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貌似連續的登記卡號碼(第3/7頁)

“那麽,不可能將每一個客人的臉都記住吧?”

荒井刑警想起護城河旅館總服務台那種流水作業一般辦理手續的情景。那時總服務台服務員接待一個客人最多不過四五十秒鐘。在這麽短的時間內,客人就被分配到各個客房裏帶走了。客人簡直就像被放在傳送帶上的行李一樣。

在那麽短的時間裏,無論什麽樣的職業,都無法對客人進行細致的觀察。

“倘若是常客或有著明顯特征的人又當別論。要將自己受理訂房的客人全都記住,這很難辦到。”

“怎麽樣啊?我們並非說你的注意力不特別強,光是橋本這個名字,會不會作為普通住客受理的,所以印象很淡薄?”

服務員感到驚訝,仿佛覺得已經被荒井的巧妙誘導牽住了。

“嘿!也有這樣的原因。”

星野很不情願地承認了。荒井與正在記錄的山田悄悄地交織了一下目光,相互點點頭。這是非常重要的線索。倘若服務員的印象很淡薄,就不能斷定他受理的橋本是不是真的是橋本本人。

上次調查時,星野宣稱與照片比較不能確定是不是同一個人。那時,將橋本空白時間的起始點無論是設在估計離開皇家賓館的上午7點左右,還是設在去新東京旅館辦理訂房手續的上午11點24分,自福岡出國往返是不可能的,所以沒有深加追問。但是,現在已經證明倘若上午7點起程就能夠往返,所以對這服務員的話就變得非常敏感,是以前所不能相比的。

服務員對橋本的印象極其淡薄。恐怕是對橋本這個極普通的名字作為“傳送帶上的客人之一”心不在焉地作了處理,這正中橋本的下懷。

星野的陳述模棱兩可,幸好留在住宿登記卡上的筆跡是橋本的親筆字。他上午10點45分在台北,怎樣才能40分鐘後去新東京旅館留下他的筆跡呢?倘若解開這個謎,他的現場不在證明就能打破。

而且,必須細致分析訂房受理的手續。

“訂房手續,具體要做些什麽事?”

剛才一直在作著筆記的山田刑警,對荒井心領神會,恰逢其時地提問道。

“各旅館多少有些不同。我們這裏客人一到總服務台,先確認有沒有預約。如果有預約,就按預約的要求給對方房間,倘若沒有,房間沒有空余時就拒絕,有空房就按對方的要求配給房間。那時,當然要在住宿登記卡上填寫名字、職業、住址等。登記卡填完以後,就將房間鑰匙和住宿證明書交給對方,女服務員將客人帶到房間裏。大致上就將這一連串手續稱為訂房手續。”

所謂的“住宿證明書”,住宿客人一多,服務員就不可能將客人的臉一一記住,為了與外來客人相區別,旅館方面向住宿客人發放一種起證明作用的憑證。倘若沒有這種憑證,住宿客人外出(外出時原則上要將鑰匙寄放在總服務台)有可能會將鑰匙交給不懷好意的外來客。或者,因為住宿客人在旅館內的各種消費在離開旅館結賬時一並支付,所以擔心外來客會冒充住宿客人白吃。

房間鑰匙也是住宿客人的一種證明,但這是一間客房一把鑰匙,兩人房或三人房的住客有部分人外出時,就沒有作為住宿客的證明,所以無論如何也需要發那種憑證。

住宿客人在領取鑰匙、或在餐廳、酒吧飲食後離開結賬時都要出示證明書。

“旅館登記卡是客人訂房時填寫的嗎?”

“原則上是那樣。”

“你說原則上,就是說,還有例外嗎?”

“有時代理人比客人本人先到,代理填寫。”

“為什麽要那麽做?”

“是因為行李由司機或秘書先送來。這時放在寄放處還不如先訂好房間,所以就由代理人填寫,訂好房間後將行李搬進房間裏。”

“於是,本人實際還沒有到達,但旅館方面卻已經訂好房間了。”

“用行李看作是人已經到達。”

荒井刑警代替山田一邊記錄著要點,一邊心想,橋本是本人的筆跡,而且即便是本人先到(上午7點左右),後到是絕不可能的(因為他去了台北),因此這個例外可以不考慮。

“那種時候,就將住宿證明書和鑰匙交給代理人嗎?”

“是的。”

“代理人以後能見到本人,將房間鑰匙和住宿證明書交給本人是最好了。但是,遇不上本人時怎麽辦呢?”

山田問得切中要害。雖然年輕,但畢竟是本廳搜查一課提拔上來的,名不虛傳。

住宿登記卡上橋本的親筆之謎暫且不管,倘若有同案犯(或是代理人),假設用某種方法代替橋本辦理訂房手續之後,卻不能碰到橋本,橋本實施殺人後從福岡回到旅館(或許是第一次到旅館)來時,倘若不知道自己的房間號碼,又沒有帶住宿證明書,就無法進入房間。那麽,進房間收拾行李後裝作關在房間裏工作了一整天後結賬離開的招數就沒法使用了。雖然也有不進房間就直接去結賬的辦法,但連房間號碼都不知道的人怎麽能算清自己房間的房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