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禍臨頭(第2/3頁)

“如果打算自殺,就沒有去旅館的必要了。”

“可是沒有遺書呀。”

“不留遺書自殺的人多啦。”

“可是,那個女人落下去的地方是斷崖下犬牙交錯的礁石,往那種地方跳下去身體會摔得很慘,這她從上面是可以看到的,斷崖的附近有很多入水的好場所,一個年輕的女人怎麽會特意選擇這種地方跳崖呢?”

“這就不好說了。自殺者的心理是反常的。不是還有從樓上朝下跳的嗎?”

“從樓上往下跳反倒利落,用不著來海邊兒。”

就這樣,會議結束了。沒弄清是事故還是自殺。

然而,警方在事後的調查中了解到,20日的終班巴士上,沒有與死者相仿的乘客,也沒發現有出租汽車拉著她來到這裏。並且旅遊休息室和紀念品店的工作人員也沒有見到這類似的獨身旅行的女性。

年輕美貌的城市女人如果在黃昏時分一個人拎著旅行包去海濱,是相當引人注目的。

然而,一個目擊者也沒有,這是否可以說明女人死的時間會更晚一些呢?如果是這樣,垂飾表所指的時間意味著什麽呢?

如果女人死的時間比推定的晚,便說明表在她跌落前就已經被弄壞了。掛在胸前的垂飾表是不會自然壞的(表盤碎裂、表針停止走動)。

如果不是自然壞的,便是自己或其他人故意弄壞的,假如她是自殺,便完全沒有必要在死的時間上作手腳。從這一點看來,自殺的可能性比較小。

那麽,便產生這樣一個疑問——有人故意弄壞了她的表,在死亡時間上作了文章。

為什麽要做這樣的文章呢?那是因為不想被人知道真正的死亡時間。為什麽不想被人知道呢?因為如果被人知道真正的死亡時間,便會被人知道死者是被騙來或強制帶到這裏來的。因為一個女人在那種時間不會到這種地方來的。

必須偽造成是一個女人獨自到海蝕崖上去,然後失足跌落下去的。“被偽造的失足跌落”當然不是失足跌落。理論上便得出了結論——女人是被誰推下去的。還有一個證實這個推理的材料,那便是女人落在散在礁石上的這個事實。“犯人”是在夜深人靜時把“被害者”帶到斷崖上,然後推下去的。因此沒看到崖下有礁石。如果多少有些光亮的話,應該是推落到海水中去。“丈八燈台照遠不照近”,46萬燭光,光達距離40公裏的燈塔強光卻不能照及近旁崖下的散在礁石上。

由於懷疑事件起因於犯罪,決定對屍體進行司法解剖。

解剖的結果如下:

①死因,墜落撞擊造成的顱骨骨折。

②推定死亡時間,5月24日下午10時前後一小時內。

③胃內容,基本空腹,有含催眠藥的混濁液。

④無生前、死後的性交奸淫跡象。

⑤屍體的血型為AB型。

⑥屍體特征,右腿膝蓋部有直徑3公分的燙傷傷痕。

所轄警察署帶著解剖結果經由縣警察署向警察廳情報管理中心的電子計算機提出咨詢。這是通過電子計算機對全國的犯罪調查情報進行集中管理的機構。

情報中心的電子計算機中保存著通緝犯、離家出走者和犯歷3種档案。

由於死者身份不明,首先根據身體特征進行了3項档案全面檢查的“綜合照會”。然而3項档案中均沒有此人。

所轄警察署又對沒有輸入的出走和失蹤者查尋委托進行了調查。

因為離家出走的人中有50%左右大致在離家兩三天後返家,所以即使委托查尋也不立即輸入電子計算機,而要保持若幹小時的間隔。這其中還包括精神病院提出的尋找私自離院者的委托,和少年鑒別所所長提出幫助尋找逃跑者的請求。從女人的服裝和年齡等判斷,死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個普普通通的離家出走者。

調查的結果發現與5月21日東京都M市櫻茶屋町4―5―13,第二雙葉莊內委托查尋的對象及川真樹的特征相吻。

申報人是其母親和一個朋友。據申報書說,5月19日下午11時許,死者的朋友突然接到本人的電話,說是遇險請求救助,為此,找遍了當事者可能去的地方,但沒有任何下落,這時已過兩天,方與當事人的母親一起報案。

所轄警察署立即要求其母親和朋友前來認屍。

不妙的預感成了事實。當突然接到島根縣的一個沒聽說過名字的警察署來的通知,說是形似及川真樹的女人死在了管區內,來認屍時,木崎並沒怎麽感到震驚。因為他已早有如此預感。

所轄警察署只是說“死了”,只字沒提是怎麽死的,木崎確信是“被害”的。

真樹想虎口掙錢,卻終於成了老虎的食餌,不管怎樣,木崎還是將死訊告訴了豐住。

“是嗎?到還是……”豐住在電話中自言自語道。語氣中含有與木崎同樣的預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