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陰陽之屍 第五章 生死之肺

1988年10到12月之間,馬山縣爆發了一場甲型肝炎流行,發病109例,死亡3例。為了控制疫情,各醫院、衛生所到所有村子中走訪調查,采集血液樣本。那原本是一場疫情,和身為法醫的我沒有關系,至少用不著我,沒想到在當時竟發生了一件慘案。

11月2日的中午,有一個叫王雅莉的女醫士著急地跑來馬山縣公安局,問朱明川在不在,跟民警報告田林村有情況。我走出來一問,這才知道王雅莉在田林村采集血液時,看見一家人要去山裏埋一個死嬰。死嬰是女性,剛剛出生,那家人是在家中為產婦接生的,並沒有去衛生院。王雅莉很年輕,見不得半點罪惡,她懷疑那家人重男輕女,活活地悶死了女嬰。

我問王雅莉,你又沒看見人家分娩,你怎麽知道女嬰生下來不是死的。王雅莉氣喘籲籲,告訴我她在采集血液時,聽到產婦痛苦地呻吟,後來還聽到嬰兒短暫的哭泣聲。當看到那家人要去掩埋死嬰,王雅莉就以為嬰兒出生後健康有問題,也擔心嬰兒還沒死透,仍有救活的機會,於是她就上前詢問了情況。哪知道,那家人慌張作答,女嬰生是死產,堅稱女嬰不曾發出過哭聲。

80年代,類似的事並不少,很多人為了生男孩,真的狠得下心腸。當時,政府已經開始嚴打殺嬰的犯罪行為,我對殺嬰兒的事也極度痛恨,隨即就跟另一位民警趕去田林村。有人可能會問,嬰兒已經死了,分娩時有意外情況發生,嬰兒沒有保住,這並不罕見,有什麽方法能夠斷定嬰兒出生時有沒有死呢?這話沒錯。產婦是在自家分娩的,她的家人都矢口否認,光憑王雅莉一面之辭,確實不能妄下結論。

在這類案件中,嬰兒是死產還是活產,往往就是案件的關鍵所在。

起初,那家人死活不同意我們帶走女嬰的屍體,經過艱難的溝通,傍晚時我們才把屍體帶回來。當然,我們辦案不能有主觀情緒,否則無法以法服眾,證據就是一切。正如美國廢奴運動領袖菲力普斯?W說過的話:Every law has no atom of strength,as far as no public opinion supports it(中文意思: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

我把死嬰的屍體帶回來時,天已經黑了,冷風吹得跟鬼哭一樣。為了盡快盡善地處理這樁案子,一回縣城,我就馬上跑去衛生院的太平間對死嬰進行屍體解剖。為什麽法醫解剖要來醫院,難道沒有影視劇裏法醫專門使用的解剖室嗎?在這裏,我要跟大家解釋,由於條件有限,很多公安局尚未建專門的解剖室,因此法醫們的解剖一般都在醫院太平間或殯儀館進行,即使在美國部分地區,甚至當今的中國部分縣市的情況仍是如此。

跟歐美劇裏法醫們比起來,我們並沒有優雅的工作間,衛生院的太平間只有10多平方米,連一扇窗戶都沒有,夏天悶在裏面,我們全身都會變臭,甚至呼出的氣都是臭的。一進來,我就把藍色塑料袋裏的死嬰擺在水泥台上,台面鋪著白色的瓷磚,從裂紋就看得出它已經走過很多年月了。

死嬰剛死不足24小時,而且時值冬天,屍臭並不明顯,只是夜裏屍檢,多少讓我這個僅上任一年多的法醫有點心慌。那麽,究竟怎麽做,法醫才能確定嬰兒是被殺害的,並且是死產兒呢?

在法醫學上,判斷產兒是活產還是死產,主要是根據胎兒出生後在母體外是否進行過呼吸,已呼吸的為活產,未呼吸過的為死產。但活產和生活能力(指出生後能夠繼續維持生命的能力)是有區別的,有足夠生活能力的胎兒可以是死產,比如宮內呼吸窘迫致死,相反無生活能力的胎兒,例如畸形或未成熟兒,可以是活產,而後死亡。

確定新生兒是否曾有過呼吸,最常用的方法就是肺浮揚試驗,因為未呼吸的肺,肺內不含空氣,呈實體狀,比重是1.045到1.056,將其投入冷水中即下沉;已呼吸的肺含有空氣,肺的體積增大,比重小於1,投入冷水中不下沉。應用這一原理判定有無呼吸,這就是法醫學上的肺浮揚試驗,此法從17世紀起,由德國法醫血學者首先采用。

肺浮揚試驗是按常規解剖方法打開胸腹腔,分離頸部軟組織,然後在吼頭下方和膈肌上方分別結紮氣管和食管,並在食管結紮上方切斷。最後,將舌、頸部器官連同心肺等一同取出,並投入冷水中,觀察是否上浮、上浮的部位及其程度。

死嬰的家人以為法醫不能判定嬰兒是否為死產,而且產婦沒有在醫院留下過任何記錄,可他們並不知道,呼吸過的嬰兒與死產兒肺部是不一樣的。我做完了肺浮揚試驗,結果全部為陽性反應,即全部肺連心臟一起上浮,頸部臟器沉下,說明肺部已充分呼吸,可以確證為活產。