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偵探小說的詭計

範達因曾在那本知名的感想錄中說過大意如下的一段話:

“我在寫偵探小說以前,因病療養了兩年左右,這段期間讀破了國內外兩千本偵探小說。”

這段話透露出一個信息,光是範達因讀過的偵探小說,就多達兩千種。不,他看過的兩千本中一定包括了許多短篇集,這麽一想,現今存在於世上的偵探小說,數量實在是驚人。

不必說,偵探小說以外的小說,數量當然也差不多——不,一定還要多上幾倍、幾十倍。可偵探作家與這類小說的作家立場不同(而這同時也是偵探作家痛苦的根源),每一篇新的偵探小說都必須加入新奇的詭計。詭計的難點,在於比起無形的意義,更必須在有形的意義上引起讀者的注意。其他類型小說的作家即便采用了與前人所寫的小說幾乎相同的情節與共鳴,也會因為作者個性的不同、時代精神的推移、作中人物境遇的差異,依舊是一篇十足值得贊賞的小說。

然而偵探小說卻無法如此。一個詭計一旦被用過,就會像物理學的定理那般,哪怕世事變遷,依舊屹立不搖。後來的作家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寫出與過去的作家雷同的詭計,無論該小說的其他部分多麽出色也會被讀者指責:“哎呀!那家夥竟然抄襲XX的詭計!”就算因此遭受冷遇,也是無可奈何之事。

另外,偵探小說既然也是小說的一種,創作它的作家們,還是得進行與其他作家相同的寫作訓練。同時他們還必須是隨時能發現新定理的物理學家。

請回想一下我在這篇文章開頭提到的範達因的話。世上已經有了至少超過數萬篇的偵探小說。如果這些偵探小說中都有著互異的詭計,而且絕對不能重復使用——我想各位已經可以理解成為一個偵探作家有多麽困難了。

再次引用範達因的話,他還說過:“一名作家不該寫出超過六篇以上的偵探小說。”換句話說,就是一個人不可能想得出超過六種的奇特詭計。“所以如果我寫了六篇偵探小說,就會停筆,再也不碰偵探小說了。”這也是範達因氏說過的話。現在他發表的偵探小說已經達到他宣稱的數目了。況且,就連這少數六篇小說裏,越到後來,作品中被殺的人就越多,這究竟意味著什麽?也就是說,這能看成是一個作家對詭計的奇特日漸失去信心,只好把藥越下越重。當然,即使如此作品仍舊十足精彩,就連聰明如範達因都如此了,尋找新詭計的困難——實際創作偵探小說的痛苦,實在叫人刻骨銘心。

接下來說說我自己,剛開始寫偵探小說的時候,我曾經有過這樣的想法,我在其他的隨筆文章中也提過,也就是偵探小說的詭計幾乎已經被用光了,就算尋找新詭計也是枉然,所以我要再次使用最具代表性的詭計。這個想法頗為取巧,但在初期的作品中,這種手法我用了兩三次,可以說還是相當成功的。

那麽偵探小說中最具代表性的詭計是什麽?其實我寫這篇短文,主要想談的就是這件事。前面說的都是埋怨的話,實在惶恐,那麽接下來就趕快進入正題吧。

偵探小說中最具代表性的詭計,怎麽說都非一人兩角莫屬,作品中的某個人物,一個人扮演兩種身份。不必說,其中一個身份是壞人,另一個身份則必須是盡可能遠離讀者懷疑對象範圍的人物。因此如果是偵探,那是再理想不過了,然而如今偵探就是罪犯的詭計已經成了老掉牙的手法,聰明的讀者一眼就可以識破。話說回來,這個詭計在出現之初,一定是叫人拍案叫絕的。

這類型的作品,許久以前就有鮑福的《死美人》(也譯作《魯寇克氏的晚年》),接著有勒布朗的《813》、勒魯的《黃屋奇案》,仔細尋找的話,不知道還有多少使用了該手法的作品。將這一人兩角的詭計顛倒過來就成了兩人一角的詭計,也就是由兩個人扮演同一個人。但這個詭計需要兩個容貌與身材酷似的人物,因此便衍生出了雙胞胎的詭計。

雙胞胎實在詭異之至,對偵探小說而言,卻是最上乘的元素。即使不是雙胞胎,容貌酷似的兩個人,也的確會引發奇妙的錯覺。把這個詭計用得最出神入化的,是麥考利的《雙胞胎的復仇》,還有柯南·道爾、畢爾斯,另外,安東尼·霍普[1]的《曾達的囚徒》雖然不是偵探小說,也是優秀的作品。

《黃屋奇案》讓我想起“發生在密閉房間內的命案”這種詭計,也是偵探小說中最常被使用的元素。有人在密閉的房間裏遇害了,窗戶和門扉全都從裏面上了鎖,罪犯沒有可供逃走的出口。然而房裏卻只有被害者的屍體,罪犯不見蹤影——如果能合理解釋這種現象,對想出詭計的作家來說,一定非常痛快。因此大部分的偵探小說家都會為這個詭計絞盡腦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