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任官古渡西(六)

一般來說,能作為祭田,用來奉養祖先墳塋和宗祠的田地,都不可能太差,而且京畿一帶的地價絕不便宜。韓岡年初時欲在京城買房,順道問過開封周邊的田價。普普通通的旱地都是十貫往上——這還是出產不豐、位置偏僻的下田。如若是靠近村莊、道路的上等良田,那價格更是要翻番了。當時韓岡打聽過了開封府的田價和房價後,便收起了在京城置房置產的心思,老老實實地租了一間靠河的院子。

白馬縣這邊,雖說離著京城稍遠,但還是屬於津梁重鎮,現在又成為了畿縣,地價不會比開封府周邊低到哪裏去。兩百一十五畝田,韓岡估計著至少也有兩千貫。

“這祭田分作幾片?”韓岡追問道。

胡二越發的驚訝,韓岡的每一句都問到關鍵上,很少有官員會對田宅買賣的如此了解。低頭答話:“都在一處。就在清水溝邊,是一整片水澆地……”

那就更貴了!

宋朝不抑兼並,田宅買賣頻繁,有“千年田換八百主”的說法。土地易手頻率如此之高,許多時候,經常能看到將一片田七零八落地分賣出去。一頃的整片土地,幾次轉手之後就會變得支離破碎,屬於幾十戶不同的人家。

大戶人家的田產也都是東一塊、西一塊,甚至分散到不同的州縣中。這樣的情況下,越是完整的田地,賣的價格就會越高。而有些田主,為了能讓自己家中的田地合並在一處,都是大費周折,陷人死地的情況也不是沒有。當初李癩子要強買韓家的三畝菜園,便是因為那三畝地,正好可以讓李家的河灘田連成一片。

如今次這樣兩頃多的一整片地,而且還是灌溉設施良好的上等田,那三千貫那是沒得跑了。

韓岡搖了搖頭,一片價值三千貫的田地,難怪能打上三十年的官司。

“舊時的田籍,還有當年能作證的老人,難道都沒有了?”韓岡繼續問著。

“回正言的話。當年黃河決口,從東京一直淹到滑州。白馬縣的人不是死在洪水裏,就是闔家一起逃難。等到水退歸鄉,回來的也不剩多少。加之第二年縣中的田籍簿冊因為縣衙走了水,全都燒了個幹凈……”

聽到這裏,站在一邊旁聽的方興就一聲嗤笑,“這買賣做得漂亮!”

韓岡也是眼神變得冷了起來。這一幹胥吏做得也太絕了,一下就讓他想起了當年的陳舉。一把火燒掉了所有的存档,幾乎就是死無對證了。

此時的契約分為白契和紅契兩種。過戶時在官府中登記繳稅並蓋了印後的田契稱為紅契。不經過官府,只是買賣雙方私下裏過戶的田契,則稱為白契——因為沒有朱色官印的緣故。按照律條規定,田宅成交後,不及時去官府申報繳稅,被查實後是要受到處罰的。但罰不責眾,真正照著律條處罰的情況,其實極少見。

另外打官司時,兩種田契都是合法的,都可以用來作為證據。而且當紅契與白契相沖的時候,照律條來說,是該以紅契為準,但官員們斷案,往往都是以時間靠後的為準,並不注意是否經過官府。

所以燒掉了田契和丁產簿後,因為水患的緣故而沒有了戶主的田地,只要隨便拿出一張白契,就能將合理合法的吞下。除非有人較真,去開封三司裏的戶部司,將縣中上繳的田籍和丁產簿給翻出來,否則這份田就占定了。如果再交上一份稅金,將大印蓋上,基本上這個案子就翻不回來了。

“何家本來就不是大族,只有三房而已,一次洪水之後,幾乎都不在了,只有何允文過了兩年才回來。雖然手上沒有地契,因為墓碑還有界碑上都留有田主姓名,加之何允文手上有系譜,又找了兩個證人,便把這片田判給了他。後來又蓋了印,將這份田契在田籍簿中給登記上了。”

“此中必然有情弊!”方興低低評了一句。

“那是自然。”韓岡冷笑一聲。證人好找,衙門難纏,這等不靠譜的證據,不知何允文花了多少錢才讓田產給認定下來。

示意胡二繼續說下去:“又過了三年,原告的何闐遷回本縣。他回來後,就遞了狀子聲稱墓中的何雙垣是他的祖父,要奪回這份田產。”

“他有什麽證據?”韓岡問道。

“沒有!沒有田契,只有族中譜系。”胡二搖頭,“兩人身上雖說都沒有地契,只有族中譜系,但何允文有證人啊!所以第一次判案就已經斷了何闐輸。”

“那這個案子怎麽幾經反復,整整拖了三十年?!”

“麻煩就麻煩在這裏。證人雖然幫著何允文,但何允文家富裕,而何闐貧寒。誰都知道,這證人是怎麽回事。”胡二嘆道,“不過何闐是讀書人,平時也作一些詩文,跟著一幫士子交好,幫他說話的有很多。所以重新遞了狀子到了州中,便發下來重判,這下子,結果就反了過來。只是但何闐畢竟沒有證據,所以等到原任知州離任後,何允文重新遞了狀子,這墳和田又斷回給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