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陰陽之屍 第四章 特別證人

2007年2月,我開始在南寧市公安局青秀公安分局刑偵一大隊做法醫,上任不到一個月就遇到了一件奇案。

那天上午,我們接到群眾舉報,有個老人在小區裏上吊自殺了,可他們懷疑現場是被偽造的。死者叫姚大勇,已經70歲了,身體不好,常年背藥罐。群眾反映,姚勇喜歡在小區的樹下與老年人們打牌,當天還沒察覺他有異常情況,誰知道第二天就驚聞他自殺了。姚勇的妻子前年去世了,他只有一個兒子,兒子經常抱怨沒時間照顧老人,因此大家就懷疑是死者的兒子行兇。

技術中隊一行人趕去現場時,死者姚勇已經被兒子從高高的水管上放了下來,並清理了現場。由於死者兒子不知道我們會趕來,他對此很驚訝,也很生氣,對圍觀的群眾一頓痛罵,指責他們橫生事端。這種情況很常見,但正如英國作家丁尼生所言:It is better to fight for justice than to rail at the ill(中文意思:與其責罵罪惡,不如伸張正義)。

我靜下心來,只看了一眼屍體,當即就瞧出了問題——死者不是自殺的,現場是被人偽造的。那我是怎麽看出來,死者並非自殺,而是他殺呢?

這一點,我首先要糾正一下,電視劇給大家長期造成的一種誤解。很多演員在拍戲時,偽造他人的自殺現場,通常都是從死者身後竄出來,並拿著一根繩子將人勒死。我後來辦過許多案子,很多罪犯也是憑這種錯誤的印象,這才在犯罪過程中被逮住。在現實中,如果一個人真的下決心上吊自殺,那麽屍體上的勒痕應與地面垂直,至少接近80度到90度。否則,兇手殺完人再把屍體吊上去,傻子都能看出破綻,因為勒痕會不重疊,而大部分演員拿了繩子就是從人家身後使勁往後勒。

姚大勇的兒子聽完的講解,當場否認殺過人,還聲稱他昨晚加班,但無法提供不在場證明,因為公司裏只有他一個人,公司也沒安裝過監視器。死者的兒子堅稱自己是親白的,可房門沒有撬鎖的痕跡,一切都像是熟人作案。經過走訪調查,我們得知姚大勇平時只與鄰居們在樓下打牌,極少請人進屋裏做客,能自由進出姚家的人只有姚家父子。

為了偵破此案,我們就找來案子裏最重要的證據,即勒死姚大勇的麻繩。麻繩是姚家綁蛇皮袋用的,一起有兩根,其中一根被用來實施犯罪了。我們無法在麻繩上提取指紋,因為繩子太粗糙了,最好的辦法就是提取DNA,作為案子的生物物證。

DNA是脫氧核糖核酸的簡稱,是存在於生物細胞中的遺傳物質。由於個體間的DNA差異及遺傳規律,DNA鑒定在偵查破案和司法審判領域中具有極高的識別率。因此,有人將DNA稱為“特別證人”。

在這裏,我又要向大家作一個介紹,那就是中國法醫的DNA發展歷史。

上世紀80年代初,中國公安科技百廢待興,法醫物證技術更是設備簡陋、技術單一,只能看看細胞,查查血型,根本無法直接認定嫌疑人。DNA在中國首次用於實際案件檢驗,那是在1989年9月,之後一個叫葉健的人研究出兩步裂解法,在強奸案及強奸殺人案件的偵破中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不過,DNA技術和檢驗標準是在2001年後才漸漸普及的,真正於全國範圍內將DNA技術用到刑偵中,也是在那之後。

如果我沒記錯,2006年9月29日,南寧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三基”工程建設的DNA實驗室才正式亮相。事實上,當時這個DNA實驗室已有4年的成長過程,南寧市公安局利用DNA檢驗技術破獲的首起案件,是在2002年6月底。那時候,刑科所只有一套DNA檢驗設備,兩名DNA檢驗員。

話說回來,我們提取麻繩的DNA後,立刻與姚大勇兒子的DNA樣本做檢驗及比對。一開始,姚大勇的兒子並不同意采集他的DNA樣本,以為我們要陷害他,在知道這能排除他的嫌疑後,他才欣然應允。

在很多罪案劇中,技術人員總是把沾有樣本的棉簽頭往試管裏一丟,搖一搖然後送到機器上去,電腦屏幕上馬上就能彈出一個碩大的比對結果“MATCH”(符合),但那些都是戲劇化的描述。其實,僅僅是檢材的提取,就是極其繁瑣的環節。試驗時,法醫們拿起剪刀,將攜帶檢材的物件剪成小片放入離心管,進行分離純化,然後對DNA片段進行擴增,最後進入DNA圖譜分析。一套流程走下來,至少要花費12個小時。如今,為滿足偵查辦案的實際需求,鑒定時限已由原先的30個工作日轉變為3、5天。若換作以前,等一個鑒定結果能把人等死。

幾天後,我們從DNA實驗室拿到了結果,可卻出人意料。麻繩上的DNA除了死者的,還有另一個人的,可那個人並不是死者的兒子。如此一來,姚大勇的兒子被證明是清白的,可兇手是誰呢?誰還能自由出入姚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