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碰撞(4)(第4/4頁)

注2:盟,清代和民國期間蒙古地區政府機構,幾個旗統歸一盟,由盟長負責仲裁彼此之間的沖突,指導大體發展規劃。各旗的王爺病故,新王爺繼承,也必須到盟長處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