:“啟稟縣君,被告和中間牙人都已帶到!”

李延慶站起身,“我們去看看這樁案子!”

……

一聲驚堂木響起,案子重新開堂審理,李延慶喝道:“帶牙人!”

大宋商品經濟高度發達,契約管理也十分完善,有些交易諸如土地、房屋買賣還有官方制定的標準契約,象這種普通的借貸交易也必須有牙人見證的簽押,契約一式三份,借貸雙方各一份,居間牙人拿一份,若起糾紛官府則認契約,白紙黑字,落筆為準。

宋朝契約精神遠超後世,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宋朝的君主往往會下詔赦免一些公私債務,以示恤民,但對債務人遇到這種恩赦卻很不公平,所以很多債務人在契約上特別追加了“恩赦擔保”條款,以避免債權受君王大赦的影響。

一旦雙方起糾紛打官司,就算借債人拿出君王恩赦來作為理由,要求豁免債務,官府也沒辦法,畢竟“恩赦擔保”條款就寫在那裏,官府也只能認契約,在《宋刑統》中也有明確規定,“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也就說“恩赦擔保”可以對抗恩赦。

象今天這個案子就比較特殊,雙方借貸的白紙黑字是要還錢的,但借錢人死了,這筆借款要不要由妻兒繼續償還,這個問題在北宋以前沒有明確規定,官方是傾向於不用還錢,只是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款可依照。

直到南宋光宗時才為此明確立法,“違欠茶鹽錢物,止合估欠人並牙保人物產折還,即無監系親戚填還及妻已改嫁尚行追理之文。”

但現在宋刑律中並沒有明確條文,只是靠官府的經驗的斷案,所以債權一方才請了精通法律的訟師來幫忙打官司。

中間人叫楊栓兒,是一名牙人,他促成雙方交易,卻不是債務擔保人,他慌慌張張上前躬身行一禮,“小人楊栓兒參見縣君!”

“你手上可有一份契約?”

“有!小人帶來了。”

楊栓兒連忙呈上,衙役將契約交給李延慶,李延慶連同被告的契約一起交給了莫俊,讓他來核對,除了莫俊外,旁邊還坐在法曹押錄,他的職責是速記,將縣令的詢問和回答迅速記錄下來。

李延慶又問道:“除了契約以外,雙方還有什麽口頭約定?諸如擔保之類。”

“回稟縣君,當時宋小乙就再三保證一定會還錢,倒沒有拿什麽物品擔保,不過他也說借錢主要為了買商鋪,他手上錢不夠,所以借一千貫錢,分三年還清,月息一厘,怎奈人卻死掉了,事情麻煩了。”

李延慶又問道:“沒有擔保,賀老六怎麽肯借錢?”

“啟稟縣君,因為宋小乙不是第一次借錢,他以前也借過好幾次,都按時還了錢,信用很好,所以這次賀老六就沒有要他的擔保。”

李延慶點點頭,“你先退下去,等會兒需要我再叫你。”

楊栓兒退下去了,李延慶又一拍驚堂木,“帶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