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幾種關鍵的私家記述(第4/5頁)

[66]《刺宋奸徒之函件》,《民主報》1913年3月28日,第6頁。

[67]《宋遯初先生遇害始末記》(續),《國民月刊》第1卷第2號,1913年,第6頁。

[68]《審理中之宋案(廿八)·膽敢捏造證物》,《民權報》1913年6月1日,第10頁。

[69]《公判中之宋案·假造證據心勞日拙》,《民立報》1913年6月11日,第10頁;《宋案最近之種種·白皮箱之離奇怪誕》,《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6月15日,第2頁。

[70]當時亦有人將此事與洪述祖聯系起來。先是5月下旬,曾有報紙報道:“日來盛傳洪述祖由青島派心腹人挾資二萬元來申,密交應犯家屬,要求轉囑應犯,在法庭中不可供與洪同謀,如果堅持到底,將來另有特別撫恤。”(《宋案匯志·應犯防禁甚嚴》,《神州日報》1913年5月22日,第6頁)數日後,即有報紙報道於白皮箱中發現假證據,並謂:“洪述祖等前日密派心腹到申運動……茲悉此事業已敗露。”(《宋案匯志·運動敗露》,《神州日報》1913年6月1日,第6頁)可見當時輿論認為白皮箱中假證據是洪述祖心腹和應夔丞死黨合謀捏造的。

[71]《審理中之宋案(廿八)·膽敢捏造證物》,《民權報》1913年6月1日,第10頁。

[72]冠吾:《捏造證物》,《民權報》1913年6月1日,第10頁。

[73]葉迦:《辨音室閑話·宋案一》,《大公晚報》1944年9月2日,第2頁。

[74]《制造專制乎制造共和乎》,《神州日報》1913年4月30日,第1頁。

[75]《宋案之疑點》,《國報》1913年5月12日,第2頁。

[76]《致上海譚巡閱使電》(4月28日),1913年油印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藏,第174函。

[77]《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5月2日,第5頁。

[78]《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5月3日,第3頁。

[79]《趙秉鈞通電之捉刀人》,《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5月13日,第2頁。

[80]《岑春煊等主張和平解決通電》(1913年5月4日),朱宗震、楊光輝編《民初政爭與二次革命》,第329頁。

[81]《上海檢察廳上北京地方檢察廳電》,《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5月13日,第2頁。

[82]《政府對於上海票傳趙秉鈞之抵制策》,《大中華民國日報》1913年5月13日,第1—2頁。

[83]《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5月16日,第5頁。

[84]《北京電報》,《民立報》1913年5月14日,第2頁。

[85]《宋案旁征(五)·趙總理私邸之一席話》,《神州日報》1913年4月18日,第4頁。

[86]《趙總理之談話》,《新紀元報》1913年4月30日,第3頁。該訪談內容又見於《大自由報》及《大共和日報》,其中《大自由報》刊於1913年5月1日第3頁,題為《趙總理一夕問答》,《大共和日報》刊於1913年5月7日第4頁,題為《趙總理與新聞記者之談話》。

[87]《趙秉鈞為宋案致北京〈民立報〉記者函》,《新聞報》1913年5月7日,第1張第3頁。該篇文字又見於《大自由報》《新中國報》《亞細亞日報》《大共和日報》,除《大自由報》題為《趙總理致某都督書》外,其余均題為《趙總理致某都督函》,其中《大自由報》刊於1913年5月4日第10頁,《新中國報》刊於1913年5月4日第7頁,《亞細亞日報》刊於1913年5月7日第3頁,《大共和日報》刊於1913年5月11日第3頁。

[88]《舉國同聲一哭之宋先生·宋先生案之一線光明》,《民立報》1913年4月5日,第7—8頁。

[89]《北京發表任用應夔丞之始末》,《時報》1913年4月9日,第3—4頁;《北京發表任用應夔丞之始末》(續),《時報》1913年4月11日,第3—4頁。

[90]《任用應夔丞之始末》,《盛京時報》1913年4月10日,第3頁;《任用應夔丞之始末》(續),《盛京時報》1913年4月11日,第3頁;《任用應夔丞之始末》(續),《盛京時報》1913年4月12日,第3頁。

[91]共進會档案雖然已經過北京市档案館初步整理,但標題與內容往往不甚相符,以上文件標題大多系著者根據文件內容自行擬定,特此說明。

[92]葉迦:《辨音室閑話·紀政事堂處理文件》,《大公晚報》1944年10月25日,第2頁。

[93]葉迦:《辨音室閑話·宋案一》,《大公晚報》1944年9月2日,第2頁。

[94]葉迦:《辨音室閑話·宋案一》,《大公晚報》1944年9月2日,第2頁;《辨音室閑話·宋案二》,《大公晚報》1944年9月3日,第2頁。

[95]《張溥泉先生回憶錄·日記》,第11—12頁。

[96]《國務院秘書長之逐鹿談》,《神州日報》1912年10月14日,第4頁。

[97]本館駐京特派員涸鮒:《國務院人物考》,《民立報》1913年7月7日,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