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袁家的新約法(第3/4頁)

這時的袁世凱,簡直是為所欲為,得心應手,於是著手修改《約法》,實現總統制,延長總統任期,並制訂《治安警察法》,以箝制人民言論之自由。袁所冀望的中央集權,元首獨裁,在這時可說是完全告成了。

這一時期,袁特別強調總統制的有利於國家;逢人便訴苦,苦於總理制和議會權力太大。袁口頭上常這麽說:“現制總統、總長、都督為三級制,共有三總,實在太滯隔了。”中華民國駐比公使汪榮寶向袁辭行時,曾沉重地向袁進言,要求袁勿行總統制,而行內閣制,他的話說得很委婉,他說:“總統制最大的缺點是事事要總統首當其沖,今日辦事十九難如人意,倘總統當國,則一切怨尤都集於總統一身,九十九樣事辦好了,有一樣不好,亦會被人咒罵,不如仍行總理制有個回旋余地。”袁微笑著說:“不然,過去一年的情形恰恰和你說的相反,我們不是一直行的內閣制嗎?可是只聽到討袁之聲,並聽不到討唐(紹儀)討陸(徵祥)討段(祺瑞)討熊(希齡)。”袁的這番話可說是強辭奪理,討袁不是因為總統制或內閣制問題,是因為他主使暗殺宋教仁。以此作為借口,實在是非常不通的。

走上獨裁之路也要做點手腳,因此在3年1月26日頒布了約法會議的組織條例,3月18日組成約法會議,以孫毓筠為議長,施愚為副議長。袁親臨主持開幕,並致頌詞。約法會議是政治會議的化身,其性質仍是咨詢機關,總統得派員出席會議,並發表意見,但不得參加表決。約法會議的決議,經總統同意,得公布成為正式法律。

民國3年3月20日,袁向約法會議提出增修約法案,他在這個提案中,把“建設民國”分為兩個時期,前一期為增修約法時期,後一期為制定憲法時期。袁的私心是既要撕毀《臨時約法》,又不願產生一部憲法,而想由自己創造的新約法作為代替。袁所提出的七個增修大綱,有:(一)總統得宣戰媾和,與外國締結條約,無庸經參議院之同意;(二)總統得制定官制官規,任用國務員及駐外使節,無庸經參議院之同意;(三)實行總統制;(四)憲法由國會以外之國民會議制定;(五)關於公民權之褫奪與恢復,總統得自由行之;(六)總統有緊急命令之權;(七)總統有緊急處分財產之權。

約法會議將此案列入議事日程,先付審查,由議長指任馬良、那彥圖、嚴復、王揖唐、王邵廉、鄧镕、王丕熙、傅增湘、許世英、李湛陽、陳瀛洲、關冕鈞、莊蘊寬、趙惟熙、曾彝進等15位議員為審查員,審查通過。接著,袁又咨請將優待清室條件增入約法。議長復指定:寶熙、那彥圖、阿旺根、敦江曲達、結噶拉增、夏壽田、劉心源、賈耕、嚴天駿、王世澂、王祖同、王樹棚、梁士詒、秋桐豫、邵章等15位議員為審查員。決議將前兩案並案起草。

新約法於民國3年4月29日開三讀會,當然通過,咨復袁總統公布。這個新約法內容共有10章28條,把《臨時約法》中總統權力擴大,如:“大總統為民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大總統為行政首長,置國務卿一人贊襄之。大總統得頒給爵位、勛章。”這些規定不僅取消了國務院和內閣總理,同時把代替內閣的國務卿成為附屬品。

新約法還規定立法機關采取一院制,除立法院外,另設“參政院”為總統咨詢機關。立法院組織法和議員選舉法均由約法會議制定。立法院未成立前,由參政院代行其職權。關於憲法問題,參政院成立後,推舉參政10人組織憲法起草委員會,完成憲法起草工作,經參政院審定,由總統提交國民會議議決後公布。參政院和國民會議組織法均由約法會議制定,參政院參政由總統直接任命,國民會議由總統召集及解散之。

在討論新約法過程中,滿場都是唯唯諾諾,只有一個議員提出反對,他是張其锽。張是廣西桂林人,字子武,進士出身,清末曾在湖南任南武軍統領,和譚延靦私交甚篤。他反對總統有頒給爵位之權,因為這樣的總統太像皇帝了。他的意見才一提出,就受到全場的噓聲,他乃拂袖而去,不提辭職和請假,就跑回南方。這一來,嚇得他的保舉人李經羲上呈自請處分,袁在呈文上批了“追趕回京,交部議處”八個字。

新約法頒布後,國務院正式撤銷,代替國務總理的是國務卿,國務卿只是總統屬下的一個辦事人員,這和內閣總理的地位大為懸殊了。國務卿一詞是從美國官制中搬來的,並且是日本人翻譯的官職,本來就似通非通,可是,袁對這個“卿”字很感興趣,因為卿和皇帝接近,正好移花接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