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陰陽之屍 第三章 淡水海屍

我常聽老法醫說,法醫有兩大難,一是水裏的屍體,二是高空墜落的屍體,因為這兩種屍體很難判斷自殺與他殺。在這裏,我就先說廣西的一件溺亡案例,高空墜屍留待後章再講。

廣西淡水資源非常豐富,每年都有人淹死,統計的數目絕對能讓人好奇,為什麽中國人口還在繼續增長。97年後,我短暫地調任到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解放刑偵大隊,任技術中隊中隊長,在那裏就遇到了這樣一個案子。我記得,那天是97年7月21日,有人在一條死水河裏發現了一具女屍。領導安排技術中隊趕去時,我還在吃午飯,一到現場,我的媽呀,盡管我聞慣了屍味,但也差點暈倒。對了,在公安局裏的法醫和刑事技術人員統稱為技術中隊。

女屍面朝下的漂在水面上,被我們撈上來時,其手足部的皮膚表皮已經脫落了,就像脫手套一樣。在法醫學上,這種現象說明屍體在水中浸泡的時間很長,一般夏季需要1到2周,冬季需要2到3周,如果泡得更久,指甲還會脫落。

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屍體都那麽倒黴,有的溺水屍體因水中腐敗菌較少,腐敗發展緩慢甚至停止,時間一長,全身或局部會形成屍蠟。屍蠟形成可使皮膚和皮下組織保留較長時間,甚至數年。我記得,曾有報道一新生兒死後埋葬在含水的聚苯乙烯棺材內形成屍蠟,18年仍保存完好。

這案子講到這裏,並不算太離奇,高度腐爛或者不腐爛,這種橋段已經被小說家用得爛掉了,普通的案子我也不會跟你們講,浪費你們的時間。問題是,我們把屍體運回去,在解剖後檢查女屍的肺部,我卻大吃一驚。

一般的溺亡特征我就不多講了,但可能大家不知道,溺亡的人還有一種鮮為人知的特征。這特征已經證實過了,那就是在淡水裏溺亡的人,其肺部重量基本正常,要麽就是有輕度水腫;在海中溺亡的人,其肺部會變得沉重且濕潤。而且在海水裏溺亡的人,血管腔內會有大的紅細胞凝塊,在淡水中溺亡的人,紅細胞則會發生分解。

如大家猜的一樣,女屍最後被我們檢驗出來,死者是在海水中溺亡的。從肺部分辨,這是最直接的方法,當然這並不夠,之後我們還用了其他檢驗方法。要說的是,通過肺液來確定具體水源地,這種技術跟鑒定DNA一樣,實際上能做的地方沒幾個,一般都是拿去省廳的,不要被科幻式的電視劇唬住了。

言歸正傳,柳州並不靠海,而死水河也是淡水河,離海非常遠,泡在淡水裏的女屍為什麽得出在海水溺亡的結果呢?

古羅馬著名醫生蓋侖有一句名言,解剖對醫生的重要性,如同建築師離不開建築圖紙一樣。因女我們懷疑死者是溺死的,所以進行屍體解剖時,特別注意檢查肺部的溺液、泡沫、泥沙、水草、浮遊生物等,還要檢查肺部有無淤血、水腫、肺門淋巴結有無腫大。

現實中的法醫和電視劇裏的不一樣,他們僅對屍體檢驗,給出屍檢報告,並不會主觀地告訴你,誰誰誰是兇手。理論上,屍檢報告只是法律證據,確定兇手是誰,並不在法醫的職責範圍內。換句話說,法醫就是專門聆聽死者話語的人,那些話語只有法醫才能聽得到,然後法醫再把那些話轉述到屍檢報告上。

在屍檢中,我們檢驗到女屍肺部的溺液確實是海水,這點毋庸質疑。可柳州哪有海呢?我們總不能把這個結果填寫到屍檢報告交上去,這太沒說服力了,肯定不能當作法律證據的。溺屍體表會被水浸泡,大部分細微的證據都丟掉了,而屍體經過多重汙染,法醫很難鑒定屍表上的證據哪些是與兇案有關,哪些是無關的——那麽重要的證據就在屍體內部。

溺液在這個案子中是最關鍵的突破口,我們在檢驗了溺液後,發現柳州的確有“海”。

海水分為兩種,一種是天然的,另一種是人工配制的。如今,內地很多不靠海的地方都養有海水魚類,可從海邊運海水過去,費用太昂貴了。那該怎麽辦?人工配制的海水就應運而生了。

人工配置海水只要將人工海水鹽按照一定比例與水混合,就可配制成與天然海水較接近的人工海水。其中,國產海水鹽含有20種微量元素,進口海水鹽含有40種微量元素。人工海水配制的水源,應選用無毒,無味,潔凈的過濾水,地下水和晾曬一周的自來水。

1997年以前,在柳州一起有13個地方有人工海水養魚,但只有3個地方采用了進口海水鹽,這數據源自“柳州農業部漁業局”的備案記錄,而女屍肺部的溺液就含有進口海水鹽。這一點讓我們有了突破,但那3個地方都不承認死過人,也沒有員工失蹤。警方考慮,這些地方招工不規範,死者可能是從外地來柳州打工的,沒有簽用工合同。那些地方也沒有攝像頭,什麽線索都沒有,案子又回到了原點,女屍到底在哪裏死亡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