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獨立空軍(第2/5頁)

對於補充飛機的問題,空軍必須保證有能力隨時出動一定數量的後備飛機,它的數額必須保證。例如,一支轟炸隊要裝載20噸炸彈,它可以由10架飛機各帶2噸,或由5架飛機各帶4噸,也可以由一架飛機(如果可以)攜帶20噸。這樣,從一方面看,少用飛機可以簡化編制;從另一方面看,一個機隊飛機太少又是很不明智的,因為即使損失一架飛機也會大大地削減機隊的戰鬥力。所以,在這個例子中我們認為一個機隊的飛機數絕對不應少於4架,也就是每架飛機要帶5噸炸彈。

我們要知道,不是所有飛機都可以參加轟炸隊,它必須具有適航性和可用性,這是對任何飛行器的最低要求。所以要想知道一架飛機是否可以參加轟炸隊,一定要充分了解它的性能,包括速度、活動半徑、升限、武器及有效載重能力。

速度:它不需要超過敵人驅逐機的速度,因為轟炸隊在有敵人抗擊的情況下執行任務是要由空戰隊支援的,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只有這樣轟炸機才能避免卷入沒有結果的速度競賽。一個國家不能把它的安全和力量完全寄托在飛機的飛行速度上,那樣是很危險的,尤其在飛機速度不斷提高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從另一方面考慮,勝利不可能靠跑得快得到的。飛機要想獲得高速度,必須以犧牲載重為代價,因此,對於載重大的飛機來說,它具有中等速度就可以了,這樣它就可以達到最實用的性能。由此看來,轟炸機應當是一種具有中等速度的飛機,它由戰鬥機保護,不需要逃跑或避開敵人的攻擊,更不需要為了爭取速度而犧牲載重。

活動半徑:作戰飛機的活動半徑是指它從自己機場飛出又能依靠自身動力返回的最大距離。活動半徑的大小取決於發動機的燃料消耗量和飛機的載重能力,載重能力越大,它的活動半徑就越大,活動半徑越大,突破敵人領土就越深,破壞面積就越大。因此,轟炸機的活動半徑應盡可能大。

轟炸機可以承載的重量除其人員外,應按合適比例分配燃料載量和炸彈載量。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飛機的最大載重量是一個事先確定的固定值,只要增大載油量,減少載彈量,就可以增大作戰半徑,反之則亦成立。這裏我們還要關心一下轟炸機的正常活動半徑(平均活動半徑),它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在正常作戰時候要攻擊的敵人目標的分布情況;二是在這個正常半徑內能攜帶摧毀該目標的炸彈量。

個人認為,現代轟炸機的正常活動半徑應在200~300千米。注意,我說的是“正常活動半徑”,因為在其他例外情況下,這個值是很容易改變的。如果轟炸機的正常活動半徑是300千米,而它的作戰範圍是100千米之內,那麽如果不減少載油量以多攜帶炸彈,仍然攜帶飛行300千米要用的燃料量那就是一種浪費。反之,如果正常活動半徑為300千米而要去400千米的地方作戰,就需要減少載彈量來增加載油量。其實飛機活動半徑的這種伸縮性是可以在飛機構造上采取一些措施加以保證,還可以在燃料和炸彈的重量之間加以調節。

升限:飛機的飛行高度越高,它受高射炮打擊的危險性就越小。轟炸活動的特點告訴我們,投彈分散比集中更好,那麽就算在極高的高度上進行轟炸也是有效的,因此,飛機正常的升限在3000~4000米。意大利的邊境大部分是高山,則要求升限應在6000~7000米,以保證作戰飛機可以沒有困難地飛越阿爾卑斯山脈。

武器水平:轟炸機的首要任務是攜帶炸彈和裝載適當投彈裝置,但這並不是全部,它還要裝載其他的一些武器。例如防衛武器也是必不可少的,使乘員在遇到攻擊時免於束手無策。因此,飛機上裝備小口徑速射武器用於自衛是完全有必要的。

有效載重:任何飛機的最大有效載重都是預先設定好的固定值,它等於乘員、燃料、武器三種因素的重量的總和。乘員在戰鬥中可能會有損失,它的數量要保證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燃料和武器的重量分配關系前面已經談過。按正常作戰活動的需要,我認為一個轟炸隊的飛機應在4~12架,一架轟炸機總的有效載重需保證可以攜帶足夠的炸彈,以避免一個轟炸隊使用太多的飛機。

以上就是轟炸機的功能特性,也就是對它的性能要求,設計者和制造師應當按這些目標加以實現。

這裏我再次要求注意炸彈中破壞物質的有效力。破壞物質的有效力增大一倍,獨立空軍的力量就增大一倍,所以在這些破壞物質的功能和效力的使用上過於節省是很愚蠢的做法。

破壞物質分為三大類:炸彈、燃燒劑、毒氣。科學家除了研究它們各自的效力外,還要研究它們在轟炸作戰中綜合使用的各種可能性。盡管我們對它們了解得很少,但是經長期實例證實,三種物質中,炸彈將起次要作用,燃燒劑和毒氣用得更多。在摧毀民間目標,如工廠、倉庫、商店、食品供應站、居民中心時更是如此,燃燒彈引起的大火能有效地破壞這些設施,而毒氣彈可以使人們的一切活動在一定時間內癱瘓。特殊情況下,如破壞跑道、摧毀機場等,高爆炸彈的效用更好,這裏講一下炸彈以便讀者對轟炸隊的整個組成有一個大致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