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1997年5月24日(第4/20頁)

“難道這是什麽輕微的傷害嗎?很有可能會影響孩子一輩子的!如果孩子馬上就能忘了的話,就更不當回事了嗎?”

“這跟針對女性的性犯罪一樣。女性受到性侵犯可能形成影響她一生的心理障礙,但刑法上對這種犯罪的處罰從來就很輕。法律只對眼睛看得見的傷害問罪。”

“這是公平的嗎?”梁平頂了他一句。

笙一郎一聲苦笑:“你纏住我不放有什麽用?這麽跟你說吧,法律這東西啊,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是從加害者的立場和觀點出發制定的。”

“加害者立場?”

“也許應該說是大人的立場。我指的是那些足以使用權力和暴力的大人,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大人。不管怎麽說,制定法律的時候,就算從受害者的角度考慮過了,實際上也很少站在受害者的立場,很少從受害者的角度出發。這種現象當然不僅僅局限於法律。我覺得,首先,我們生活的這個社會,從象征性的意義上來講,就是從加害者的立場被看待,被計劃,被構成的。”

“你還是那個歪理一大堆的家夥,一點兒都沒變。我一直是現場主義,物證第一主義。象征性的意義?我不懂。”

“加害者的立場,簡單而言就是:我已經幹了,你有什麽辦法?我已經謝罪了,您就別老是在那裏嘮叨了。忘掉這事兒,好好過你的日子去吧!您要是忘不了,那可就是您自己的事兒了。就這麽個意思吧。”

“那麽受害者的立場呢?”

“很簡單,當一回受害者你就明白了。”

“要是當不了呢?”

“就假裝是當了。”

“照你這麽說就沒轍啦?受到傷害的人的氣憤之情就不能得到正確對待啦?”

“但是,不管你判他多少年,受害者也不可能真正痊愈啊。”

“那就看對受到的傷害是怎麽處理的了。受到了多大傷害,就得允許人家發泄多大的憤怒。被傷害的人當時腦子裏一片混亂,到底受了多大委屈,自己也說不明白。別人只對他說一聲忘了吧!罪犯呢,判了幾年,還弄個緩期執行,還可能免於起訴。那是一般人說忘就能忘的傷害嗎?能說不必重判,能說罪輕嗎?事實上,受害者是很痛苦的,連正常呼吸都做不到,也就是在那裏混日子罷了。是自己不正常吧?是自己不好吧?被傷害的人反而會有如此這般的煩惱。你最應該清楚這一點。對於那些無法發泄憤怒的孩子,那些自己責備自己的受害者,社會到底替他們出了多少氣呢?這才是問題的關鍵!家裏人和周圍的親人替他們出氣也很重要。但是,有的受害者的親人都做不到這一點。所以,首先發言的應該是社會。社會首先應該對受害者說,你一點兒都不壞,你就盡情地發泄你的憤怒吧!受害者得到了社會的認可,才有可能醫治好心靈的創傷,重新站起來。你說是不是?”梁平以強有力的語氣結束了自己的話。

笙一郎小聲嘆了口氣:“這麽說,關於處罰,有必要考慮新的方式。”

“修改法律?”

“那倒不是。我指的是需要變換看問題的角度。只要現在的從加害者角度出發的思維方式不變,修改了法律,也不過是現行法律制度的延伸。也就是說,單純地加重處罰,只不過是簡單地擴大犯罪適用條款。判決之後對受害者說一聲,加上兩年刑,可以了吧?把這事兒忘了吧!僅此而已。正如你所說的,真正需要的是對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庭的救濟,給他們以站起來走向新生活的力量。這種救濟,加害者應該負擔多少,以什麽形式負擔更有效,還要具體考慮吧?”

“我不知道。有可能做到嗎?就算可能做到,受害者對罪犯的憤怒就能消除嗎?”

“你希望你父母怎麽做?”

“跟這扯不到一塊兒!”梁平低聲叫道。

停頓了一下,笙一郎繼續說:“說到底這不是專家們解決得了的問題。法官本人的好惡也好,甚至以一個普通市民的價值觀為基準的好惡也好,只有整個社會看問題的角度變到受害者一方來,判決和罰則才會有所改變。話雖然是這麽說,社會如果變成那個樣子的話,迄今為止如此發達的經濟是看不見的。社會看不到受害者受到的傷害,也許正是社會發展的原因吧。社會如果變成那個樣子的話,我的事務所就沒事兒幹了。沒變成那個樣子,我倒吃穿不愁了。”

聽著笙一郎自嘲的笑聲,優希很奇怪自己心裏對他們的談話為什麽毫無反響。優希感覺到他們的談話跟過去的事情有關,所以在心裏築起一道墻,拒絕接受談話的內容。優希置身圈外,只把他們的談話當作一般的議論。她的聽覺和感情之間的墻壁是很厚的。

“她怎麽還不回來?是不是找不著了?”笙一郎從隔扇的縫隙往外一看,正好跟優希的目光撞在一起,“怎麽啦?站在那兒幹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