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璇宮之高超犯罪(第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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棟居想去看看立野死亡現場。跟麥丁署原來的同事富永打了聲招呼後,他就去了東京皇冠酒店四十三樓的璇宮。富永和跟蒞原一起去了。

棟居在麥丁署工作的時候,曾多次去過該酒店。那時他辦理的一樁黑人暗殺案件,就是在該酒店的四十二樓拉開帷幕的。

為了尋找現場的感覺,棟居一行人差不多是在案發同一時間來到了璇宮。當天雖不是休息日,有些座位上還空著,但不愧是市內受人歡迎的場所,回旋席上基本上都坐滿了人。坐不上回旋席的客人,就只好坐在直升台周圍的固定席上。

這天晚上沒有風,並不像案發當晚那樣視野開闊。光之海彌漫著一種迷幻的色彩。坐在回旋席上的基本上是年輕的戀人們。

“不錯,在這裏如果中途站起來,或靠近立野和友美的桌子,好多人都會看到呢。”蒞原說。

各張桌子上都裝著蠟燭燈,侍應生在辛勤地忙碌著,跑來跑去地問點什麽菜或送菜過去。除此之外,客人們都坐在回旋席上欣賞美麗的夜景。但就算人們沉浸在美景與二人世界中,如果有人中途離座,還是會引人注意的。

除了侍應生,還有引座員,收銀台的收銀員,穿著黑衣服的大堂經理等人。躲過這麽多人的眼睛靠近兩人的桌子又把東西帶走,是不可能的。

而且坐在兩人附近的客人在案發後都被留在現場一段時間。經確認,他們當中不會有把毒藥帶走的共犯。

“玻璃密室啊。”

看完現場,棟居自言自語道。

所謂密室就是指在殺人現場表面看來兇手不可能自由進出的空間。它不僅僅是密封著屋子。即使房間是開放的,但借著目擊者、雪、沙子或其他物質的包圍,而不在現場留下足跡或讓外人看到,這也構成了密室。

密室沒必要使出入雙方都難以進入現場。能夠進來卻沒法出去或相反的情況都構成了密室。這就是單向的密室。

不僅僅是兇手,從轉移物體困難的現場將肯定應該存在的兇器弄消失,這也是密室的變形。

而現在,被害人跟兇手(嫌疑人)就在現場,兇器(毒藥)卻消失了,案子就像不可能發生的一般。除非弄明白兇器是怎麽消失的,否則就不能判定友美是殺人兇手。

現場有無數雙封閉的眼睛,或者說,雖沒有構成密室的明明確確的墻,但卻是個玻璃密室。

雖然說兇手是明擺著的,但只要不打破這玻璃密室,就不能逮捕她。密室是守衛兇手的墻。

從最早的利用門或室內構造來殺人,到利用被害者意外的行動或心理錯覺、利用人之外的動物、改變作案時間等等,狡猾的兇手們想出了各式各樣的密室。

棟居稱之為玻璃密室的該案件的現場,兇手本應害怕人看到的犯罪行為被放到了大眾的眼皮底下,以人們的眼睛為墻建立起密室。兇手就潛伏在這墻下將被害者給殺了。而且兇手本人都沒離開現場,只是將兇器藏了起來。

兇手沒必要從現場逃走,逃了反而危險。他(她)將自己暴露在多名證人的眼皮底下,從而證明自己並沒有殺人。

不可能發生的犯罪是不會受到懲罰的。棟居看完現場後,覺得兇手借著堅固的玻璃密室而被好好地保護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