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連續死人的前後(第3/4頁)

從被害人熱屍體內部流出的漿液順著地板滴落在樓下的307號室的天花板上,洇出汙跡而被發現。

據說被害人是該室的住戶,但據管理人員說,該戶的主人現在美國,在他出國期間借給被害人居住。管理人也不知道被害人的名字叫什麽。

經過驗屍,推斷死後大約過了四十至六十天之間。這和307號室報警人提供的自從大約兩個月以前就聽不到上邊動靜的證言是一致的。

門鑰匙共有三把,一把由管理人保管,兩把歸住戶使用。但對室內經過仔細檢查,並沒有發現住戶的鑰匙。推斷是兇手行兇後奪走鑰匙鎖上門逃跑了。

被害人的年齡和身體特征,和赤坂署管轄的因涉嫌原新東方飯店殺人遺棄屍體案而被點名通緝的天田宏相一致,立即引起了高度緊張。

“你看看這個。”搜查一科那須班的刑警河西拉拉同事草場的手腕說。接著他指著屍體下邊的黃綠色地毯說道:“你看看這個房間的地毯。”

“地毯怎麽啦?”草場說。

“我聽參加新東方飯店搜查工作的刑警說,在那裏的被害屍體身上發現了現場所沒有的黃綠色的合成纖維?”

草場再一次看了看地毯。天田宏是因涉嫌新東方飯店殺人案而被通緝的人,天田宏要是被殺害的話,自然要把這兩起事件聯系在一起。天田(目前尚未確定是他)被殺現場地毯的纖維和新東方飯店的屍體身上的纖維,被判定是同一物質的話,兩名被害人就可能是被同一個人殺害的。

“可是,兇手要是同一個人的話,這個兇手會是誰呢?他又為什麽殺害那兩個人呢?”

河西說著搖了搖頭。過去一直認為,是殺害志村奈美的兇手天田宏為了嫁禍於熊澤而殺死了熊澤的。可是現在天田宏一被殺害,又是誰同時殺害了熊澤和天田的呢?

驗屍以後,將進一步對屍體進行解剖。同一天,新宿署設置了公寓殺人遺棄屍體案搜查總部。這時,被害人已被判定是天田宏。

第二天進行屍體解剖的結果,判定是用鐵槌狀鈍器毆打後頭部,腦部受挫傷致死。推定死亡日數為五十至六十天。

另外,從現場采取的地毯纖維判定是聚酯合成纖維,和原新東方飯店被害屍體上的纖維片是同一物質。

至此,兩起案件有聯系一事,已趨明朗。推定是兇手先殺害了天田,接著又殺害了熊澤。經過分析,是天田房間的纖維片經由兇手的身體帶到新東方飯店附著在熊澤身體上的。若是先殺害熊澤後殺害天田的話,天田房間的纖維片就不可能帶到新東方飯店去。

被害人的死亡推定時間,也說明是這個次序。

這時,在新宿署舉行了赤坂署、新宿署兩個搜查總部、連同志村奈美被殺案搜查總部參加的聯合搜查會議。

提出的第一個問題是:

“兇手是怎樣知道天田的存在的?”

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天田、熊澤倆人的被殺害,都發自志村奈美的被殺害。因為與天田和熊澤都有牽連的是志村奈美被殺案件。

根據這種意見,可以考慮兇手在某種形式上與志村奈美有關系,但兇手殺害天田的時候,天田還沒有被點名通緝。

就是說,當時兇手還不可能通過大眾宣傳媒介得知天田的存在。熊澤首先作為殺害志村奈美的嫌疑犯被捕,在押送途中逃跑,後被殺害。這時天田為殺害熊澤的嫌疑犯被點名通緝.他的名字才初次公諸於世。

這樣說來,就是兇手殺害天田以後,又對雄澤下手了,盡管兇手的動機尚未搞清楚。

接著又出現了下面的意見:

“說不定兇手是在警察之前就用某種方法知道了天田存在的人。”

“你說的用某種方法,是什麽方法呀?”

有人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我們是根據與志村奈美被殺事件有關的桐生巡查的提示對天田宏開始注意的。桐生第一個提出了自行車中繼論,從而把天田挖了出來。在警察之前知道天田存在的人,是桐生巡查。桐生身上也存在為志村奈美報仇而殺害天田的動機。”

因為提出了意外的人物,會場騷動起來。桐生並沒有失去警官的身份,因為他提出的辭呈還保留在上司的手裏。

“桐生的確在我們之前就知道了天田的存在,但他若是兇手,殺死對方就是了,根本沒必要向我們報告。另一方面,桐生自己提出理由證明熊澤不是兇手,更沒有殺害熊澤的動機了。”

馬上有人為桐生進行辯護。

這時又出現了新的意見:

“殺害熊澤和天田的案件,是否可以考慮和志村奈美完全沒有關系呢?”

“就是說,兇手既有殺害熊澤的動機也有殺害天田的動機。”

提出新的意見的人,又作了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